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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引导和规范社会力量参与学前教育发展

发布时间:2024-06-29 作者:佚名 来源:中国人大网

  

  

  6月25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听取了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徐辉作的关于学前教育法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此前,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对学前教育法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

  报告指出,有的常委委员、地方、部门和社会公众提出,我国宪法规定,国家鼓励社会力量依照法律规定举办各种教育事业。多年来,社会力量办园在满足社会需求上发挥了重要作用。本法应明确规定国家鼓励社会力量参与举办学前教育,并进行必要的引导和规范,保障学前教育资源多渠道供给,共同促进学前教育高质量发展。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在草案中明确规定,国家鼓励、引导和规范社会力量参与学前教育发展;鼓励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通过捐赠、志愿服务等方式支持学前教育事业。

  有的常委委员、地方、部门和社会公众提出,学前教育立法应当以学前儿童为中心,进一步突出对学前儿童的权益保障。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设“学前儿童”一章作为第二章,整合草案有关学前儿童权益保障方面的内容,同时增加、完善相关规定:学前儿童享有生命安全和身心健康、得到尊重和保护照料、依法平等接受学前教育等权利;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促进适龄儿童在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工作或者居住地方便就近接受学前教育;学前儿童因特异体质、特定疾病等有特殊需求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及时告知幼儿园;公共文化服务机构和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应当提供适合学前儿童身心发展的公益性教育服务,并按照有关规定对学前儿童免费开放。

  有的常委委员、部门和社会公众提出,应当把保护幼儿生命安全和健康放在首位,强化幼儿园校园及周边的安全风险防范措施。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完善相关规定:幼儿园应当及时排查和消除火灾等各类安全隐患;幼儿园发现学前儿童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面临其他危险情形的,应当立即采取保护措施;发现学前儿童受到侵害等危险情形或者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的,幼儿园应当及时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金 歆)


原文链接:http://www.npc.gov.cn/npc/c2/c30834/202406/t20240627_43777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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