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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护航 农业更强农村更美农民更富

发布时间:2024-08-18 作者:佚名 来源:宁夏人大网

  

  11月1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乡村振兴促进条例》正式施行。这是我区首部“三农”领域的基础性、综合性、系统性法规,为宁夏加快建设乡村全面振兴样板区提供坚实有力的法治保障。近日,自治区政府新闻办举行新闻发布会,邀请立法专家、相关部门负责人详细解读条例重点、亮点。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崔新民表示,“三农”领域的综合性法规,涉及领域广、范围大、层次深,此次出台的条例围绕中央和自治区一号文件精神,聚焦自治区第十三次党代会目标任务,将国家和自治区关于“三农”工作的大政方针和决策部署以立法形式予以确定,将中央86部文件中的重要管理制度结合我区工作实际予以细化固化;条例还积极回应基层呼声,及时将“闽宁协作工作机制”“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等大量实践证明行之有效、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上升为地方性法规制度,作出具有宁夏特色,更具体、可操作、有特色的制度安排。针对我区存在的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不充分、农村基础设施欠账较多、村庄空心化等问题,条例中也作出了制度规范,以法治力量破难题、开新局、聚合力,确保乡村全面振兴样板区建设在法治轨道上行稳致远。

  条例对建立健全防止返贫和农村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预警帮扶机制,以及教育帮扶、健康帮扶、住房安全保障、易地搬迁后续帮扶、就业帮扶、定点帮扶、东西部协作等作出具体规定,用法治方式保持帮扶政策总体稳定。“条例专设‘帮扶机制’一章,立法防止脱贫人口再次返贫,这既是赓续传承伟大的脱贫攻坚精神的重要措施,也是坚决落实党中央关于牢牢守住不发生规模性返贫底线任务要求的具体行动。”崔新民说。

  自治区乡村振兴局副局长常学文表示,条例全文涉及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职责任务的条文达64条,占条文总数的88%,强调制定乡村振兴规划和实施计划,配套建立和完善各类制度机制46项。同时,对强化财政投入、土地保障、金融支持及设立乡村振兴基金等保障措施作出规定,全面压实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法定职责,以责任落实推动工作落实、政策落实。

  其中,关于促进乡村产业融合发展,条例明确支持发展现代种植业、现代养殖业、农产品加工流通业,以及休闲农业、乡村旅游、健康养老等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鼓励通过土地入股、股份合作、组建联合体等方式发展壮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引导新型经营主体通过特色化、专业化经营,合理配置生产要素,推动建立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和经营体系,对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作出相应规定,推动乡村产业高质量发展。

  关于保障农民收入稳定增长方面,条例明确要落实种粮补贴、最低收购价等政策,保障农民种粮收益;引导农业经营主体建立健全联农带农富农机制,通过多种形式带动农民共享产业增值收益;要将农业经营主体联农带农成效作为政府项目扶持、资金支持的重要依据;通过构建农民增收长效机制,增强农民风险抵御能力,夯实农民就业和持续增收的基础。

  “下一步,我们将全面对照条例规定,对履行职能情况、工作落实情况开展一次全面梳理,对不符合条例规定的该清理的清理、该完善的完善,进一步强化政策举措,健全工作机制,有针对性地抓好乡村振兴各项工作落实,确保我区乡村振兴工作在法治轨道上行稳致远。”常学文说。


原文链接:http://www.nxrd.gov.cn/rdxw/mtjj/202311/t20231124_80077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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