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 杨立峰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受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委托,现就《黑龙江省数字经济促进条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草案修改稿)作修改情况的汇报。
2024年10月29日下午,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对草案修改稿进行了分组审议。组成人员认为,在省委和省人大常委会党组直接领导下,草案修改工作全面推进、扎实有效。广泛征求意见、深入调研论证,充分吸纳了组成人员和社会各方面意见,做了大量修改完善工作。建议按照省委和省人大常委会党组要求,进一步修改后,提请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同时,也提出了一些新的修改意见。
会后,常委会法工委会同有关部门对审议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对草案修改稿进一步作出修改,并将有关情况形成专报呈报省委。
省委和常委会党组高度重视数字经济立法工作。二次审议后,多次听取汇报,研究做好草案修改稿修改完善工作。
11月30日和12月7日,许勤书记两次专题听取常委会法工委工作情况汇报。主持召开省委书记专题会议,带领相关部门对草案修改稿逐条进行研究,对进一步征求专家意见、高质量做好修改完善工作提出要求、作出安排。
11月18日和12月5日,常委会党组书记、副主任王永康两次召开常委会党组书记专题办公会议,全面听取修改工作情况汇报,逐项研究修改意见。
常委会法工委按照省委和常委会党组要求,专门征求包括省委省政府战略咨询委员会、省科技咨询委员会专家在内的高层次专家意见,与相关部门共同深入研究,对草案修改稿进一步作出修改。确保条例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数字经济的重要论述,习近平总书记视察黑龙江期间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严格落实上位法规定,适应龙江发展实际需要,全面助力我省数字经济发展。并将修改完善情况形成专报,呈报省委同意。
12月18日上午,经法制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形成了草案表决稿。现将有关修改情况汇报如下:
一是准确把握条例在龙江现代化强省建设过程中的时代定位和战略意义,明确数字经济范畴,用法言法语将有关政策和规划贯彻落实到条例中。
将草案修改稿第一条修改为:“为了促进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推动数字经济做强做优做大,推进本省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将草案修改稿第二条第二款修改为:“促进数字经济发展,应当以数据为关键要素,以数字基础设施为主要载体,以数字技术融合应用、全要素数字化转型为重要推动力,赋能国民经济和社会各领域加快发展,催生新产业、新模式、新动能。”
将草案修改稿第八条第一款修改为:“省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构建数字经济对外开放合作机制,加强与共建“一带一路”国家和地区及其他国家在数字基础设施建设、数字技术研发、数据资源开发利用、数字经济标准制定等领域的数字经济国际合作,推动实现国内国际双循环。”
二是坚持科技创新引领,完善对数字技术研发应用、数字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的规定。
将草案修改稿第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数字经济发展实际,在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以及相关专项规划时统筹考虑数字基础设施建设需要,并加强交通、市政、电力、公共安全等相关基础设施规划与数字基础设施建设规划的相互协调和衔接。”
将草案修改稿第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省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统筹全省算力基础设施布局,按照空间集聚、规模发展、存算均衡、技术先进、节能降碳的要求推进算力基础设施建设,支持数据中心优化建设和改造升级,构建协同高效的数据处理体系,融入和服务全国一体化算力网。”(草案表决稿第十五条第一款)
将草案修改稿第十九条修改为:“省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整合科技创新资源,加强基础学科建设和前沿领域研究,完善产业技术创新体系和共性基础技术供给体系,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用深度融合的数字技术创新体系,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实现产业化。”(草案表决稿第二十条)
将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支持企业发挥在数字技术创新中的主体作用,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支持企业平等获取数字技术创新资源,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企业研发投入奖补等政策,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培育研发机构,提升研发能力。”(草案表决稿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将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省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主导和推动构建梯次结构布局合理的科技创新平台体系,利用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研究基础和人才储备优势,高水平建设国家级和省级科技创新平台,加强哈大齐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哈尔滨市国家新一代人工智能创新发展试验区等区域创新载体建设,集聚算力、算法、数据和应用场景,加强企业使用科技创新平台辅导,支持数字经济领域科技创新、技术攻关、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草案表决稿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新增一条,作为草案表决稿第十四条。表述为:“省、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强化数据基础设施建设,打造数据流通利用安全可信环境,建设可信数据空间、区块链网络、隐私保护计算平台等技术设施,构建高速互联、高效调度、开放普惠、安全可靠的数据基础设施。”
三是强化数字经济产业支撑方面的规定,突出数字技术制造业这一重点,统筹兼顾数据服务业、运营业等。
将草案修改稿第九条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构建多元参与、协同联动的数字经济发展机制,推动数字产业化、产业数字化、数字化治理。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鼓励和支持各类经营主体采取多种方式,平等参与数字基础设施投资建设、数字产品研发制造和服务、数据资源开发利用。”
将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鼓励和支持组织、个人依法利用公共数据开展科学技术研究、咨询服务、产品开发、数据加工等活动,开发数据产品和提供数据服务。”(表决稿第二十八条第三款)
将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重点发展人工智能、智能机器人、低空经济、数字生物、卫星互联网、智能驾驶等产业。打造包括通信、消费电子、集成电路、传感器、卫星制造、智能装备、汽车电子等具有核心竞争力的数字产品制造产业链。”(草案表决稿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四是完善数字技术赋能传统产业转型升级方面的规定,着力推进传统产业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转型。
将草案修改稿第四条第二款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数字经济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规划和推进社会治理数字化转型,科学布局科技攻关和产业发展,促进数字经济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围绕本省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推动数字技术赋能传统产业数字化智能化转型升级,催生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协同推进数字产业化和产业数字化,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
将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七条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培育传统产业数字化转型支撑服务生态,发挥企业数字化转型公共服务平台作用,引进培育第三方专业化服务机构,支持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企业、行业协会等协同合作,强化产业共性解决方案供给,推动数字化技术与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深度融合,提升数字化转型服务市场规模,促进传统行业、企业数字化转型升级。”(草案表决稿第三十八条)
将草案修改稿第三十八条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通过示范带动、技术指导、政策支持等方式,加强数字技术在农业生产、储存、加工、销售、服务、物流等各环节的创新应用,加快农业各领域数字化转型,提升农业数字化、智能化、精细化水平,加快推进农业物质装备现代化、科技现代化、经营管理现代化、农业信息化、资源利用可持续化,发展现代化大农业。”(草案表决稿第三十九条)
将草案修改稿第四十二条修改为:“省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全产业链的农业大数据体系,整合农业地理、生产经营、科技推广等数据资源,建设数字农业服务平台,大力发展数字农业服务业,为农业生产经营各类主体提供数据服务。”(草案表决稿第四十三条)
将草案修改稿第四十七条第四款修改为:“发挥新一代信息技术、新能源、新材料、航空航天、生物制造、低空经济、人工智能等新兴产业企业在制造业数字化转型中的引领作用,引导企业加大数字化车间和智能工厂建设投入力度,促进制造业企业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转型,推动制造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草案表决稿第四十八条第四款)
五是完善国民经济及社会各领域数字化应用方面的规定,支撑和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将草案修改稿第五十二条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重点推动数字金融、数字商贸、数字消费、智慧物流、智慧文旅、智慧医养、智慧教育、智慧供热等数字应用场景建设,推动线上线下深度融合,创新服务模式,丰富产品供给。支持生活服务数字化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发展,优化供给结构,改善供给质量。以数字化驱动生产性服务业向专业化高端化延伸,提升服务质量和效率。以数字化驱动生活性服务业向高品质和多样化升级,通过高质量供给创造新需求。”(草案表决稿第五十三条)
将草案修改稿第六十一条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数字政府建设,推进政府履职和政务运行数字化转型,推动数字技术在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治理、公共服务、生态环境保护、政府自身运行等领域的应用,建设以数据要素驱动、数字智能技术支撑、数字网络覆盖的现代化数字政府体系。”(草案表决稿第六十三条)
将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二条部分规定作为草案表决稿第五十四条。表述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积极培育新业态新模式,鼓励发展共享出行、共享租住、共享物品等共享经济,拓展创新、生产、供应链等资源共享空间。”
新增一条,作为草案表决稿第六十九条。表述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优化传统服务与创新数字服务并行的原则,针对运用智能技术困难群体,制定完善相关措施,加快公共服务设施的适老化、无障碍化改造,保障和改善其基本服务需求和服务体验。”
新增一条,作为草案表决稿第七十二条。表述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推进安全信息化建设和安全生产数字化改革要求,拓展和深化安全生产数字化应用场景,加快推进数字化技术在安全风险管控、应急处置等领域的应用。”
六是完善挖掘数据要素价值方面的规定,确保数据要素价值有效释放。
将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规范数据管理,提升数据质量。”(草案表决稿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在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七条中新增一款作为第一款,表述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维护国家数据安全、保护个人信息和商业秘密前提下,依法依规有序开放公共数据。”(草案表决稿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七是建议将条例施行日期确定为2025年3月1日。
此外,按照组成人员和专家的意见,对部分文字表述做了修改。
以上汇报及草案表决稿,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