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人大调研网!

您当前位置: 首页 > 立法工作 > 正文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技术市场管理条例〉等十五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发布时间:2024-12-06 作者:佚名 来源:广西人大网

  ——2024年11月26日在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上​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顾忠东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我受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委托,现就《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技术市场管理条例〉等十五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修改决定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修改的必要性

  2024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下发通知,要求开展涉及不平等对待企业法律法规政策清理工作;4月,中央依法治国办印发关于开展涉及不平等对待企业法律法规政策清理工作安排;5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下发通知要求抓紧组织开展涉及不平等对待企业法规清理工作,自治区全面依法治区委员会办公室下发了关于开展涉及不平等对待企业地方性法规政策清理工作的实施方案。6月底,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下发通知,要求对地方性法规中明显滞后不适合继续适用的规定开展集中清理工作。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要求,上述两项清理工作均需在2024年12月31日前完成。2024年7月,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清理和废除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以及“深化立法领域改革”、“统筹立改废释纂”等部署精神。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要求,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围绕清理重点,组织对自治区本级现行有效的209件地方性法规(截至2024年6月)进行清理,一方面就涉企的126件法规是否存在妨碍市场准入和退出,妨碍要素平等获取、自由流动和商品、服务自由流动,影响生产经营成本,影响企业生产经营以及违法开展行政监管执法等方面问题进行清理;另一方面,针对209件法规中明显滞后不适合继续适用的规定进行清理。经审查发现自治区技术市场管理条例、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等8件法规存在设置许可等市场准入障碍、设置增加企业负担的管理措施、处罚规定过罚不相当等问题;自治区实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办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7件法规存在滞后于上位法、滞后于“放管服”改革、滞后于国家政策调整等问题。为贯彻落实党中央改革决策部署,需对上述15件法规进行修改,一方面废除限制企业平等竞争的不合理规定,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推动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加快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另一方面及时修改与上位法不一致的规定、调整与经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的规定,维护法治统一,推动我区高质量发展。

  二、修改的工作过程

  6月,法制工作委员会从209件自治区本级地方性法规中梳理出126件涉企法规,组织人员就法规是否涉及不平等对待企业进行逐件审查,同时向相关中区直单位、设区的市政府等征求清理意见。7月,围绕法规是否明显滞后不适合继续适用,再次组织人员就209件法规进行逐件审查,同时向相关中区直单位、设区的市政府等征求清理意见;就两项清理工作委托6个地方立法研究评估与咨询服务基地协助开展清理;在此基础上,法制工作委员会4次召开会议,对各方面清理意见进行研究,起草形成修改决定草案征求意见稿。8月到10月,在广西人大网站及微信公众号发布公告,向社会公开征集自治区本级涉企法规问题线索;将修改决定草案征求意见稿向6个地方立法研究评估与咨询服务基地和80名立法专家顾问征求意见,委托10个基层立法联系点征求意见;发函自治区科技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11个有关单位以及14个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征求意见,通过人大常委会向自治区人大代表、市政府及其部门、相关企业征求意见;赴河池市、钦州市、梧州市和部分县区开展立法调研,广泛听取人大代表、基层人大和有关部门意见,并专题召开4场企业代表座谈会;召开立法专家论证会,听取专家对征求意见稿的合法性、合理性以及其他方面的修改意见;召开部门改稿会,与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农业农村厅就征求意见稿的修改完善进行研究。根据收集到的意见建议,法制工作委员会对征求意见稿作了进一步修改完善。10月23日,法制工作委员会召开审稿会,认真研究各方面意见建议,对修改决定草案逐条研究,形成了修改决定草案送审稿。11月15日,经自治区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四次主任会议讨论同意,形成法规案。

  三、修改决定草案的主要内容

  (一)关于涉及不平等对待企业法规清理

  对自治区技术市场管理条例、道路运输管理条例、新型墙体材料促进条例、港口条例、邮政条例、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蚕种管理条例、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8件法规中涉及不平等对待企业的规定作以下修改:

  1.对妨碍市场准入的规定进行修改:一是修改上位法已取消许可管理或者将许可改为备案管理的行业、领域的准入规定,将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关于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等活动应当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修改为备案,并相应修改法律责任规定;将自治区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关于从事“拖拉机驾驶培训”应当取得“驾驶培训许可证”修改为备案并相应修改法律责任规定,删去从事“农业机械维修经营”应当取得“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书”以及申办该证书的程序规定。二是修改超越上位法规定的准入门槛规定,即自治区蚕种管理条例关于销售蚕种应当“经有法定资质的蚕种质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合格”以及蚕种检验检疫应当“由有法定资质的检验检疫机构承担”的规定。

  2.对增加企业负担、影响企业生产经营的规定进行修改:一是删去涉及国家已取消管理措施的有关规定,因国家已取消“交通行政管理代理证”,删去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关于对不能当场处理的道路运输违法行为当事人发放“交通行政管理代理证”的规定;因国家已取消“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删去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促进条例关于征收“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以及企业按规定享受该基金贴息补贴政策的规定。二是修改与国家管理措施不一致的规定,按照国家关于港口岸线使用审批制度的调整,修改自治区港口条例关于取得岸线使用许可后未按期开工建设即注销许可的期限和程序规定;删去自治区邮政条例与国家邮政普遍服务标准不一致的关于邮政企业寄递时限的规定和与国务院《快递暂行条例》不一致的关于快件延误、丢失、损毁赔偿的规定。三是删去涉及增设政务服务事项办理环节或者通过部门之间协调配合、政务信息共享能够解决问题的备案事项,即自治区技术市场管理条例关于技术贸易机构应当在登记注册二十日内到技术市场主管机关备案的规定以及举办技术交易会应当向技术市场主管机关备案的规定,自治区邮政条例关于快递服务组织加盟人应当向邮政管理部门备案的规定。

  3.对过罚不相当的法律责任规定进行修改:一是删去自治区港口条例对港口岸线使用人未在批准建设工期内建成港口设施的处罚规定。二是删去自治区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对企业有违反条例规定的行为“三年内不得享受各级政府的奖励和扶持政策”的惩罚性规定。

  (二)关于明显滞后不适合继续适用的法规清理

  对自治区实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办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例、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地质环境保护条例、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条例、海域使用管理条例7件法规中明显滞后不适合继续适用的规定作以下修改:

  1.对滞后于上位法的规定进行修改:一是修改自治区实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办法与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实施细则》不一致的关于台湾同胞投资形式、台湾同胞投资申办企业审批和备案管理程序、台湾同胞投资企业经营管理自主权的规定,以及删去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不一致的关于社会中介服务机构收费标准规定。二是修改自治区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不一致的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定义的规定。三是修改自治区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例与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不一致的关于船舶进出渔港签证办理、在渔港水域内从事捕捞或者养殖等生产活动的审批程序、渔业船舶从事渔业生产应当取得航行签证簿的规定以及相应法律责任规定。四是修改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与晚于其出台的国务院《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不一致的关于农业机械登记和登记证书、牌照核发期限规定。五是修改自治区地质环境保护条例与晚于其出台的国务院《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不一致的关于非法买卖和擅自发掘古生物化石的处罚幅度规定。

  2.对滞后于“放管服”改革的规定进行修改:一是由于国务院已取消渔业船舶设计、修造单位资格认定,删去自治区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例关于从事渔业船舶设计、建造、修理应当取得“渔业船舶设计认可证书”、“渔业船舶建造修理认可证书”的规定以及相应法律责任规定。二是为优化用海审批流程,获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已不再作为申请海域使用权的前置条件,删去自治区海域使用管理条例关于申请海域使用权应当提交“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的规定。

  3.对滞后于国家政策调整的规定进行修改:一是按照住建部《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的调整,修改自治区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关于开发企业资质等级的划分和审核程序规定。二是由于水利部废止《农村水电站安全管理分类及年检办法》,删去自治区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条例关于对水能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实施安全管理年检的规定以及相应法律责任规定。三是由于自然资源部废止《区域建设用海规划管理办法(试行)》,删去自治区海域使用管理条例关于根据区域用海规划实施填海、围海成片开发建设的规定。

  此外,对自治区技术市场管理条例、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10件法规中涉及的部门名称根据机构改革要求进行了相应修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将自治区技术市场管理条例、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等11件法规中的“行政处分”修改为“处分”。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技术市场管理条例〉等十五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草案)》和以上说明是否妥当,请审议。

  

  


原文链接:https://dhzt.gxrd.gov.cn/html/art184065.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上一篇: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技术市场管理条例》等十五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下一篇: 自治区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多元化解矛盾纠纷条例(草案)》的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