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1月22日在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上
自治区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主任委员王革冰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现就《广西壮族自治区多元化解矛盾纠纷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的有关情况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党中央历来高度重视多元化解矛盾纠纷工作,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加强诉源治理,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建立“一站式”多元纠纷解决平台。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在社会基层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完善正确处理新形势下人民内部矛盾机制”,为加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提升社会治理效能提供了根本遵循。
近年来,我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在多元化解矛盾纠纷方面进行了很多有益、有效的探索,通过开展常态化矛盾纠纷排查、重大涉稳问题专项化解、重点行业领域突出问题化解等,不断建立完善部门联系机制、诉调对接机制、访调衔接机制等,进一步畅通矛盾纠纷化解渠道,初步构建社会矛盾纠纷综合治理机制,积累了一定实践经验。但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矛盾纠纷解决机制不完善、各类化解矛盾纠纷主体作用发挥不充分、系统谋划和解决矛盾纠纷力度不够等问题依然突出,需要加以规范和提升。制定自治区多元化解矛盾纠纷条例,对于进一步强化党委领导、政府推动,调动非诉讼解纷资源和力量,畅通和引导公众诉求表达、权益保障通道,构建优势互补、有机衔接、协调联动的化解矛盾纠纷“一站式”平台,强化多元化解矛盾纠纷工作法治保障,提高社会治理能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建设更高水平的法治广西、平安广西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条例草案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等有关法律,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要求,同时借鉴了河北、安徽、云南等省的立法经验。
二、条例草案的起草过程
为做好条例草案起草工作,2022年11月,自治区成立由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自治区党委政法委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自治区公安厅、自治区司法厅主要领导任副组长的立法工作领导小组,统筹推进条例草案起草工作,并根据领导工作变动及时调整;设立了由自治区党委政法委、自治区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自治区公安厅、自治区司法厅、自治区信访局相关负责同志组成的立法工作专班开展条例草案起草相关工作。专班先后召开7次立法工作会议,认真总结梳理我区多元化解矛盾纠纷工作实践经验,借鉴区外相关工作做法,反复研究讨论,形成了条例草案初稿。
根据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该条例草案由自治区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负责提请审议。2023年7月,立法专班将条例草案初稿交由监察和司法委员会负责提请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的相关工作。监察和司法委员会深入调查研究,先后到贵港、玉林、百色、贺州、河池、来宾等设区的市以及县、区(市),深入乡镇、村(社区)、人民法院(法庭)、各级综治中心、代表联络站、立法联系点等实地调研,召开座谈会听取意见建议;赴安徽、云南、海南等省考察学习、借鉴先进经验,对条例草案初稿进行了修改完善,形成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
8月,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印发27个区直有关部门、14个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6个立法研究评估与咨询服务基地以及18位立法专家顾问广泛吸纳各方面意见,通过广西人大网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建议,共收集意见建议210多条。9月,监察和司法委员会进一步征求各专(工)委意见,并组织8位立法专家顾问就条例草案的科学性、可行性以及立法中的一些重点问题进行充分论证。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召开数次专题会议对各方面意见建议进行认真梳理、逐条研究,经反复斟酌、数易其稿,形成了条例草案稿。
10月23日,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召开委员会会议对条例草案稿进行了审议和修改,认为条例草案稿基本成熟,建议提交自治区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11月14日常委会第十七次主任会议对条例草案稿进行研究审定,监察和司法委员会根据主任会议意见再次进行修改完善。
三、条例草案的主要内容
条例草案分七章,分别为总则、主体职责、源头预防、多元化解、程序衔接、保障与监督以及附则,共五十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条例草案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对多元化解矛盾纠纷工作提出了总体要求。一是明确“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多元化解矛盾纠纷工作体制(第三条);二是确立尊重当事人意愿,和解、调解优先,预防与化解相结合,不违背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公序良俗等四项基本原则(第四条);三是立足广西实际,凸显广西特色,在条款中加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内容,并鼓励在少数民族聚居地和边境地区开展化解矛盾纠纷工作时尊重当地风俗习惯(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
(二)落实多元化解矛盾纠纷主体职责。一是为确保对我区加强多元化解矛盾纠纷工作提供有效的法治支撑,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协调机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信访部门等主要责任主体履行多元化解矛盾纠纷工作的职责进行明确规定,确保条例草案真管用、有实效、可操作(第九条至第十七条);二是为践行“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工作机制,规定鼓励调解组织、团体组织、行业协会、律师及法律顾问、具备条件的社会人士发挥自身优势参与矛盾纠纷化解,特别还将法学会、法律咨询专家纳入多元化解矛盾纠纷的力量,充分发挥其特长和优势,通过吸引更多社会力量参与多元化解矛盾纠纷工作来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化解矛盾纠纷需求(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二条)。
(三)推进矛盾纠纷源头预防。为从源头上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做到早预防、早发现、早化解,坚持诉源治理,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挺在前面,对建立完善矛盾纠纷源头预防制度机制作出了明确规定。一是建立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机制,明确了不同情况重大行政决策的风险评估程序并规定了后续的相关保障措施(第二十五条);二是建立纠纷排查报告预警制度,对纠纷源头预防中的排查、发现报告和风险预警制度机制予以明确,并对相关程序作了具体规定(第二十六条)。
(四)建立完善多元化解矛盾纠纷工作机制。为确保多元化解矛盾纠纷工作的顺利开展,在法律和行政法规确立的纠纷调处化解程序基础上,着眼理顺各类化解矛盾纠纷途径之间的关系,对各种化解途径及方式作出了相应规定。一是规定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意愿依法自主的选择矛盾纠纷化解的方式,并明确纠纷解决的多种路径(第二十八条);二是对调解组织调解规则予以规范,为调解组织提供了可行的操作规范,有利于提高调解工作的效率和效果(第三十条);三是对调解协议的达成以及协议的履行监督回访的具体程序予以规范,确保多元化解矛盾纠纷工作成果能有效落实(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
(五)促进各责任主体的程序衔接。为确保化解矛盾纠纷责任主体间的程序衔接,建立多元化解矛盾纠纷联席会议工作制度,健全完善相关衔接联动机制,理顺信访与行政裁决、行政复议、仲裁和诉讼等制度的关系,专设“程序衔接”一章。一是建立多元化解矛盾纠纷联席会议制度,并对多元化解矛盾纠纷机制衔接与联动的相关程序和措施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形成相互衔接贯通的大调解工作格局(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二是对信访分流予以规范,明确各化解矛盾纠纷责任主体应当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事项的相关程序(第三十八条)。
(六)强化保障与监督。一是为完善多元化解矛盾纠纷的保障制度,本章着眼于推动建立多元化解矛盾纠纷工作经费保障机制,对多元化解矛盾纠纷工作相关的调解费用、公益资金予以规范(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二是为严格监督管理,确保促进多元化解矛盾纠纷工作落到实处,对考核机制、人大监督、自我监督和社会监督等作出具体规定,确立了多元化解矛盾纠纷工作责任制度(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三是对有关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以及调解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进行相应的责任追究(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
四、需要说明的主要问题
目前,我区各级党委政法委所管辖的综治中心在实践中充分发挥统筹协调作用,协调指导、督导检查多元化解矛盾纠纷工作,整合资源、推动一站式平台建设,牵头化解了一些重大矛盾纠纷,促进多种化解途径有效衔接。条例草案对综治中心功能定位以及进一步发挥其统筹协调作用进行了梳理完善,鉴于地方性法规不宜对党口部门直接作出规定,因此并统一表述为各级“多元化解矛盾纠纷统筹协调机构”,为多元化解矛盾纠纷工作提供组织保障。一是明确多元化解矛盾纠纷统筹协调机构开展组织协调调解的工作职责,规定其应当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负责多元化解纠纷的协调指导、督导检查、考核评估、调查研究等工作,健全多元化解矛盾纠纷工作综合机制,运行管理纠纷化解综合协调工作系统,促进多种化解矛盾纠纷途径有效衔接(第十一条);二是对多元化解矛盾纠纷统筹协调机构开展纠纷调解以及组织协调调解作出明确规定,规定多元化解矛盾纠纷统筹协调机构组织各责任主体建立多元化解矛盾纠纷联席会议工作机制,定期研究部署、统筹推进多元化解矛盾纠纷的具体工作(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
条例草案和以上说明是否妥当,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