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省政府委托,7月27日省审计厅厅长辜华荣在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上作了《关于2015年度省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报告的主要内容如下:
根据审计法和相关法律法规,按照省委、省政府的部署,省审计厅对2015年度省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了审计。主要审计了省级预算执行,保障性安居工程、水污染防治、高速公路等重点资金和项目,以及国有企业等方面情况。审计工作以推动重大政策措施落实为主线,坚持依法审计、客观求实、鼓励创新,以揭示严重违纪违规行为、重大风险隐患和结构性、体制机制性问题为着眼点,努力实现审计监督全覆盖。在保障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维护经济安全、推动深化改革、促进依法行政、推进廉政建设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2015年,在省委、省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全省上下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一个希望、三个着力”重要要求,主动把握经济新常态,统筹做好稳增长、调结构、促改革、优生态、惠民生等各项工作,全省经济发展平稳、稳中有进,社会事业全面进步,改革开放深入推进。总体上看,省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较好。
——财政收入实现新的跨越。全省财政总收入3021.5亿元,增长12.7%,比“十二五”规划目标超出421.5亿元;一般公共预算收入2165.5亿元,增长15.1%,增幅排全国第6位,实现四年翻番;省级一般公共预算收入179.3亿元,完成预算的115.83%,比上年增长52.55 % 。
——千方百计加大民生投入。财政支出结构优化,民生投入不断加大,筹集财政性资金1000亿元实施民生工程,全省民生支出占财政支出比重达77.3%,科技、就业等50件惠民实事全面完成。2015年,用于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教育、科技、社会保障和就业、农林水的全省一般公共财政预算支出分别比上年增长17.8 %、11.1%、25.3 %、21.1 %、11.4%。
——持续释放财税改革红利。完善政府预算体系,启动省级中期财政规划编制。改革完善转移支付制度,积极盘活财政存量资金。落实国家税制改革,对稀土、钨、钼资源税实行从价计征改革,适度调低住房交易契税税率,加大对残疾人等优抚群体个人所得税优惠力度。稳步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省财政统筹50亿元支持市县乡落实行政事业单位工资调整政策等。
——进一步强化整改问责。对上年审计工作报告指出的问题,省政府高度重视,要求各地各部门单位严肃认真整改。省审计厅加强整改督办和跟踪问效,整改成效显著。审计促进整改落实有关问题资金92.67亿元,上交财政资金2.75亿元,归还原资金渠道7.12亿元,积极向纪检监察和主管部门移送违法违纪问题线索,其中有54人分别受到党纪政纪处分。
从今年的审计情况看,通过近年来加强财政监督管理,强化整改措施,建立健全问责机制,各部门单位进一步增强了财经法纪意识,提高了财政财务管理水平,但一些部门单位仍存在内控制度不严、财务管理薄弱和体制机制不完善等问题,影响了相关政策措施的落实和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一、省级决算草案及预算执行审计情况
(一)省级决算草案审计情况。省财政厅编制的省级决算草案表明,2015年省级一般公共预算收入179.3亿元,支出657.2亿元;省级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111.5亿元,支出90.6亿元;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6.5亿元,支出4.3亿元。与向省人大报告的执行数相比,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决算少1.6亿元,原因主要是根据决算整理期清理结果作出的调整。
(二)财税管理审计情况。2015年省财政厅、省地税局加大实施积极财政政策力度,不断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努力推进依法理财、依法治税,预算管理、税收征管水平进一步提高。但仍存在以下问题:
1.中央财政2014年提前通知我省2015年转移支付资金,2014年未全部下达。
2.2015年底,省财政专户滞留部分政府非税收入未及时清缴入库;部门决算报表反映,83个执收单位存在应缴未缴政府非税收入现象。
3.2015年单笔5万元以上授权支付中,有部分用于预算单位支付工程款、车辆采购和维护费、社会服务项目费等政府采购支出,应该执行直接支付而不应该采取授权支付方式。
4.省级部门国库集中支付结转较大,其中项目结转资金达三年的占3.44%。
5.省级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结转较多,未充分发挥基金的使用效益。
6.2015年,少数地税部门存在少征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少征企业防洪保安资金和少征地方教育附加等情况。
省级部门预算执行审计情况。
此次审计了省农业厅等12个省级部门及57个下属预算单位,涉及资金总额273.2亿元。审计结果表明,12个部门不断加强预算管理,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财政财务收支管理逐步规范。但也存在一些问题,需引起重视。
1.财政存量资金结转结余较大。其中有些部门及所属单位2014年底结转结余未纳入2015年部门预算。
2.“三公”经费、会议费、培训费管理不严格。2015年省直部门重视加强“三公”经费和会议费、培训费的管理,违规问题明显减少,支出总体成下降趋势,2015年省级“三公”经费支出决算草案金额比2014年决算金额下降24%。但审计仍发现少数单位存在“三公”经费无预算、超预算支出;少反映“三公”经费支出;会议超标准支出以及培训无计划和未规范审批程序等问题。
3.少数部门单位违规发放津补贴。
4.部分单位财经制度执行不到位,主要是非税收入未及时上缴财政,以及未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制度等。
5.财政资金分配使用不合理。主要是少数部门参与分配的财政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结存较大;年初预算未落实到具体项目和单位;以及未建立相关管理制度,没有资金分配依据和标准等。
6.部分单位会计核算及部门决算草案编报不准确。主要是部分资产未及时纳入固定资产等科目核算;因账务处理不规范造成决算报表填报错误等。
二、重点专项审计情况
(一)保障性安居工程跟踪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少数家庭虚报冒领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少数农村危房改造对象被违规审批认定。部分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未按规定享受税费减免,少数棚改建设项目贷款未按规定享受优惠利率。少数单位采取虚列投资完成额、多报户数等方式,套取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补助资金。部分市县存在资金闲置和保障性住房空置问题等。
(二)中西部地区高校基础能力建设和学科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绩效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挤占项目资金违规列支教师公租房、学生公寓和公用经费等支出;未落实学科建设项目配套资金;中西部工程财政资金和学科建设财政资金结转结余较大等。
(三)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专项资金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部分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未落实配套资金;部分县(市、区)未履行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报批程序,违规征地;部分县(市、区)的项目未进行招投标;部分县(市、区)的项目未完工等。
(四)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挤占挪用水污染防治资金用于平衡财政预算、用于偿还财政借款、办公经费等;违规获取财政资金;配套资金不到位;存在损失浪费隐患和水环境安全隐患等。
(五)科技、就业专项资金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科技资金分配“小、散”,重点不突出;就业补助政策受益面窄或执行不到位;科技、就业资金少量用于工作经费等。
三、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情况
对永武、鹰瑞高速公路竣工决算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决算多计投资;未公开招投标、违规转包分包、违规串标;违规发放津补贴、工期奖;超付工程款;部分工程质量存在隐患等。
四、企业审计情况
(一)对中国江西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2014年度资产负债损益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一是部分国外矿产资源风险勘查专项资金使用效果不佳。二是部分银行贷款、美元贷款以及向全资子公司新宇房地产公司拆借资金均未通过总经理办公会集体研究决策。
(二)对江西稀有稀土钨业集团有限公司2014年度资产负债损益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一是部分投资项目未达到预期效益,存在投资损失风险。二是财务风险较大。江钨控股集团经济效益持续下滑、连年亏损,导致资金筹措压力加大,融资成本增加。三是2014年底,江钨控股集团本部破产改制资金结余较大,未及时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五、审计查出问题的处理情况
对2015年度省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存在的具体问题,省审计厅依法出具了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省审计厅除在审计报告中要求落实整改,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外,还向纪检监察和相关部门移送违法违纪问题线索32件。相关部门、单位高度重视审计查出的问题,采取措施积极整改。截至2016年5月,相关部门单位归还原资金渠道、促进资金拨付到位等整改落实金额5.6亿元。
六、审计建议
(一)完善财政预算管理,提高财政财务管理水平。根据预算法,预算编制应科学有效,预算资金应尽可能落实到具体部门、单位和项目,尽早发挥效益;预算编制要有目标绩效,有评价考核机制。要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提高预算执行效果,强化预算执行监管,严格执行财经纪律,防止违纪违法现象发生。
(二)严肃财经法纪,维护经济秩序。加大财经法纪宣传力度,增强部门预算单位和投资项目管理部门的责任意识和法制意识,防止国有企业经营风险,提高依法行政、依法理财能力水平;强化内部控制管理机制,明确预算部门和项目单位负责人遵纪守法的责任;加大对违规发放津补贴、“三公”经费控制不严和侵占国有权益等问题的查处力度。
(三)加强民生资金管理,确保惠民政策落到实处。建立民生资金管理、使用和监督相统一的约束机制,搭建相关管理信息数据共享平台,推进阳光公开,有效防范虚报骗取、挤占挪用等违纪违规问题发生。财政和资金主管部门要关口前移、联合布控,对项目申报审批、资金使用和验收开展经常性监督检查,提升项目质量和层次,促进各地各部门管好、用好财政资金,确保惠民政策落到实处。
(四)加强审计整改,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各相关部门要充分运用审计成果,明确责任,逐一整改,特别是要重点解决一些部门、单位屡审屡犯问题,促进各地各部门单位加强管理,改进工作,不断健全完善制度。
(备注:财政直接支付是指由财政部门签发支付令,代理银行根据财政部门的支付指令,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将资金直接支付到收款人或用款单位账户。财政授权支付是指预算单位按照财政部门的授权,自行向代理银行签发支付指令,代理银行根据支付指令,在财政部门批准的预算单位的用款额度内,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将资金支付到收款人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