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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湿地保护条例》 新闻发布会实录

发布时间:2024-12-24 作者:佚名 来源:江西人大新闻网

  

   徐力:各位记者朋友、各位来宾:

  大家好!欢迎大家出席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新闻发布会。今天上午,我们非常高兴地邀请到了省林业局党组书记、局长黄俊先生,省人大环资委副主任委员傅行家先生,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杨润华先生,省林业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刘宾先生,省司法厅立法二处处长闵辉先生,请他们介绍《江西省湿地保护条例》有关情况,并回答大家的提问。

  下面,先请黄俊先生作介绍。

  黄俊:各位新闻界的朋友们:

  大家好!

  欢迎大家出席今天的新闻发布会!感谢大家对江西林业工作特别是湿地保护工作的关心和支持!也很高兴在这里向大家介绍《江西省湿地保护条例》修订有关情况。

  在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的正确领导和高位推动下,《江西省湿地保护条例》已于2024年9月26日经江西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通过,并将于2025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下面,我就《江西省湿地保护条例》修订有关情况作个简要介绍。

  一、《条例》修订背景

  湿地被誉为“地球之肾”,是保障国家生态安全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战略和稀缺资源。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湿地保护工作,把湿地保护纳入生态文明建设的战略部署。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标志着我国湿地保护进入法治化发展新阶段。对照《湿地保护法》和我省实际,我省2012年出台的《条例》虽然在前期为我省湿地保护提供了有力法治保障,但对标上位法,其内容缺失了湿地面积总量管控、生态修复、绩效评价等核心制度,湿地定义、湿地占用管理、法律责任等重要内容也与上位法规定不一致,湿地分级和名录管理等规定不够完善,特别是近年来面对鄱阳湖湿地干旱常态化、趋势化带来的生态安全风险,湿地保护相关部门职能发生转变等新情况,《条例》暴露出越来越多的局限性,亟需修改完善。在此背景下,我们启动了《条例》修订工作。开展《条例》修订既是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具体行动,也是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的必然要求,更是解决湿地保护堵点难点的现实需要。

  二、起草过程

  为确保立法质量,省林业局先后3次就《条例》修订草案征求省直有关部门意见,并会同省人大环资委、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以及省司法厅多次赴省内外开展立法调研,在广泛征求意见、反复研究论证的基础上,按程序向省政府报送了《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6月11日,《条例》修订草案经第53次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随后报请省人大常委会进行了两次审议。《条例》修订期间,省人大环资委、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对《条例》修订工作提前介入、全程指导,并广泛征求法律顾问和基层立法联系点意见,充分体现了开门立法精神。9月26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条例》修订草案,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三、修改思路和内容

  《条例》修改过程中,我们做到“三个坚持”:一是坚持对标对表。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对照上位法要求,从维护湿地生态系统整体性出发,着力健全完善湿地保护、利用、修复等制度。二是坚持问题导向。聚焦中央环保督察指出的我省湿地保护问题以及平时工作中暴露的突出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解决措施,及时封堵制度漏洞。三是坚持突出特色。根据省情实际,保留和强化“鄱阳湖湿地保护特别规定”专章,吸收已被实践证明可行的湿地资源运营等创新经验。

  此次《条例》修改属全面修订,将七章五十二条修改为七章六十四条。主要内容包括:

  (一)明确湿地保护职责。一是按照上位法规定,明确湿地定义,将水田和用于养殖的人工的水域、滩涂排除在外,完善条例适用范围。二是明确县级以上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湿地保护负责,压实各级政府责任。三是厘清各部门职责,明确综合协调、分部门实施的湿地保护管理体制,规定林业、自然资源、水行政、城市湿地管理、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的职责,并对其他有关部门和湿地有关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的职责作出规定。

  (二)完善湿地保护制度。一是构建湿地监测评价体系,建立统一的信息发布和共享机制,完善监测信息的发布和应用。二是增加湿地面积总量管控内容,推动逐级落实全省湿地面积总量管控目标要求,保持湿地面积稳定。三是完善湿地分级管理和名录制度,细化省级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的认定、管理规定。四是建立湿地生态修复制度,明确湿地修复坚持自然恢复为主、自然恢复与人工修复相结合的原则,对重要湿地修复方案的审批、实施、验收进行细化。鼓励和支持小微湿地保护与建设。

  (三)规范湿地保护要求。一是完善湿地公园申报、审查、备案等程序,明确具有特殊价值但未纳入自然保护地的湿地可以建立湿地保护小区。二是在上位法相关规定基础上,增加重要湿地范围内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的禁止行为,同时加强河流、湖泊、城市等重点区域内的湿地保护和修复。三是鼓励和支持合理的湿地开发利用活动,对湿地公园内的开发活动进行规范。四是调整湿地占用管理要求,规范建设项目占用湿地的行为,确保与上位法有关规定相衔接。

  (四)推进鄱阳湖湿地保护。一是总结吸纳鄱阳湖国际观鸟季活动有益经验,鼓励和支持湖区发展观鸟经济。二是着眼解决机动车辆碾压破坏湿地问题,授权鄱阳湖湿地区域县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划定机动车辆的限行期和限行区。三是针对鄱阳湖湿地干旱常态化、趋势化问题,加强碟形湖保护及水资源调度管理,明确水行政、林业、农业农村、交通运输等相关部门在鄱阳湖极枯水位下的湿地保护措施。

  (五)完善保障监督机制。一是完善财政投入和生态补偿相互补充的湿地保护投入机制,支持社会资本参与湿地生态修复和湿地资源运营,推动湿地恢复、重建市场化。二是强化政府及有关部门监督检查责任,加强湿地保护综合绩效评价和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将湿地保护纳入林长制、河湖长制考核内容,针对湿地保护工作不力等情况建立约谈制度。三是根据实际需要,完善湿地执法协作机制,推动建立湿地保护行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

  (六)科学设置法律责任。一是对建设项目擅自占用省级重要湿地的明确了法律责任,增强违法行为惩戒力度。二是对重要湿地范围内禁止行为的法律责任进行补充和完善。三是对在鄱阳湖湿地区域违规驾驶机动车辆、擅自野外用火等行为予以处罚。四是明确检察机关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依法提起湿地生态环境损害公益诉讼。最后还对本条例未作规定的法律责任进行了兜底。

  记者朋友们,《条例》的修订,将为保护大美赣鄱湿地提供更加坚实的法治保障,有力推动全省湿地保护工作高质量发展。让我们共同携手,做湿地保护的传播者、参与者、贡献者,用我们生生不息的守护,共创湿地美美与共的未来!

  我就介绍到这里,谢谢大家!

  

   徐力:谢谢。下面开始提问,提问请举手,并介绍一下所在新闻机构。

  今视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颁布实施2年后,对《江西省湿地保护条例》进行全面修订,新《条例》是如何确保准确贯彻落实上位法精神的呢?

  傅行家:这个问题我来回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为我国湿地保护事业搭建起了四梁八柱。《江西省湿地保护条例》修订全面对标对表上位法,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湿地保护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切实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着力推动和保障《湿地保护法》在我省落地生效。

  一是调整湿地定义。《条例》对湿地的定义,明确了《条例》的适用范围。根据上位法精神,《条例》修订对湿地定义作了必要调整,主要包含三个方面:首先,明确湿地是具有显著生态功能的自然或者人工的、常年或者季节性积水地带、水域。从维护生态系统完整性和系统性角度出发,强调了湿地与水之间密不可分的关系。其次,将水田以及用于养殖的人工的水域和滩涂排除在外。考虑到水田以及用于养殖的人工的水域和滩涂的基本功能属性与一般意义上的湿地有所不同,其主要功能是开展种植、养殖等农业生产活动,故未将其纳入本《条例》所规定的湿地范围。最后,明确湿地实行分级管理及名录制度。对属于本条例适用范围的湿地,应通过发布国家重要湿地名录、省级重要湿地名录和一般湿地名录,落实湿地分级管理要求。

  二是补充湿地面积总量管控制度。湿地面积总量管控,是《湿地保护法》确立的核心制度。《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是湿地面积总量管控的责任主体,省、设区的市政府根据上一级政府批准确定的湿地面积总量管控目标,确定下一级行政区域的湿地面积总量管控目标,逐级分解任务、明确责任,通过定期开展湿地资源调查评价、制定实施湿地保护规划、开展退化湿地修复、严格控制占用湿地、推行湿地资源运营机制、将湿地保护目标纳入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审计指标体系等措施,有效确保全省湿地面积不减少,严守湿地生态安全底线。

  三是完善湿地生态修复制度。恢复湿地面积、改善湿地生态系统功能是湿地修复的主要目标,《湿地保护法》对此提出了具体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条例》要求修复湿地应当坚持自然恢复为主,自然恢复和人工修复相结合的原则,因地制宜采取水体治理、水系连通、土地整治、植被恢复、动物保护、退养还湿、生态补水、外来入侵物种防治等措施,恢复湿地面积和生态功能。规定修复重要湿地应当编制湿地修复方案,报省级以上林业部门批准;按照方案修复完成后,应当经省级以上林业部门验收合格,保证重要湿地修复质量和生态效果。

  四是加大违法行为惩戒力度。加大对破坏湿地行为的惩处力度,是预防湿地生态系统遭到恶意破坏的有效措施。《条例》明确了湿地范围内的禁止行为,并在处罚标准上与上位法进行了衔接。针对建设项目擅自占用省级重要湿地,在重要湿地范围内擅自揭取草皮、挖塘、填埋人工湿地、排放水资源或者修建阻水、排水设施,在鄱阳湖湿地区域违规驾驶机动车辆和擅自野外用火等典型违法行为,按照不同情形和情节轻重,分别设置罚则,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增强违法行为惩戒力度,增加违法成本,有助于从根本上打消违法者破坏重要湿地的念头,凸显湿地的重要生态价值,彰显依法保护湿地的坚决态度。

  我就回答这些。

  徐力:谢谢!请继续提问。

  新闻频率:《条例》的修订出台,无疑为江西省的湿地保护提供了更加坚实的法律支撑和行动指南,那么《条例》在解决目前江西省湿地保护工作的突出难点问题上,有哪些硬措施?

  杨润华:这个问题我来回答。为有效解决我省湿地保护治理难题,《条例》修订过程中就我省湿地保护现状和存在的难点等进行了重点调研,充分吸纳省内外成功的湿地管理经验,将其固化上升为法律制度,通过法治力量推动问题解决。

  一是封堵“漏点”,织密保护网络。加强湿地开发利用全流程监管,对涉及占用湿地的建设项目,在规划选址阶段就要求按照管理权限征求林业、水行政、城市湿地管理等部门的意见;在拟定涉及湿地的农用地、未利用地转用方案时,要求再次征求有关林业主管部门的意见,将用地审批和湿地占用审核紧密结合,强化联动,加强共管。同时,要求在湿地名录中明确每块湿地的保护责任单位和主管部门,明晰湿地保护责任主体,避免湿地保护出现“真空”区域。

  二是疏通“堵点”,落实总量管控。实行湿地面积总量管控,需要强有力的抓手。结合我省实际,《条例》确立了湿地恢复重建、征收湿地恢复费、湿地资源运营等多种措施相互补充的湿地面积总量管控制度。除涉水工程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及蓄滞洪区内的湿地外,经依法批准占用重要湿地的单位应当恢复、重建湿地或者缴纳湿地恢复费;经依法批准占用一般湿地的,由所在地县级政府通过协商或者市场机制,异地恢复、重建湿地。此外,《条例》授权有关部门建立湿地资源运营机制,按照“谁占用、谁补偿,谁修复、谁受益”的原则,支持社会资本通过参与恢复、重建湿地获得投资回报,推动湿地恢复、重建的市场化,促进湿地生态产品价值实现,充分调动各方参与湿地保护的积极性。

  三是狠抓“重点”,聚焦重要湿地。重要湿地发挥着重要的生态服务功能,是以生态红线进行管理的重要生态功能区。《条例》明确规定省级重要湿地占用条件,除国家重大项目、省重大项目、防灾减灾项目、重要水利及保护设施项目、重要交通及附属设施项目和科研监测、湿地保护项目,以及无法避让且符合县级以上国土空间规划的线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外,不得占用省级重要湿地,首次为省级重要湿地占用依法依规审核提供了依据。同时,规定在重要湿地范围内不得实施擅自填埋人工湿地、修建阻水、排水设施和新建建筑物、构筑物等行为。

  四是破解“难点”,推进生态修复。恢复湿地面积、改善湿地生态系统功能是湿地修复的主要目标。《条例》要求修复湿地应当坚持自然恢复为主,自然恢复和人工修复相结合的原则,因地制宜采取措施恢复湿地面积和生态功能。同时,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省有关规定因地制宜加强八公顷以下的小微湿地建设与保护,开展退化小微湿地修复,发挥小微湿地生态服务功能,改善和提升人居环境。

  五是突出“亮点”,保护鄱阳湖湿地。本次修订的最大特色就是对鄱阳湖湿地区域保护进行补充完善,突出江西特色,对鄱阳湖湿地区域范围、产业布局与绿色发展、禁止行为、碟形湖管理、枯水期应急机制、中央环保督察指出的保护修复不力等问题作了全面的规定。

  我就回答这些。

  徐力:谢谢!请继续提问。

  央广网:新《条例》继续保留“鄱阳湖湿地保护的特别规定”专章,请问和老《条例》相比,这一章有哪些新的内容?这些新内容对加强鄱阳湖湿地保护将产生什么影响?

  刘宾:这个问题我来回答。鄱阳湖是全球最重要的淡水湖泊湿地生态系统和享誉世界的“珍禽王国”“候鸟乐园”。《条例》修订对“鄱阳湖湿地保护的特别规定”专章内容进行补充完善,突显了鄱阳湖湿地保护的重要性和特殊性,为鄱阳湖湿地保护修复和可持续利用提供了更加坚实的法治保障,体现了地方立法的生命力和价值所在。

  一是强化湿地资源保护。为加强鄱阳湖水土保持、植被保护与恢复,《条例》规定鄱阳湖湿地区域县级政府可以在不妨碍当地居民正常生产生活的前提下,在鄱阳湖湿地区域内的草洲、洲滩划定限制机动车辆行驶的时段和区域,并可以根据保护需要,在鄱阳湖湿地区域内的草洲、洲滩划定防火区,规定防火期,并向社会公布。为保障水鸟栖息地安全和水生动物迁移洄游通道畅通,《条例》明确在鄱阳湖湿地区域内修建有关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征求省级林业、农业农村等部门的意见。对有可能影响水鸟栖息地安全和水生动物迁移洄游通道畅通的,应当根据有关部门意见,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减缓不利影响,切实维护鄱阳湖湿地生态安全。

  二是加强碟形湖管理。碟形湖是鄱阳湖区越冬候鸟、水生生物等重要的栖息场所。针对今年中央环保督察指出的鄱阳湖矮围整治不力问题,为统筹问题整改和湿地候鸟保护,《条例》规定鄱阳湖湿地区域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碟形湖管理,湿地有关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对辖区内碟形湖进行控水设施修缮、湿地保护设施以及防护沟、缓冲带建设,合理调控碟形湖水位,充分发挥碟形湖重要生态功能,切实巩固和提升湿地生态系统稳定性,为候鸟提供良好栖息环境。同时,《条例》明确鄱阳湖湿地区域禁止围湖造地,禁止擅自修筑矮圩、拦汊筑坝、围堰挡水,已退田还湖的地域禁止新建居民点或者其他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为各地扎实推动非法矮围整治,完善碟形湖保护治理和监管机制,确保督察整改工作取得实效。

  三是建立枯水期应急机制。水是湿地的灵魂。近年来,鄱阳湖枯水期提前、枯水时间延长已经成为常态化趋势,导致湖区天然湿地加速退化。为维护湿地生态功能,提高湿地生态系统的稳定性和自我调节能力,《条例》要求建立鄱阳湖枯水期湿地保护应急机制,明确规定鄱阳湖星子水文站水位降至八米以下时,省水行政部门加强水资源应急监测和调度,保障湿地“含水量”;省林业部门组织开展鄱阳湖湿地和水鸟应急保护;省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开展鄱阳湖长江江豚等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应急监测,划定并公布重点保护水域;设区的市交通运输部门对通航的重点保护水域实行船舶限航限速管理。

  四是促进观鸟经济发展。近年来,我省成功举办三届鄱阳湖国际观鸟季,唱响了鄱阳湖国家生态品牌、国际旅游品牌,观鸟经济已经成为湖区经济社会全面绿色转型的新兴产业。《条例》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因地制宜调整产业结构,依托鄱阳湖湿地资源开展生态旅游,发展观鸟经济,推动绿色发展,促进经济发展与湿地保护相协调,持续擦亮鄱阳湖湿地候鸟品牌,共同把鄱阳湖打造为全国乃至全球生态文明建设的典范,共绘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新画卷。

  我就回答这些。

  徐力:谢谢!最后一个问题,请继续提问。

  江西晨报:湿地保护是一项综合性、系统性的工作,涉及部门多、领域广,请问新修订的《江西省湿地保护条例》在政府部门职责方面有哪些新的规定和要求,在破解“九龙治水”的困境上有何创新举措?

  闵辉:这个问题我来回答。湿地保护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方方面面,不是哪一个部门、哪一个地方能独立做好的,部门之间能否各司其职、通力合作,决定了湿地保护的成效。

  湿地保护要坚持齐抓共管,形成全省共下一盘棋的格局。《条例》为将“九龙治水”变为统一行动,组织动员各地各部门协同作战,作出了如下规定:

  一是压实政府责任、强化担当。明确县级以上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湿地保护负责,加强湿地保护协调工作,制定湿地保护规划,落实湿地面积总量管控要求,按照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原则加大湿地保护投入,逐步建立健全湿地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明确省政府应当加大对省级重要湿地保护的财政投入,加大对省级重要湿地所在地区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制定有关湿地生态保护补偿办法。同时,根据各地中心城区湿地资源分布特点,规定市辖区的湿地保护规划可以纳入市级湿地保护规划统一编制。

  二是明晰部门责任、防止推诿。湿地保护涉及部门、地区较多,相关职责散在各个法律法规制度中,为提高湿地保护工作效力,《条例》着力建立完善综合协调、分部门实施的湿地保护管理体制,细化有关部门职责。《条例》全面梳理了林业、自然资源、水行政、城市湿地管理、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和发展改革、公安、财政、交通运输、文化旅游、卫生健康等相关部门的职责,将湿地保护涉及到的部门应当履行什么职责进行了明确,既是为了做到权责明确、边界清晰,也是为了方便监督,防止执行不力。同时,要求各级湿地名录发布时明确每一块湿地的主管部门,以进一步避免有关部门履职时推诿扯皮。

  三是健全管理体系、形成合力。为进一步理顺管理机构与政府部门之间的权责划分和协调机制,管理机构作为湿地有关自然保护地管理中最关键的行动者,《条例》明确其按照职责负责其管理范围内的湿地保护工作,实施湿地保护规划,开展湿地巡查管护、资源监测、科学研究、宣传教育等活动;对其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生产经营活动以及其他利用湿地资源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对自然保护地范围内的违法行为,可以接受有关部门委托实施行政处罚,以构建统一规范高效的湿地有关自然保护地体系,形成保护合力。

  我就回答这些。

  徐力:根据议程安排,答记者问就到这里。谢谢各位发布人、各位记者朋友!发布会的相关材料,包括答问内容,会后第一时间我们会发到公共邮箱里,供大家查询。

  记者朋友们如果还有什么问题,会后还可以进行补充采访。

  今天上午的新闻发布会到此结束。谢谢大家!

  


原文链接:https://jxrd.jxnews.com.cn/system/2024/12/23/02073796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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