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1月2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决定,废止下列规范性文件:
一、广西壮族自治区五届人大常委会关于进一步整顿社会治安的决议(1981年9月1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关于坚决打击经济领域中严重犯罪活动的决议(1982年5月1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三、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关于严厉打击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议(1983年9月2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四、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关于进一步清理和整顿“公司”、“中心”的决议(1985年12月2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五、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关于认真搞好清理整顿公司和查处经济案件的决议(1989年5月3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六、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关于教育改革与发展若干问题的决议(1990年10月2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七、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毒、严禁卖淫嫖娼和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犯罪分子的决定(1991年10月22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八、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关于发展我区高新技术及其产业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的决议(1999年9月2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九、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决定(1999年11月2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十、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推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的决议(2000年3月3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十一、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决议(2005年7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十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决议(2005年7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