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9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召开第一次全体会议,听取省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作关于《贵州省征兵工作条例(修订草案)》审议意见的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于2021年进行了全面修订,自2021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国务院、中央军委于2023年对《征兵工作条例》进行了全面修订,自2023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
“但现行《贵州省征兵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1995年9月27日颁布施行的,已不能适应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关于《条例(修订草案)》的起草说明指出:一是部分条款与上位法不相符;二是征兵工作从一年一征调整为一年两征,《条例》部分内容与当前征兵改革任务不相适应;三是我省在高校征兵、预征预储等实践中积累的一些好经验好做法,需要通过立法予以优化固化。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更好适应当前形势需要,切实维护法治统一,修订《条例》十分必要。”起草说明指出。
《条例(修订草案)》经2024年6月26日省人民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省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办理后,认真研究、多方征求意见建议并于7月8日召开委员会会议,对《条例(修订草案)》进行了审议。
“为维护法制统一,推动我省征兵工作高质量发展,对现行条例进行修订是十分必要的。《条例(修订草案)》在严格对标兵役法和国家征兵工作条例的前提下,总结了近年来我省征兵工作的成功经验和做法,对相关内容作了较全面的修订,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和我省实际,文本较为成熟。”省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表示。
此次修订根据地方立法权限并结合我省实际,采取“小快灵”立法形式,作出实施性、补充性规定,删除与上位法不相符的内容15条,同时修改12条、新增17条,形成的《条例(修订草案)》共29条,重点对征兵工作的基本原则、职责分工、组织实施、保障措施、法律责任等作出规定。
关于强化组织领导。一是强化党的领导,明确征兵工作坚持党的领导。二是明确管理体制,规定各级征兵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的征兵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组成征兵办,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征兵工作。三是健全职能分工,征兵办组成单位增加退役军人工作部门,应征公民病史初步核查责任单位增加医疗保障部门。
关于健全运行机制。一是对兵役登记、初步核查、体格检查、政治考核、役前教育、集体审定、交接运输、退回办理的组织实施流程进行了补充细化。二是完善预征预储机制,总结提炼我省好的经验做法,通过在普通高等学校、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成立军事兴趣类社团预征预储有应征意愿、符合应征条件的在校学生。三是适应征兵改革任务要求,补充规定采取职能部门派驻等方式充实工作人员,配套专用办公场所,完善办公制度,加强业务培训,推进征兵办常态化运行。
关于完善保障措施和法律责任。一是加强征兵信息化建设,明确相关职能部门与兵役机关加强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二是建立监督考核机制,明确兵役机关组织对征兵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将征兵工作情况作为有关单位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内容。三是以问题为导向,明确县级政府应当按照规定及时足额发放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并落实其他优待保障。四是调整完善行政处罚,细化上位法规定,结合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将拒绝、逃避兵役登记,拒绝、逃避征集服现役的罚款分别调整为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文图:人大论坛全媒体记者 王晓琳 王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