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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江苏·中国江苏网 | 护之有方取之有道 江苏以法治保障地下“生命之源”

发布时间:2024-07-30 作者:佚名 来源:江苏人大

  

  水是生命之源,确保地下水质量和可持续利用是重大的生态工程和民生工程。7月29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听取并审议了《江苏省地下水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称《条例(草案)》),进一步强化全省地下水管理和保护,防治地下水超采和污染,保障地下水质量和可持续利用。

  记者从会上了解到,《条例(草案)》全面总结我省地下水保护管理的经验做法,如禁限采区管理、地下水“双控”、优质地下水利用(特种行业用水)等创新举措,将其凝练上升为法规,为全省水安全、美丽江苏建设和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法治保障。

  节约保护:实行取水总量控制和水位控制措施

  我省多年平均地下水资源量124亿立方米,占本地水资源总量的37%,主要有松散岩类孔隙水、岩溶水和裂隙水三大类型,具有含水层次多、厚度变化大、富水性较好等特点。目前全省地下水年用水量2.5亿方左右,是制药、食品、酿酒等对水质有特殊要求的行业及生活饮用、抗旱等应急供水无可替代的重要水源。

  《条例(草案)》规定,实行地下水取水总量控制和水位控制,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制定、下达本行政区域地下水年度取水计划;加强地下工程建设的管理,防止地下工程建设破坏地下水水源涵养和补给;根据地下水水源条件和需要,建设应急备用饮用水水源,制定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应急饮用水水源井名录等。

  目前,我省沿江地区、沿海垦区等供水末梢地区和丘陵山区,仍存在供水水源单一、水安全保障水平不高等问题。省人大农业和农村委员会在审议时提出,建议《条例(草案)》进一步加强沿江地区、沿海垦区和丘陵山区地下水勘测和储备制度建设,建立健全地下水调查、取水井布局、生活供水和应急抗旱水源建设方面的相关制度,确保紧急情况下的供水需求。

  监督管理:建立地下水监测站网与信息共享机制

  地下水监测是地下水管理与保护的“听诊器”。《条例(草案)》规定,建立统一的地下水监测站网,建立地下水监测信息共享机制,对地下水进行动态监测;直接从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取得取水许可;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地下水取水工程登记造册。同时,建立地下水水位变化通报机制和地下水取水量、水位、水质等异常报告制度,建立健全信用监管工作机制等。

  地热水、矿泉水具有矿产资源和水资源双重属性,开发利用需同时办理采矿许可证和取水许可证,缴纳资源税。目前我省康养、理疗、温泉小镇开发等对地热水利用有较强需求。省人大农业和农村委员会在审议时提出,建议《条例(草案)》研究建立自然资源、水行政主管部门联动审批、联合监管制度。

  污染与超采防治:明确组织划定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

  在污染防治方面,《条例(草案)》明确组织划定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对化学品生产企业、尾矿库、危险废物处置场、垃圾填埋场、化工产业为主导的工业集聚区、矿山开采区等按照规定定期开展地下水污染状况调查评估,确定并公布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排污单位名录。

  《条例(草案)》明确,科学划定地下水禁止开采区、限制开采区;规定地下水禁止开采区、限制开采区的管理要求,确需取用地下水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相应核减其他取用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的取水量或者水权交易获得,不得新增取用地下水。

  2000年,我省出台《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苏锡常地区限期禁止开采地下水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2005年实现苏锡常地区地下水全面禁采。经过20多年的严格管控和超采治理,苏锡常超采区已经“摘帽”。对照国务院《地下水管理条例》和我省地下水管理相关法规,《决定》内容已被上位法和相关法规所涵盖,《条例(草案)》也作了相应衔接。为顺应发展需要,《决定》将在《条例》制定出台后同步废止。

  新华报业·中国江苏网记者 张苏宁 喻婷


原文链接:http://www.jsrd.gov.cn/xwzx/mtjj/202407/t20240729_57225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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