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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畜禽种业高质量发展!省人大常委会审议《贵州省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利用条例(草案)》

发布时间:2024-11-17 作者:佚名 来源: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种业是农业的“芯片”,是建设现代农业的标志性、先导性工程。11月13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受省人民政府委托,省司法厅向大会作《贵州省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利用条例(草案)》起草说明;省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向大会作关于《贵州省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利用条例(草案)》审议意见的报告。

  

  

  

  “我省属农业种质资源大省,特色畜禽遗传资源丰富,种质特性优异,畜禽遗传资源总数位居全国第三,特有的畜禽遗传资源为我省保护生物多样性、实现畜牧业可持续发展奠定了基础。随着《畜牧法》的修订和种业振兴行动深入实施,我省在全面推进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利用能力建设和制度建设等方面面临新形势新要求。”起草说明指出,为促进我省畜禽种业高质量发展,制定条例十分必要。

  2024年10月16日,省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贵州省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利用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并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收到省政府提请审议的《条例(草案)》后,省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征求了各市州人大常委会意见,并召开论证会和委员会会议,对《条例(草案)》认真进行了论证和审议。

  “我省是畜禽资源大省,条例的制定对健全我省种业法治保障体系,发展畜禽特色产业,做好‘土特产’文章,打造乡土特色品牌,促进我省畜禽种业高质量发展和农民增收具有重要意义,制定条例十分必要。”省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认为,《条例(草案)》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我省畜禽产业发展实际,文本较为成熟,建议常委会予以审议。

  根据起草说明介绍,《条例(草案)》采用“小快灵”的形式,共29条,主要对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利用工作中的政府及部门职责、资源保护利用、监督管理等方面作了规定。

  明确畜禽遗传资源保护职责。一是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利用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利用中的重大问题,统筹安排资金用于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利用工作,落实属地管理责任。二是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利用及其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分类分级保护措施,负责对保种主体的监督检查。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利用工作。三是规定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建立或者确定省级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和基因库,承担畜禽遗传资源保护任务,并与县级人民政府和保种场、保护区、基因库签订保种协议,约定各方的权利义务。

  实行分类分级保护,强化保护措施。按照上位法分类分级保护要求,结合我省畜禽遗传资源情况,分类强化保护措施。一是对列入国家级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的本省畜禽遗传资源,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保护。二是对省级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中的濒危、珍贵、稀有畜禽遗传资源,由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资源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采取制定保护方案、登记身份信息、统一管理、集中保护等措施,实行重点保护。三是对列入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品种名录,但未列入省级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的畜禽遗传资源,由市州、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加强资源种群数量和主要性状监测。四是对新发现的畜禽遗传资源,在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鉴定前,由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保护方案,采取临时保护措施。

  加强保种主体监督管理,切实保障保种效果。一是规定省级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和基因库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进入保种场、保护区和基因库采集遗传材料,应当提前向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报告。二是对享受财政资金支持的省级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和基因库内的禁止性行为进行规范,并对核心保种群内导入外血进行杂交的行为设置了处罚。三是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畜禽遗传资源监督检查职责时可以采取的检查监督措施予以明确。四是推进保种监测信息化建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畜禽遗传资源动态监测机制,组织省级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和基因库及时更新数据。(文图:人大论坛全媒体记者 伊航王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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