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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黑龙江省促进数字经济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发布时间:2024-12-24 作者:佚名 来源: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杨立峰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受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委托,现就《黑龙江省促进数字经济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作审议结果的报告。

  2022年12月22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组成人员认为,制定本条例是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发展数字经济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的具体举措,对落实省委加快发展数字经济部署,推动龙江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积极作用。会后,常委会法工委会同省人大财经委、省司法厅、省工信厅,对组成人员和省人大财经委的审议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形成条例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同时,开展省内外立法调研。2023年3月,因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出台,组建国家数据局,涉及发改、工信、网信等部门职责分工调整,经请示省委同意,将条例再次审议的时间延迟。

  常委会法工委把握窗口时间节点,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发展数字经济的重要论述,以及在我省视察期间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认真学习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和省委十三届六次全会精神,深入研究贯彻国家和我省关于数字经济的发展规划,以及我省关于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的重要部署,会同省政府相关部门持续开展立法工作。先后赴浙江、江苏、安徽等省学习考察,赴省内开展补充调研,对征求意见稿作进一步的论证、修改和完善。

  在省数据局三定方案出台后,常委会法工委组织省发改委、省工信厅、省司法厅和省数据局等部门召开立法工作专题推进会,明确各部门职责,建立协同工作机制,加快立法工作进程。进一步开展调研,组织专家论证,广泛征求市(地)人大常委会(工委)、政府相关部门的意见建议。此外,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家发改委、国家工信部、国家数据局进行沟通汇报,征求指导意见,对征求意见稿作了进一步修改,并按照工信部意见将条例名称修改为《黑龙江省数字经济促进条例》。

  省委、省人大常委会领导高度重视、高位推进条例制定工作。省委主要领导同志多次对条例草案修改工作作出指示要求,并召开省委书记专题会议听取条例草案修改工作情况汇报,逐条进行研究修改,对进一步修改完善条例草案作出部署。省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专题办公会议先后五次听取条例草案修改情况汇报,落实省委有关部署要求。省人大常委会分管领导专题听取汇报,带领推进条例草案修改工作。

  2024年10月18日,经法制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形成了草案修改稿。在条例草案8章87条基础上,修改74条,将其中5条合并为2条,删除5条,新增3条,将第6章与第7章合并为一章,草案修改稿现为7章82条。现将有关修改情况报告如下:

  一、服务国家战略,强调创新发展任务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发展数字经济是把握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新机遇的战略选择,要抓住先机、抢占未来发展制高点。2023年9月,习近平总书记在我省考察期间强调,要整合科技创新资源,引领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加快形成新质生产力。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要健全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体制机制,健全促进实体经济和数字经济深度融合制度。同时,围绕贯彻落实省委十三届六次全会部署的改革任务,经研究,对条例草案作出修改。

  一是强调各级政府要提高站位,科学系统谋划推进数字经济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发展,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

  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数字经济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科学布局科技攻关和产业发展,促进数字经济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推动数字技术赋能传统产业数字化智能化转型升级,催生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协同推进数字产业化和产业数字化,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草案修改稿第四条第二款)

  二是强调促进数字技术与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融合发展。

  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围绕构建“4567”现代化产业体系,推动数字技术与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融合发展,培育相关数字产业。强调要重点发展人工智能大模型、智能机器人、卫星互联网等产业,打造包括集成电路、传感器、智能装备、汽车电子等数字产品制造产业链。(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

  三是强调科技创新和促进科技成果就地转化。

  规定省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整合科技创新资源,加强基础学科建设和前沿领域研究,完善产业技术创新体系和共性基础技术供给体系,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用深度融合的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体系。(草案修改稿第十九条第一款)

  建设环大学大院大所创新创业生态圈,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完善保障体系,优化科技创新全链条全周期服务,推动高等学校、科研机构数字技术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强化科技创新与产业创新深度融合。(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二、培育发展新型要素形态,突出数据资源开发利用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促进数据高效流通使用、赋能实体经济,统筹推进数据产权、流通交易、收益分配、安全治理,加快构建数据基础制度体系,要发挥数据的基础资源作用和创新引擎作用,加快形成以创新为主要引领和支撑的数字经济。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必须更好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实现资源配置效率最优化和效益最大化,加快建立数据产权归属认定、市场交易、权益分配、利益保护制度。同时,围绕贯彻落实省委十三届六次全会部署的改革任务,经研究,对条例草案作出修改。

  一是强调数据资源价值转化。

  规定数据资源开发利用应当坚持依法规范、促进流动、合理利用、保障安全的原则,释放数据要素价值,发挥数据的关键资源作用和创新引擎作用,支撑数字经济发展。(草案修改稿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二是推动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

  规定省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培育数据市场,探索建立数据资产登记、评估机制和数据交易模式,落实完善数据流通交易制度,建立健全地方数据标准体系,建立数据交易监管机制,促进数据高效流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数据资源开发利用,落实数据产权归属认定、市场交易、权益分配、利益保护制度,依法依规推进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草案修改稿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

  三、发展壮大数字产品制造业和数字技术应用服务业,做大数智产业规模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发展数字经济,加快推动数字产业化,依靠信息技术创新驱动,不断催生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用新动能推动新发展。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必须以新发展理念引领改革,塑造发展新动能新优势,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数字产业集群。经研究,对条例草案作出修改。

  一是着力支持数字产品制造。

  强调推动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发展,支持软件产品迭代升级和产业化应用,构建安全可控、共建共享的软件产业生态。支持人工智能产品研发推广和多领域应用,建设人工智能及智能装备研发制造基地。(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一条第三款、第四款)

  二是着力保障数字技术应用服务。

  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培育传统产业数字化转型支撑服务生态,建设全省企业数字化转型公共服务平台,提高数字化转型公共服务能力,引进培育第三方专业化服务机构,支持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企业、行业协会等协同合作,强化产业共性解决方案供给,加强核心生产制造过程和关键运营环节智能优化,推动数字化技术与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深度融合,提升数字化转型服务市场规模,打造数字化转型应用场景,促进传统行业、企业数字化转型升级。(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七条)

  四、应用数智技术,赋能传统产业转型升级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推动产业数字化,利用互联网新技术新应用对传统产业进行全方位、全角度、全链条的改造,提高全要素生产率,释放数字对经济发展的放大、叠加、倍增作用。加快制造业、农业、服务业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要推动产业深度转型升级,加快新一代信息技术全方位全链条普及应用,发展工业互联网,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培育壮大先进制造业集群,推动制造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同时,围绕贯彻落实省委十三届六次全会部署的改革任务,经研究,对条例草案作出修改。

  一是促进制造业企业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转型。

  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推动制造业数字化转型,加快设备数字化改造普及,推进人工智能赋能。发挥航空航天、电子信息制造、新材料、高端装备、智能农机、生物医药等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在制造业数字化转型中的引领作用,引导企业加大数字化车间和智能工厂建设投入力度。(草案修改稿第四十七条)

  推动战略性新兴领域企业全面推进数字化转型贯标,推广数字化转型成熟度模型、智能制造能力成熟度模型等国家标准应用。(草案修改稿第四十八条第二款)

  二是运用数字技术拓宽龙江特色农产品市场渠道。

  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农产品特色产区与电子商务平台合作,通过直播电商等渠道,宣传和销售“黑土优品”、“九珍十八品”等特色农产品。(草案修改稿第四十一条)

  三是数字化转型提升服务业便利化、智能化水平。

  规定支持生活服务数字化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发展,优化供给结构,改善供给质量,以数字化驱动生活性服务业向高品质和多样化升级,通过高质量供给创造新需求。(草案修改稿第五十二条第二款)

  四是聚焦国家战略任务拓展数字化应用场景。

  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推动农业现代化建设、重型装备制造、重要能源及原材料、生态环境保护、对外开放等领域数字化应用场景建设。鼓励企业开放数字化应用场景,鼓励国有企业立足国家战略任务及数字化转型要求,率先开放战略需求领域应用场景。(草案修改稿第七十四条第三款)

  五、构建数字治理新格局,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信息是国家治理的重要依据,要发挥其在这个进程中的重要作用,要强化互联网思维,利用互联网扁平化、交互式、快捷性优势,推进政府决策科学化、社会治理精准化、公共服务高效化,用信息化手段更好感知社会态势、畅通沟通渠道、辅助决策施政。经研究,对条例草案作出修改。

  一是加强数字政府建设,提升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数字化水平。

  对建立健全全省政务数据共享应用制度机制和标准体系,促进政务数据跨部门跨层级互联互通,运用数字技术深化“高效办成一件事”改革,推进政务服务、政府办公全流程网上办理、掌上办理作出规定。(草案修改稿第六十五条)

  二是坚持优化传统服务与创新数字服务并行。

  规定针对老年人等运用智能技术困难群体,制定完善相关措施,保障和改善其基本服务需求和服务体验。(草案修改稿第六十六条第二款)

  六、推动保障落地见效,营造数字经济发展良好环境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合力营造开放、包容、公平、公正、非歧视的数字经济发展环境。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创造更加公平、更有活力的市场环境,健全相关规则和政策,促进各类先进生产要素向发展新质生产力集聚,更好发挥政府投资基金作用,发展耐心资本。经研究,对条例草案作出修改。

  一是坚持有为政府和有效市场相结合,建立健全数字经济发展机制。

  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构建多元参与、协同联动的数字经济发展机制,推动数字产业化、产业数字化、数字化治理。鼓励和支持各类经营主体依法采取多种方式,平等参与数字基础设施投资建设、数字产品制造和服务、数据资源开发利用。(草案修改稿第九条)

  强调要合理安排对数字经济关键核心技术研发、重大创新载体平台建设、应用示范和产业化发展等方面的资金支持,引导社会资本加大资金投入,鼓励金融机构创新数字经济领域产品和服务。(草案修改稿第七十条第一款)

  发挥省融资信用征信服务平台作用,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数字经济的融资支持力度。(草案修改稿第七十一条第二款)

  二是压实政府职责,落实政策措施。

  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数字经济发展工作协调机制,研究解决数字经济发展中的重大问题,落实有关创新发展、人才振兴等政策措施,对本级有关部门落实促进数字经济发展各项政策措施进行监督,为数字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环境。(草案修改稿第六十九条)

  此外,对条例草案部分文字进行了修改。

  以上报告及草案修改稿,请审议。


原文链接:https://www.hljrd.gov.cn/content.html?id=1663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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