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9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在贵阳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听取省司法厅作关于《贵州省测绘条例(修订草案)》的起草说明,省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作关于《贵州省测绘条例(修订草案)》审议意见的报告。
测绘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一项基础性、先进性和公益性工作,是现代化建设事业中的重要保障,在社会发展、经济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国防建设及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利益中发挥着独特作用。现行《贵州省测绘条例》颁布实施已18年,随着测绘信息技术飞速发展,测绘信息利用和管理要求越来越高,特别是2017年《测绘法》修订后,在卫星导航定位服务监管、地理信息资源交换共享、地理信息产业发展等方面,出台了许多新的规定。
“为了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保障国家重要地理信息安全,规范测绘行业管理,推动测绘事业高质量发展,对条例进行全面修订十分必要。”关于《条例(修订草案)》审议意见的报告指出。
2021年9月,省人大环资委、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省司法厅、省自然资源厅成立了《条例(修订草案)》起草小组,先后赴浙江、新疆等省份和省内9个市州开展立法调研,广泛征求各市州政府、省直有关单位、各基层立法联系点、行业协会和有关测绘单位意见,经研究论证,充分吸纳并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条例(修订草案)》,经2024年6月26日省人民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条例(修订草案)》共9章54条,对比现行《条例》,新增27条、修改27条,同时删除与上位法不相符的内容6条,重点对基础测绘和其他测绘、测绘资质资格和测绘市场、测绘成果、地理信息服务和应用、测绘地理信息基础设施等作了规定。
强化了测绘工作的基础性保障作用。《条例(修订草案)》加强基础测绘规划计划管理,对编制基础测绘规划和基础测绘年度计划作了规定。充分吸收近年来新型基础测绘体系建设成果和经验,将航天航空遥感影像统筹、实景三维等纳入基础测绘范畴。提高应急测绘保障能力,明确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制定应急测绘保障预案,做好应急测绘保障工作。规定了工程建设项目涉及多项测绘服务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实行“多测合一”,共享互认测绘成果。
强化了测绘地理信息市场监督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对测绘单位使用测绘仪器和设备的要求作了细化规定,强调承担测绘项目的单位应当进行项目登记。明确基础测绘项目、测绘地理信息专项和重大建设工程测绘地理信息项目的成果,应当经检验合格后方可提供使用。规定了我省各类地图的编制和审核主体,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互联网地图的监督管理。
优化了地理信息服务和应用及数据安全保障。《条例(修订草案)》规定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推动地理信息数据开放共享,提升地理信息公共服务水平。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推进数字地图、导航定位、遥感、实景三维等地理信息数据与现代物流、共享经济、低空经济、智慧出行等新产业融合。鼓励支持地理信息的赋能应用,丰富居家生活、智慧旅游等数字化应用场景,促进地理信息资源在人工智能、自动驾驶等数字经济新业态方面的应用。并对强化国家版图意识宣传教育、规范涉密基础测绘成果管理、保障地理信息数据安全进行了规定。
加强基础设施保护,维护基础设施安全。《条例(修订草案)》将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统一纳入测绘地理信息基础设施进行管理和维护。对永久性测量标志的保管、使用和迁建进行了细化完善。加强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建设和运维管理,规定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建设要求和备案制度。(文图:人大论坛全媒体记者 甘玥 王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