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9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在贵阳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听取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贵阳市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条例》审议结果的报告。
贵阳市作为省会城市,经多年来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运行,在农村地区已具备实行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全覆盖的条件。“制定农村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地方性法规,是贯彻落实农村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决策部署的需要,也是解决贵阳市农村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存在问题的需要。”贵阳市人大常委会关于《贵阳市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条例》的说明指出。
贵阳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24年4月26日审议通过了《贵阳市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于5月6日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
条例在起草、审议过程中,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提前介入、加强指导,于4月12日协助贵阳市人大常委会书面征求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和省直有关部门等的意见。4月18日,贵阳市人大常委会将修改后的条例草案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进行指导。4月24日,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向贵阳市人大常委会反馈了指导意见。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收到贵阳市人大常委会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条例的报告后,提前征求常委会组成人员意见,并于5月21日组织相关部门对条例进行论证,提出了相关意见。7月4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邀请省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对条例进行了审查,并就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提出的相关意见进行研究。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认为,条例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不抵触,符合贵阳市实际,建议本次会议审议后予以批准。
《条例》共5章26条,以问题和需求为导向,为贵阳市农村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提供法规依据。《条例》按照国家、省、市关于农村生活垃圾分类的要求和立法需实现的目的,并衔接《贵阳市城镇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规定的城镇适用范围,且将这一范围以外的农村地区纳入《条例》适用范围,实现贵阳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全覆盖。
《条例》还明确治理原则和职责分工,农村垃圾治理应遵循政府主导,公众参与、因地制宜的原则,结合监督管理与村民自治,同时强化了相关部门在垃圾治理各环节中的监督和管理职责。
关于垃圾治理问题,《条例》强调按照因地制宜原则,实行分类、收集、转运和集中处理。要求村(居)民委员会建立清扫保洁制度,合理配置保洁员,并定期检查环境卫生。明确划分了不同区域的清扫保洁责任,包括公共区域,个人宅基地及承包土地等。
同时,还规定了垃圾分类的具体类别和投放方式,禁止将特定废物投入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点。县级政府需提供垃圾分类投放和集中收集的设施,并建立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对于厨余垃圾和其他特定垃圾的处理也作了具体规定。乡镇政府负责建立垃圾收集转运制度,确保垃圾及时运至处置场所,并要求收运单位遵守分类收集和运输的规定。
《条例》还明确保障机制。在财政与政策保障中,县级以上政府将农村垃圾治理经费纳入预算,并出台优惠政策和激励措施,鼓励多方参与资金筹集。在规划与土地保障中,在制定垃圾处理专项规划和村庄规划时要考虑农村垃圾治理内容,确保设施用地合理布局。在社会动员与管理保障中,要通过建立巡查机制、签订责任书等手段,实现网格化管理,动员社会各界参与垃圾治理,并将治理成效作为文明评选的依据。
为确保《条例》的各项制度措施得到有效实施,引导、督促并保障农村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涉及的各方责任主体依法履行责任义务。《条例》的法律责任部分规定了单位、个人违反垃圾分类投入的处罚措施;收集和运输单位的法律责任;还作了与相关法律、法规的衔接性规定。(文图:人大论坛全媒体记者 甘玥 王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