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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黑龙江省工会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发布时间:2024-12-24 作者:佚名 来源: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黑龙江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徐峰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2024年10月31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对《黑龙江省工会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组成人员认为,条例草案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工人阶级和工会工作的重要论述,加强工会组织建设,细化工会权利义务,对于提升我省工会工作法治化水平具有重要作用,制定这部条例是必要的。同时,组成人员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会后,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会同省人大社会委、省总工会对组成人员意见进行了认真梳理、研究,形成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见稿,向全省13个市(地)人大常委会(工委)、省直有关单位、省政协书面征求意见,通过相关工作平台向立法联系点征求意见,在东北网和省人大常委会门户网站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邀请专家深入论证。省人大法制委会同社会委、省总工会等有关方面组成调研组赴佳木斯、七台河等地补充调研,赴安徽、江苏学习考察。11月22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中华全国总工会沟通汇报。在此基础上,结合各方面意见作了进一步修改。11月26日,省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专题办公会议听取条例草案修改情况汇报,提出重要指导意见。12月9日,经法制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统一审议,形成了草案修改稿。条例草案6章38条,修改20条。现将有关修改情况报告如下。

  一、遵循法治统一原则,增加适用关系条款

  专家论证时提出,应当遵循法治统一原则,明确条例与法律、行政法规的适用关系。据此,在条例草案中增加一款,表述为:“法律、行政法规对工会组织和工会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草案修改稿第二条第二款)

  二、充实总则规定,强化工会政治责任

  贯彻落实省委关于“工会工作要讲政治责任”的要求,结合组成人员意见,在条例草案总则中增加工会应当“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动员和组织职工积极参加经济建设,努力完成生产任务和工作任务”。同时,结合省委法规室意见,增加“发扬东北抗联精神”。(草案修改稿第四条)

  三、细化用人单位义务,便于工会履行维权职责

  有的组成人员提出,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职工劳动合同,对提前通知本单位工会的时间应当作出具体规定。据此,结合立法调研情况,将条例草案中“事先”通知修改为“提前五个工作日”通知。(草案修改稿第十五条第二款)

  四、补充服务职工方式,完善工会服务职责

  有的组成人员提出,应当对工会为职工提高技能提供服务作出规定。据此,在条例草案中增加一款,表述为:“工会可以通过组织职工开展技术革新、劳动和技能竞赛、业余文化技术学习和技能培训等方式,为职工提高技能提供服务。”(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三条第四款)

  五、固化有益经验,明确工会监督职责

  立法调研中,有关方面提出,应当明确上下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监督职责。据此,结合工会工作的成熟做法,在条例草案中增加规定:“上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对下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此外,还对条例草案部分文字表述和条款顺序作了修改。

  以上报告及草案修改稿,请审议。


原文链接:https://www.hljrd.gov.cn/content.html?id=1663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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