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法作为对国家监察工作起统领性和基础性作用的反腐败国家立法,是党和国家监督制度的重要内容,是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9月10日,监察法修正草案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初次审议,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刘金国作关于修正草案的说明。
6年前的2018年3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表决通过监察法。监察法的出台,对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构建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中国特色国家监察体制,实现对公职人员的监察全覆盖发挥了重要作用。
监察法实施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从推进党的自我革命、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高度,对持续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作出重要部署,反腐败斗争面临新的形势和任务,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对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提出新的要求,迫切需要与时俱进地对监察法作出修改完善。
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全会对推进反腐败国家立法作出明确部署。刘金国介绍,修改监察法是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全会决策部署的必然要求,是巩固拓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成果的重要举措,是解决新形势下监察工作中突出问题的现实需要,是推进监察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的有力保证。
此次监察法修改工作主要把握以下原则:一是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转化为国家意志,自觉在党中央的领导下开展修法工作。二是坚持问题导向。聚焦实践反映的突出问题,对法律制度堵点实施“定点爆破”,力争以小切口解决大问题。三是坚持系统观念。与近年来新制定或者修改的纪检党内法规和监察法律法规相衔接,保证制度之间协调联动。四是坚持科学修法。保持监察法总体稳定,根据党中央部署和形势发展要求作必要修改,保持基本监察制度顶层设计的连续性。
草案共23条,主要内容包括完善监察法总则和有关监察派驻的规定、完善监察措施和监察程序、充实反腐败国际合作相关规定、强化监察机关自身建设等。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草案进行分组审议。大家纷纷表示,此次修改监察法,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这次修法是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提供纪律保障和法律保障的重要举措。”杨振武委员说。委员们指出,及时修改监察法,坚持和强化党对监察工作的领导,坚持和完善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的反腐败工作体制机制,增强监察全覆盖的有效性,有利于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增强治理腐败效能,更好实现新时代新征程党的使命任务。
在骆源委员看来,草案有四大特点:一是贯彻体现了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的自我革命的重要思想。二是突出问题导向,把握小改原则,集中解决监察法实施中的重点难点问题。三是坚持与时俱进,适时将改革经验、实践成果上升为法律规范。四是强化了内部监督,健全监察机关内控机制,进一步严格对监察人员自身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
“监察法自2018年实施以来,实现了对所有公职人员的全面覆盖,确保了监察工作无死角。”束为委员指出,草案进一步巩固拓展了监察体制改革成果,加强监察法与其他法律的衔接配合,积极回应社会关切的重要问题,有利于形成严密的法治体系,进一步发挥监察法在反腐败斗争中的重要作用。
当前,反腐败斗争取得压倒性胜利并全面巩固,但形势依然严峻复杂,铲除腐败滋生土壤和条件的任务依然艰巨。张勇委员表示,此次修改监察法,从持续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角度,聚焦反腐败斗争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及时将党中央决策部署、实践经验上升为法律规定,进一步完善监察措施和监察程序,为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监察法集组织法、程序法、实体法于一体,对保障各级监察机关正确行使职权,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对腐败发挥了积极作用。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纪检监察机关要增强法治意识、程序意识、证据意识,不断提高纪检监察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水平。
“草案在进一步推动监察工作规范化、法治化和针对性、操作性方面又迈出了实质性步伐。”秦生祥委员如是说。委员们表示,修改监察法,进一步完善监察程序、严格批准权限,健全监察机关内控机制,严格对监察人员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有利于指导各级监察机关加强规范化、专业化建设,健全自身权力运行机制和管理监督体系,确保监察执法权受监督、有约束,推动监察权在法治轨道上运行,推进新时代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