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3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听取省人大民族宗教委员会作关于《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农民工人身损害救助服务条例》审议结果的报告。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24年10月22日审议通过了《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农民工人身损害救助服务条例》,并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
经过多次多方征求意见、召开论证会并审查后,省人大民族宗教委员会认为:“《条例》立足于促进社会公平正义,针对农民工在提供劳动或者劳务过程中遭受人身损害,因各种因素导致维权难、救助难的问题,以‘小切口’立法推动构建便捷有效的救助服务机制,对于有效帮助农民工依法维权和获得救助,加强和创新基层社会治理,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积极的意义。《条例》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地方性法规不抵触,体现了国家的法制统一,符合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要求,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予以批准。”
《条例》全文共25条,主要明确农民工人身损害救助服务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责任,政府组织保障和社会参与形式,救助服务事项和分流办理程序,申请救助服务事项的内容、形式、条件,救助服务事项办理标准要求和责任等主要内容,并明确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用人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违规操作举报等内容,倡导对外协调救助服务、鼓励创设农民工人身损害保险等内容。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大常委会关于《条例》的说明指出,在适用范围和参照执行方面,《条例》根据农民工“属地”(自治州行政区域内)和“属人”(自治州户籍的人在行政区域外)的情形,将在劳动或者劳务过程中遭受人身损害的农民工都纳入适用范围,并将符合救助情形的城镇居民和易地扶贫搬迁居民纳入可以参照执行的救助范围。使《条例》既适用符合条件的本地居民,也适用符合条件的外来劳动者,并对符合条件的外出务工人提供协助,充分体现了公平正义、能助尽助的为民理念。
在农民工人身损害救助服务的定义上,《条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关于“人身损害”的规定,结合农民工务工的特点,对“农民工人身损害救助服务”进行定义,明确农民工凡是在劳动、劳务中遭受人身损害的,均属于《条例》救助服务的范围。体现了《条例》坚持以人为本,突出问题导向的立法特色。
关于明确作出处理决定的问题。《条例》规定农民工人身遭受损害申请救助之后,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根据事实清楚、符合规定;事实清楚、符合公序良俗;缺乏事实根据、没有规定三种情形作出处理,应当制定处理意见书,报送人社部门,使农民工申请救助服务的事项得到及时有效处理,便于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责履行救助义务,避免推诿扯皮,使《条例》务实管用、可操作、有特色。(文图:人大论坛全媒体记者 伊航 王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