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机关一级巡视员 李大方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现将《黑龙江省林长制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有关情况作如下说明。
一、立法的必要性
(一)是贯彻落实党中央生态文明建设决策部署的实际行动。党的十八大以来,生态文明建设被提升到前所未有的高度,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五位一体”总体布局统筹推进。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党的百年奋斗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的决议》,将林长制列为十八大以来党在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历史经验。党的二十大进一步强调了推动绿色发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重要性。2020年11月,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深改委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全面推行林长制的意见》,强调“森林和草原是重要的自然生态系统,对维护国家生态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具有基础性、战略性作用”。2020年12月29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行林长制的意见》,决定在全国全面推行林长制。制定省林长制条例,将党中央生态文明建设决策部署贯彻落实到我省林长制工作的制度设计中,有利于以严密法治保障我省林长制实施,推动我省绿色发展。
(二)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我省期间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落实省委有关要求的有力举措。2023年9月,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我省期间对增绿护林、建好建强北方生态安全屏障作出重要指示。2024年,省委、省政府相继出台《关于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加快建设绿色龙江的意见》和《关于全面推进美丽龙江建设的实施意见》,对推进生态环境、资源能源等领域相关法规制定修订工作,强化河湖长制、林长制、田长制实施提出明确要求。制定省林长制条例,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我省期间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的具体行动,是落实省委建设绿色龙江、美丽龙江要求的有力举措。
(三)是推动我省林长制工作深入实施的现实需要。我省在2021年底全面建立林长制。近三年来,全省共设立林长制办公室1086个,各级林长22867名,省林长制办公室先后出台林长制省级会议、部门协作、信息公开、督查和考核等五项制度,林长制工作积累了一定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取得了阶段性成效。同时,也面临一些问题,如各级林长职责不够明确,法律责任缺乏刚性约束等,有必要通过立法予以规范和完善,实现从“有章可循”到“有法可依”,为我省持续深化实施林长制提供法治保障。
二、起草过程
省人大农林委作为提报主体,积极发挥立法主导作用,会同常委会法工委、省林草局成立了立法工作专班,制定了工作方案,有序推进各环节立法工作。省人大农林委与有关单位组成调研组,开展了广泛、深入的省内外调研,多次召开座谈会、集中改稿会,学习、综合各方情况和意见修改完善初稿,于5月初形成《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在省人大常委会官网、公众号和东北网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省人大农林委、省林草局分别向全国人大农委、国家林草局征求了意见。此外,向省29家林长制协作部门和相关单位、各市(地)人大常委会(工委)、各立法联系点、相关领域我省全国人大代表和省人大代表、省政协相关委员会和委员、东北林业大学、省林科院等征求了意见。邀请中国政法大学、清华大学法学院等5位立法专家开展了咨询论证。共征集意见建议117条。经吸纳各方合理意见建议,先后经过五次修改,形成条例草稿。
9月6日,省十四届人大农业林业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对条例草稿进行了审议,认为基本成熟,可以提交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
三、主要内容
《条例(草案)》共25条,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
(一)明确立法目的与原则机制(第一条至第三条)。在立法目的中突出强调我省筑牢北方生态安全屏障的政治责任。结合省情实际明确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沙冰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遵循生态优先、保护为主、绿色发展、生态惠民、问题导向、因地制宜、党委领导、部门联动的原则,构建党政同责、属地负责、部门协同、源头治理、全域覆盖的长效机制。
(二)明确实施林长制的主要任务(第四条)。根据国家全面推行林长制的意见和我省的实施意见,以及国有林区、林场改革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相关政策文件,吸纳合理意见建议,结合我省林长制实施工作实际,规定了加强林草资源生态保护、修复、灾害防控、林下经济发展等十个方面的工作任务。
(三)明确五级林长的组织和责任体系(第五条、第八条至第十三条)。《条例(草案)》明确了行政区域和生态区域相结合设立省市县乡村五级林长,森工、农垦企业设立企业林长,与其他中省直有林单位共同纳入林长制组织体系。细化各级林长工作职责,压实主体责任,厘清职责边界。
(四)明确地方政府以及相关部门的职责(第六条至第七条、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二条)。《条例(草案)》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草主管部门为林长制办事机构,承担林长制组织实施的具体工作,发展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等部门为林长制协作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林长制相关工作。此外,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在加强基层队伍建设、提升林长制工作智慧化水平方面的职责。
(五)明确林长制的运行机制(第十四条至第二十条)。《条例(草案)》将林长制实施工作中较为成熟的制度加以规范,规定了林长会议为林长制议事机构,解决林长制实施中的重大问题,明确了林长巡查制度、部门协作制度、信息公开制度、考核制度和激励机制。
(六)明确违反《条例(草案)》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四条)。《条例(草案)》充分考虑与森林法及其他相关法律的衔接,对各级林长、林长制协作部门、林长制办事机构违反条例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及处罚措施作出具体规定,切实保障林长制依法有效实施。
四、主要特点
(一)结合省情实际确定林长制工作任务。《条例(草案)》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我省期间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和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吸纳国家林草局意见,结合省情实际,在国家全面推行林长制六项工作任务之外,增加科学适度发展林下经济、探索完善林业碳汇交易等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和加强林草资金项目监管等三项工作任务。
(二)将企业林长纳入我省林长制组织体系。我省是林草资源大省,省域内大兴安岭林业集团、龙江森工集团、伊春森工集团和地方林业“四个版块”共存,管理体制复杂。《条例(草案)》将外省经验与我省省情、林情相结合,将农垦、森工企业各层级主要负责同志纳入同级林长制组织体系,同时,企业内部建立相应企业林长责任体系,形成了条块融合的企业林长组织体系,这是我省林长制立法有别于其他省份的一个鲜明特点,实现了林长制在复杂管理体制下的全域覆盖。
(三)科学界定各级林长工作职责。在法规起草工作中,通过深入基层实地调研,与基层林长面对面座谈交流,并对省内13个市(地)各级林长实际履职情况,尤其是乡、村两级林长履职情况进行了全面调研,吸纳多方面合理意见建议,科学界定了各级林长工作职责。《条例(草案)》采取逐项列举方式,不同层级的林长工作重心各有侧重,市、县级林长以组织、实施为主,辅之以协调、督促;乡、村级林长将组织落实的内容分解为更为日常、具体的工作,注重权责对等。各级林长所司职责边界清晰、相互联系、层层紧扣,有助于推动构建权责明确、运行高效的林长制责任体系,提高条例的适用性和可操作性。
以上说明,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