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9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在贵阳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听取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贵州省数据流通交易促进条例(草案二次审议修改稿)》审议结果的报告。
此前,省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对《贵州省数据流通交易促进条例(草案二次审议修改稿)》和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修改情况的说明进行了审议。
会后,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向有关省人大代表、常委会咨询专家、立法专家等征求了意见,并赴国家信息中心、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北京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北京国际大数据交易所、贵阳大数据交易所等调研并召开座谈会。6月14日召开了省直有关部门、常委会咨询专家、立法专家参加的论证会,7月3日组织召开了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省司法厅、省大数据发展管理局参加的专题研讨会。7月5日,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邀请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及有关部门参加,对草案二次审议修改稿进行了审议,并对省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的审议意见及有关方面提出的修改意见进行认真研究。
对数据交易场所给予明确界定。《条例(草案三次审议修改稿)》将原第八条改为第七条,同时增加一款作为第七条第一款,修改为:“本条例所称数据交易场所是指经依法批准设立,组织开展数据交易活动的交易场所。本省行政区域内数据交易场所的设立由省人民政府批准。”“省人民政府数据主管部门负责数据交易场所行业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维护行业秩序,履行行业风险处置职责。”
考虑到公共数据授权运营问题,《条例(草案三次审议修改稿)》将原第十四条与原第十五条合并改为第十二条,修改为:“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应当在保护个人隐私和确保公共安全的前提下,依法依规以数据产品和服务等形式向社会提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数据主管部门依法授权具备条件的市场主体运营本级所归集的公共数据。”“鼓励各级国有企业依法依规运用自主运营或者授权运营等形式运营本单位数据。”“鼓励利用公共数据开发形成的数据产品和服务通过数据交易场所进行交易。”“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明确数据定价,《条例(草案三次审议修改稿)》明确,“用于数字化发展的公共数据依法依规实行政府指导定价,企业与个人信息数据实行市场自主定价。”
在数据流通交易方面,为促进企业数据发展,培育壮大数据产业,充分发挥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数据流通供给使用。《条例(草案三次审议修改稿)》增加两条分别作为第十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十三条内容为:“支持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采集加工的数据依法依规流通使用,加强数据要素供给激励。”第三十二条内容为:“充分利用中国国际大数据产业博览会等平台,促进对外交流合作,营造全社会积极参与数据要素市场建设的良好氛围,培育壮大数据产业生态。”
为加大个人信息的使用和保护,促进个人信息数据的赋能、增值。《条例(草案三次审议修改稿)》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六条,内容为:“创新技术手段,推动个人信息匿名化处理,保障使用个人信息数据的信息安全和个人隐私。”同时,还增加了数据流通交易服务业的内容,明确“围绕促进数据要素合规高效、安全有序流通和交易需要,培育壮大数据流通交易服务业”。(文图:人大论坛全媒体记者 甘玥 王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