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5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听取了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信春鹰作的关于文物保护法修订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此前,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对该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之后草案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意见,对文物保护法修订草案进行了审议,并提出修改意见。
修订草案中规定,文物工作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代表、部门、地方和社会公众建议贯彻落实习近平文化思想,将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保护第一、加强管理、挖掘价值、有效利用、让文物活起来”的22字工作要求写入本法。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一条规定:“国家发展文物保护事业,贯彻落实保护第一、加强管理、挖掘价值、有效利用、让文物活起来的工作要求。”
有意见提出,建议进一步突出和完善与中国共产党有关文物的保护。草案二审稿采纳了这一建议,将与中国共产党有关文物的保护单列一条,并增加“伟大建党精神”的表述,修改为:“对与中国共产党各个历史时期重大事件、重要会议、重要人物和伟大建党精神有关的文物,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保护。”
文物是不可再生的文化资源。草案二审稿对加强文物保护管理、确保文物安全作出相应规定:明确在文物普查、专项调查或者其他相关工作中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应当及时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或者登记公布为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明确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隐患,防范安全风险;明确依托历史文化街区、村镇进行旅游等开发建设活动的,应当严格落实相关保护规划和保护措施;明确不可移动文物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加强消防安全管理,采取有针对性的消防安全措施;明确在可能存在地下文物的区域,土地出让或者划拨前,应当组织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可能存在地下文物的区域,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及时划定并动态调整。
针对如何进一步加强文物价值挖掘阐释,发挥文物作用,让文物活起来,草案二审稿也作出相应规定。(彭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