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是环保赣江行活动接续开展的第29年。省人大常委会以“大力推进鄱阳湖流域总磷污染治理”为主题,聚焦鄱阳湖水环境质量提升,继续深入组织开展环保赣江行活动。
一、活动开展的基本情况
环保赣江行活动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考察江西重要讲话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动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重要论述,聚焦“走在前、勇争先、善作为”的目标要求,结合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相关要求,按照省委关于打造国家生态文明建设高地部署要求,在省人大常委会领导下,由省人大环资委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具体工作,活动推进有力有序。6月以来,组成3个暗访组对11个设区的市开展全面暗访,对吉安、鹰潭市进行重点检查,共察看点位101个,个别访谈40余人次。先后召开新闻发布会和两场座谈会,并将召开活动发现问题及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交办会,督促整改落实。
29年来,环保赣江行活动将守正传承与开拓创新相统一,坚持以高质量监督助力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提质增效。今年主要突出以下几个特点:一是选题定调突出“准”字。立足于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把修复长江生态环境摆在压倒性位置,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重要指示精神,瞄准事关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事关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事关人民群众生态福祉的“靶心”选题定调,以鄱阳湖总磷污染成因为切入点,以鄱阳湖水生态环境质量提升为落脚点,在主动融入大局、服务大局中发挥职能作用、彰显制度优势、贡献人大力量。二是组织实施突出“深”字。把暗访调研作为环保赣江行重要基础工作来抓,敏于发现问题、敢于动真碰硬,督促各地边查边改、立行立改。暗访行程覆盖全省11个设区的市35个县(市、区),暗访点位81个,抽检水样71份。把重点检查作为环保赣江行的重要支撑来抓,由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张小平率队,通过听取汇报、座谈交流了解面上情况,实地察看城乡生活污水处理、工业废水处理、磷化工企业污染治理修复等点上情况,逐一对照水污染防治法、长江保护法等法律法规查找差距不足,达到了宣传法律政策、扩大活动声势、高位推动工作的实际效果。把问题交办作为环保赣江行的关键环节来抓,将组织召开活动发现问题及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交办会,播放暗访专题片、通报活动发现的问题等,省直有关部门、各设区的市认领整改任务,省人大常委会和省政府领导提出整改要求,以达到发现问题必督改、督改问题必动真的威慑效应。三是方式手段突出“活”字。围绕控制和削减鄱阳湖总磷污染,将环保赣江行专题监督与《江西省鄱阳湖流域总磷污染防治条例》专门立法、鄱阳湖总磷污染防治专题调研有机结合,形成“1+2>3”的协同效应,增强监督工作的力度、深度和整体效果。进一步发挥江西数字人大、人大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系统等数字化平台作用,全面提升数字技术与人大监督深度融合的综合效能,对群众反映的环境问题“线上办”的同时,选取部分突出问题线索“线下看”,增强监督的针对性和时效性。
二、活动取得的主要成效
今年,环保赣江行活动继续聚焦“水”这一关键领域,实行正确监督、有效监督、依法监督,在推动法律法规得到有效实施、推进鄱阳湖流域重要江河湖库生态保护治理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一)推动法治宣传教育进一步入脑入心。我们注重把推动长江保护法等环保法律法规实施作为环保赣江行活动的一项重要内容,检查组所到之处大力宣讲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长江大保护的重要指示精神,推动当地政府和企业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的基本精神、严格规定,提升对鄱阳湖总磷污染危害性和防治重要性认识,增强依法防磷控磷、破解难题的法治意识,努力使检查过程成为进一步提高站位、统一思想、凝聚共识的过程。在活动的有力推动下,各地各部门贯彻实施环保法律法规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得到增强,全社会治理污染、保护水环境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得到提升。
(二)推动法治保障水平进一步提质提优。近年来,流域各地人大相继出台一批具有鲜明特点、保障流域水环境治理的地方性法规,《抚州市抚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在上位法基础上细化了抚河流域饮用水水源、湖泊水库和特殊水体保护规则,《吉安市水库水质保护条例》规定水库水质实行库长制管理,《九江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强化了以水源地上下游左右岸保护为着力点的水环境综合治理。随着《江西省鄱阳湖流域总磷污染防治条例》的制定出台,以总磷污染控制为核心的全流域、全方位、全系统治理的法治化水平将迈上新台阶。在制度层面,政府及有关部门制定了一系列配套制度,研究制定了《江西省深入打好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工作方案》《鄱阳湖总磷污染控制与削减专项行动工作方案》《江西省“三磷”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制定印发了鄱阳湖“一断面一策”治理方案和编制指南,建立了鄱阳湖流域重点断面总磷浓度情况月通报机制等,为推动法律法规有效实施奠定了扎实基础。
(三)推动相关法律责任进一步落实落细。对照法定职责,省政府多次召开会议,专门研究部署推进鄱阳湖水环境治理工作,将鄱阳湖综合治理纳入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出台《深化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更高标准打造美丽中国“江西样板”规划纲要(2021-2035年)》,统筹推进鄱阳湖全流域环境治理。今年以来,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纷纷聚焦活动主题,联动开展了“美丽赣州三江源环保行”“环保萍乡行”“环保宜春行”“碧水渝钤行”等各具特色的监督检查,跟踪回访历年环保赣江行活动反馈问题整改情况,督促解决了一大批环境问题。先后开展了抚河流域总磷污染防治工作情况、赣江中游(吉安段)水环境治理情况、鹰潭市花桥水库运行管理和水质保护情况等专题调研,形成一批高质量调研成果。九江市人大常委会组织召开长江流域五省十五市人大协作交流机制首届主任联席会议,探索打造长江流域人大交流协作新样板。在相关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监督推动下,南昌市实现了鄱阳湖滨湖县区(南昌县、进贤县、新建区)建制镇集镇污水处理设施全覆盖,上饶市大坳水库库区乡镇生活污水处理终端维护和生态补偿工作得到有效促进,景德镇市樟树坑引水工程“最后一公里”项目建设得以顺利完成。今年活动中发现的问题,经过现场反馈、后期沟通,得到不同程度的整改,有的问题已整改到位。
三、鄱阳湖流域总磷污染治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鄱阳湖水质问题主要是总磷超标。从近年鄱阳湖总磷浓度情况来看,由2018年的0.082毫克/升,降低到2022年的0.063毫克/升,总体呈下降趋势,但离湖库Ⅲ类水质总磷限值标准(0.05毫克/升)还有一定差距,水质情况极易受自然条件和外界因素影响,整体治理成效仍不稳固。
(一)总磷污染防治“四源齐控”还不到位。流域内农业、生活、工业、航运等各类污染源交织,鄱阳湖生态环境承载力面临严峻考验,各地不同程度地存在一些问题:一是在农业面源污染防治上,长江保护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应当科学使用农业投入品,减少化肥、农药施用,推广有机肥使用。检查了解到,由于我省粮食作物稳产保供压力大、生物农药成本高、有机肥补贴政策不健全等多重因素,目前流域化肥、农药施用量虽有所下降,但总量依然偏高,加之我省尚未系统形成种养结合、农牧循环的发展模式,汛期农田退水集中下泄流失的氮、磷等对鄱阳湖水质影响不容忽视。不少畜禽养殖场还存在环保设施简陋、污水处理设施运行不正常、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不足等问题。长江保护法第七十条、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合理划定禁养区、限养区、养殖区;从事水产养殖应当保护水域生态环境,防止污染水环境。暗访发现,有水产厂与鄱阳湖仅一闸之隔,划定在限养区内,由于闸口损坏失修,养殖尾水长期溢流至鄱阳湖。现场抽检水样总磷浓度0.18mg/L,虽符合养殖业行业排放标准,但排入鄱阳湖后,直接威胁下游鄱阳湖出口国控断面水质。鄱阳湖滨湖地区水产养殖业发达,一些养殖池塘冬季干塘时尾水集中排放造成的污染冲击还比较严重,治理任务相当繁重。二是在生活污水污染源防治上,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一条对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等环保基础设施建设运行作出规定。据住房城乡建设部《2022年中国城市建设状况公报》数据显示,去年全国城市生活污水平均集中收集率为70.06%,江西省生活污水集中收集率仅为49.9%,位列全国倒数第二位。检查看到,由于污水管网不到位、污水收集不足,污水处理厂进水浓度偏低情况比较常见,有的地方进水化学需氧量浓度甚至低于排放标准。污水处理实际效果良莠不齐,暗访的22个城乡生活污水处理厂(站)中,8个厂(站)超标排放,污水处理设施成为集中“污染源”。少数污水处理厂存在超负荷运行情况,处理能力亟需提升。中央环保督察反馈的污水管网错接、漏接、混接等问题未得到根本解决。三是在工业源污染防治上,长江保护法第六十四条规定,长江流域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调整产业结构,优化产业布局,推进长江流域绿色发展。一些地区河流生态流量较小,高耗水高排放产业相对集中,产业布局和水资源水环境承载力不匹配,尤其是汛后水库蓄水后,河流断流干涸现象比较明显。环鄱阳湖区仍是化工、冶金、纺织等产业密集的地区之一,生态环境保护的结构性、根源性、趋势性压力尚未根本缓解。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排放工业废水的企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收集和处理产生的全部废水,防止污染环境。检查发现,一些企业生产工艺落后,管理方式粗放,存在跑冒滴漏现象。有的工业企业原辅材料中有大量含磷物质,含磷物料堆放不规范、含磷废水治理设施运行状况不佳,直接影响控磷减磷成效。长江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氮磷浓度严重超标的湖泊禁止使用含磷洗涤剂。鄱阳湖总磷浓度虽未达严重超标程度,但以此为导向,我们对部分布草洗涤企业进行暗访发现,几家企业都位于城中村、城乡结合部等地,洗涤废水处理排放缺乏有效监管,使用含磷洗涤用品情况不能及时发现遏止。四是在船舶移动源污染防治上,水污染防治法第四章第五节,对船舶水污染防治相关措施作出明确规定。船舶的生活垃圾、含油污水、化学品洗舱水、危险废物等接收处置不当,直接影响鄱阳湖水环境质量。检查中了解到,船员环保意识淡薄,违法排放生活垃圾、生活污水的行为时有发生,去年查处的船舶污染环境行为达160余起。鄱阳湖区船舶与港口防污染监测监管手段和设备落后,难以应对较大规模的污染事故。以“船E行”(船舶水污染物联合监管与服务信息系统)为手段的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工作机制还有待进一步健全完善。
(二)相关制度落实尚有差距。长江保护法第八十二条规定,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本级人民政府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工作等情况。从实施情况看,多数地区将流域治理工作纳入年度环境报告一并汇报,有的不够系统全面,未形成专题性、制度性安排。按照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鄱阳湖流域已建立排污许可管理制度,但与现行的环境影响评价、排污总量控制等制度尚未做到充分衔接和深度融合,部分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污染物排放限值制定与水环境质量标准衔接不够,以至于在实际执行中污染源排放浓度可能高于该地区水环境功能区规定的标准限值,造成污染源达标排放与水环境功能区超标的矛盾现象。长江保护法第十四条规定,应当加强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绿色发展的宣传教育。检查宣贯过程中发现,很多人都知道有相关法律法规,但对法规制度具体规定了解不深,环保法律法规知识普及还有较大提升空间。
(三)生态保护修复存在短板。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对汇入鄱阳湖的主要河流实行上下游水体断面水质交接责任制。检查中,基层部门反映,流域上下游之间协调治理、利益共享、责任共担的机制还不顺畅,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尚未全面建立。检查了解到,流域支流“毛细血管”治理仍有死角,有的河道治理不到位,存在垃圾漂浮、污水直排等问题。鄱阳湖18个监测断面中,部分断面存在“小环境”差的问题、达标不稳固,个别断面长年不达标,拉高了鄱阳湖总磷浓度。长江保护法第五十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沿河湖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等地下水重点污染源及周边地下水环境风险隐患开展调查评估,并采取相应风险防范和整治措施。检查发现,个别化工渣场堆存的磷石膏资源化利用进展缓慢,存在地下水污染及极端天气下淋溶水收集不到位,污染水体的风险隐患。此外,受不利天气影响,去年个别河段局部水体有蓝藻水华情况发生,虽及时阻止了大面积爆发,但各地专业人才缺乏、除藻设备储备不够等矛盾日益显现。
(四)科技支撑力度不足。近年来我省持续加大投入,增强科技创新对鄱阳湖污染治理工作的保障,但由于鄱阳湖水系水情的特殊性及复杂性,相关部门对鄱阳湖总磷污染防治方面研究成果存在一定出入。鄱阳湖总磷污染源解析不精准、污染症结摸不清,势必导致总磷污染源头防控、过程监管、靶向治理等环节难以精准发力,药不对症、病根难除。检查中,省直有关单位,地方和相关部门认为,鄱阳湖有别于非通江湖泊,呈“河湖相”季节性转换,但鄱阳湖水质评价标准无季节差别,总磷按照更严格的湖库标准进行评价,评价考核标准未能贴合水情实际。有基层农业部门提出,虽然地方开展了农田氮磷流失监测,但对于流出农田、进入小流域和河湖等受纳水体的监测未能开展,无法科学评估农业面源污染对流域水体影响,无法科学精准地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亟待对此开展系统性、规范化、标准化监测评价。
四、加强鄱阳湖流域总磷污染防治的意见建议
鄱阳湖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涉及方方面面,既要打好“治标”突击战,更要打好“治本”持久战。必须不断增强做好鄱阳湖流域总磷污染防治工作的政治自觉、思想自觉、行动自觉,切实把总书记关于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重要指示要求贯彻到鄱阳湖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全过程,以一以贯之的态度、一抓到底的劲头,推动工作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
(一)全面落实法律责任,精准实施控源截污。锚定鄱阳湖流域总磷削减为主攻方向,持续降低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以减排的确定性来对冲经济波动和气象条件变化带来的不确定性。尤其要聚焦五个关键措施:一是聚焦排污口标准化、规范化整治,进一步提升污染物排放控制水平。对排查出的4353个重要江河湖泊入河排污口,做到“有口必查、有水必测、有源必溯、有污必治”,不断健全完善长效监管机制。二是聚焦发展绿色农业,进一步提升农业源总磷削减工作水平。大力优化种植结构、改进种植模式,深入推进化肥农药减量增效,探索农田氮磷面源污染治理模式。加强畜禽粪污治理和资源化利用,加快水产养殖尾水污染治理,优化调整畜禽养殖区域布局、水产养殖“三区”划定,加大农村环境整治力度,减少农业农村污染物入河排放。三是聚焦污水集中收集处理,进一步提升城镇生活污水治理水平。把污水管网建设和管护作为“主战场”和“最前沿”,持续提升城镇生活污水集中收集处理率,实施完成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全面提升现有设施处理效能。因地制宜梯次推进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抓紧完善已建设施的长效运维机制,杜绝“晒太阳”现象。四是聚焦涉磷企业分类整治,进一步提升工业污染治理水平。严密防范涉磷工业企业环境风险,全面核查涉磷原辅材料的储存、使用和企业废水排放情况,组织落实“一企一策”分类治理,建立“磷账本”并实施清单化动态管理。凝聚部门、科研单位、环保企业等各方合力,加快推进磷石膏资源化综合利用。从源头加强洗涤产品质量监管,高度重视布草洗涤行业废水处理,探索实行规范化、标准化集中洗涤。五是聚焦船舶污染物闭环处置,进一步提升移动源污染防治水平。充分利用好“船E行”数字化手段,赋能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理闭环处置。加快船舶污染防治设施升级改造,规范船舶污染物接收站运营,增强船舶污染物处置能力,加大违法排污行为查处力度,持续推进船舶水污染物“零排放”工作。
(二)系统开展生态修复,统筹推进河湖健康。牢固树立水资源、水环境、水生态“三水统筹”理念,强化目标协同、部门协同、区域协同、政策协同和多污染物控制协同,不断增强生态保护修复的系统性、整体性。一是广泛凝聚攻坚合力。各级责任部门要依托河长制湖长制林长制组织体系,积极作为、协同联动,群策群力、同向而行,以“气、水、土”三大环境质量改善为枢纽,衔接好碧水提升攻坚战与其他战役、鄱阳湖总磷污染控制与削减专项行动与其他行动之间的联系,形成“全过程”监测监管、“多层级”联防联治、“信息化”互通互享的工作格局。二是着力优化产业升级。大力推动产业尤其是化工、有色、纺织等传统产业智能化、绿色化、清洁化改造,下大气力抓好落后产能淘汰关停,倒逼产业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特别是要下定决心,依法依规清除距离“五河”岸线及鄱阳湖周边1公里范围内未入园的化工企业,依法关闭“小化工”企业,严控化工污染风险。三是系统推进综合治理。进一步优化流域水利工程联合调度,加快推动鄱阳湖水利枢纽建设,维持鄱阳湖生态水位和合理的水循环周期。加快打通鄱阳湖流域干支流“经脉”,促进河湖水系连通。对重污染底泥聚集区、入湖河口等区域优先开展生态清淤。大力推进流域水环境治理,尤其是对一些渠道、山塘等小水域的管护“死角”和长年不达标断面周边水域,制定有针对性的治理方案,切实让“毛细血管”畅通起来、干净起来。
(三)强化科技支撑保障,加快提升治理水平。全面提高总磷污染科学治理水平,必须在加快实现生态环境治理能力现代化上下功夫。一要提升与现代化要求相匹配的制度供给能力。加快完善以排污许可制度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管理体系,重点加强排污总量管理、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生态保护补偿、环境权益交易等制度改革,并注重体系化建设、组合式运用。健全完善与毗邻地区生态环境联防联控机制,推动跨省域生态补偿取得新突破。二要提升与现代化要求相匹配的监测监控能力。加快完善“互联网+治水”的智能化监管,加快补齐农业面源、生物多样性、新污染物监测等方面的短板,制定系统性监测方案。鄱阳湖滨湖地区13个县(市、区)要率先建立水专业团队,强化支撑和保障,探索利用先进科技手段等加强对各断面的监控。三要提升与现代化要求相匹配的科学研究能力。集中国内外优势科研力量,聚焦鄱阳湖生态系统关键问题,强化总磷污染课题研究,注重数据集成、政策衔接和成果共享。尤其是对鄱阳湖总磷的不同来源、时空分布、污染贡献等组织开展部门协同的深入解析,追根溯源、分清责任、抓住关键,形成更为精准的“热力图”,为定点控制、靶向治理提供科学依据。大力支持鄱阳湖治理重点实验室建设,加强技术储备和成果转化运用。围绕部分河段蓝藻爆发机理,加强“跟踪式”基础性研究。根据鄱阳湖“河湖相”转换的水文特征,在科学研究论证的基础上,积极争取国家支持完善鄱阳湖水质评价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