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 时鹏远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2024年10月31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对《黑龙江省林长制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组成人员认为,制定本条例是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我省期间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的具体举措,对于加快推进我省绿色龙江、美丽龙江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同时,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会后,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会同省人大农林委和省林草局,对组成人员审议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形成条例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见稿,向省直有关部门和相关单位、全省13个市(地)人大常委会(工委)及森工、农垦企业征求意见,委托市(地)人大常委会(工委)代为征求县(市)意见。通过相关工作平台向立法联系点征求意见,在东北网、省人大常委会网站和黑龙江人大微信公众号公开征求意见,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组成调研组赴大兴安岭地区和宾县、依兰县补充调研,赴广东省、江西省学习考察。在此基础上,结合调研、论证和征求意见反馈情况,对征求意见稿作出修改。11月26日,省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专题办公会议听取条例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同时,就条例有关内容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沟通汇报。12月9日,经法制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统一审议,形成草案修改稿。条例草案共25条,修改20条,删除1条,草案修改稿现为24条。现将有关修改情况报告如下:
一、为落实省委推进绿色龙江、美丽龙江建设要求,结合组成人员审议意见,在条例草案第一条中增加相关表述。
二、结合组成人员审议意见和省委法规室意见,将条例草案第二条第二款中“自然保护地、沙化土地”和“及其生态系统”删除。同时,为与上位法规定相衔接,增加“法律、行政法规对林长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表述,作为该条第三款。
三、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征求意见反馈情况,将条例草案第五条第二款中“承担林草资源经营保护职责的”表述删除。将条例草案第七条第一款中“提供经费、设备等必要工作条件”修改为“提供必要的条件”。
四、结合组成人员审议意见和专家论证意见,将条例草案第六条第一款中“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修改为“明确相关工作人员”。同时,在该条第二款列举的有关部门中增加“文化和旅游”。
五、根据组成人员审议意见,结合我省实际以及调研论证情况,增加市级林长职责规定,作为草案修改稿第九条第四款。同时,对条例草案第十条至第十二条关于县、乡、村三级林长的职责进行了修改。
六、结合调研情况,考虑到林长巡查工作内容较多,我省已有相关专门规定,且巡查内容为动态调整,简单列举不能完全涵盖,对条例草案第十五条进行了修改。
七、根据组成人员审议意见,考虑到林长制工作存在跨责任区域的实际情况,在条例草案第十六条增加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建立跨责任区域的工作协调机制的规定,作为该条第四款。同时,根据基层调研情况和工作实际,对条例草案第十七条进行了修改。
八、采纳省委法规室意见,将条例草案第十九条修改为:“省级建立林长制激励机制。具体办法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九、根据组成人员审议意见,为确保约谈提出的整改要求和措施落实落地,在条例草案第二十条第二款中增加整改情况要及时报告的规定。
十、结合组成人员审议意见、省委法规室意见和专家论证意见,将条例草案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关于各级林长和林长制协作部门、林长制办事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违反相关规定,依法给予处分的内容合并修改为一条,作为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三条。
此外,对条例草案部分文字表述和条款顺序进行了修改和调整。
以上报告及草案修改稿,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