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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黑龙江省知识产权保护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发布时间:2024-12-24 作者:佚名 来源: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李启祥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现就《黑龙江省知识产权保护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作审议结果的报告。

  2024年10月31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组成人员认为,条例草案内容全面、富有特色,贯通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管理与服务全链条,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同时,组成人员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

  会后,省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会同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和省司法厅、省知识产权局对组成人员审议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形成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见稿,先后征求了省直相关部门、全省13个市(地)人大常委会(工委)以及立法联系点的意见,并通过东北网、省人大常委会门户网站和“黑龙江人大”微信公众号公开征求各方面意见。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专题座谈会,赴湖南、广西学习考察,在哈尔滨、大庆开展调研。深入哈尔滨工业大学、哈尔滨工程大学、东北石油大学、‌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第七〇三研究所、大庆市红宝石冰激凌有限公司等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民营企业,了解知识产权保护、运用等情况,了解立法需求,听取意见建议。结合各方面情况对条例草案作了进一步修改。

  11月26日,省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专题办公会议听取了条例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期间还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进行了沟通汇报。12月9日,经法制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统一审议,形成了草案修改稿。条例草案共6章53条,草案修改稿修改25条。现将有关修改情况报告如下:

  一、关于完善知识产权保护的综合管理体制

  根据组成人员和教科文卫委员会的意见,对知识产权保护的综合管理体制进行了完善,进一步夯实政府职责,提升资金保障力度,增加了将知识产权保护“所需必要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健全知识产权工作协调机制”以及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常态化、多样化会商沟通机制”的规定。(草案修改稿第五条、第三十一条)

  二、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宣传教育和司法确认

  有的组成人员提出,应当加强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明确司法确认制度,助推多元化解知识产权纠纷。据此,增加了加大知识产权知识宣传普及力度的规定,新增了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可以依法向法院申请确认效力的内容。(草案修改稿第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三款)

  三、关于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

  有的组成人员提出,应当完善惩罚性赔偿制度,加强产权执法司法保护。据此,细化了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的内容,规定人民法院应综合考虑知识产权市场价值、侵权人主观过错以及侵权行为的持续时间、影响范围、后果严重程度等因素,合理确定惩罚性赔偿数额。(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四、关于知识产权科技成果转化

  有的组成人员提出,既要注重知识产权的保护,也要提高知识产权科技成果的转化应用,积极培育新质生产力。据此,草案修改稿增加了“加强科技成果转化平台建设”“提高科技成果落地转化率”“加强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体系建设”等内容。(草案修改稿第十四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三条)

  五、关于老字号知识产权保护

  有的组成人员提出,老字号具有广泛的群众基础和丰富的经济文化价值,应当强化老字号的保护力度。据此,草案修改稿增加了“加强老字号认定和管理”“引导和支持相关主体利用知识产权制度推动实现文化传承和创新发展”的内容,并将版权和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纳入实施老字号发展战略主体。(草案修改稿第十七条)

  此外,还根据组成人员、专委会等有关方面意见,对部分文字表述和条文顺序作了适当调整和修改。

  以上报告及草案修改稿,请审议。


原文链接:https://www.hljrd.gov.cn/content.html?id=1663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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