欢迎来到人大调研网!

您当前位置: 首页 > 媒体聚焦 > 正文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草案)》和《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发布时间:2021-09-27 作者:佚名 来源: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1年9月24日在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上

  北京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王荣梅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本次会议于9月23日对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的《关于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废止决定草案)和《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修改决定草案)进行了审议。共有4位常委会组成人员发表了意见,认为开展涉及行政处罚内容的地方性法规清理十分必要,有利于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在本市的贯彻实施;信息化促进条例等法规废止后,要做好工作衔接,加快推进相关地方性法规的立法进程。

  法制委员会对两个决定草案进行了审议。法制委员会认为,为了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和权威,确保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在本市的顺利实施,对本市涉及行政处罚内容的地方性法规进行专项清理十分必要。废止决定草案符合实际,废止法规的理由充分、具体。修改决定草案对8件法规中与行政处罚法、相关上位法、本市新出台的地方性法规等规定以及现实情况不一致的内容作出修改,有利于维护法制统一,巩固改革成果。法制委员会同意两个决定草案的内容。

  法制委员会建议,4件法规废止后,相关部门应当对依据4件法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及时调整、完善相关政策;加大对有关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力度,保证相关行业和领域保持正常的管理秩序、经营秩序和服务水平。制定数字经济促进条例已经列入今年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计划,希望有关部门抓紧工作,推进立法进程。

  根据以上意见,法制委员会提出《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表决稿)》和《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表决稿)》,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通过。关于两个决定的施行日期,由于本市道路停车电子收费管理系统需要根据机动车停车条例的修改内容进行更新调试,完善相关功能,建议机动车停车条例的修改条款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废止决定及修改决定其他修改条款自决定公布之日起施行。


原文链接:http://www.bjrd.gov.cn/zyfb/bg/202109/t20210924_2501544.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上一篇: 关于《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草案)》和《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下一篇: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北京市接诉即办工作条例(表决稿)》的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