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 时鹏远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2024年12月17日上午,本次常委会会议对《黑龙江省林长制条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草案修改稿)进行了分组审议。组成人员认为,草案修改稿充分吸纳了组成人员和社会各方面意见,做了大量修改完善工作,已经比较成熟。同时,也提出了新的修改意见。会后,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会同省人大农林委和省林草局对组成人员审议意见进行认真研究,对草案修改稿作出进一步修改。12月18日上午,经法制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统一审议,形成草案表决稿。现将有关修改情况汇报如下:
一、根据组成人员审议意见,将草案修改稿第五条第一款中“中省直有林单位”修改为“有林草资源的中省直单位”。
二、建议将条例施行日期确定为2025年3月1日。
以上汇报及草案表决稿,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