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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对《广西壮族自治区水路运输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审议意见的汇总

发布时间:2024-05-20 作者:佚名 来源:广西人大网

  2019年9月27日上午,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对《广西壮族自治区水路运输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进行了审议。审议中,共有9名常委会组成人员和1名列席会议的同志对草案提出了10条意见和建议。审议意见主要涉及修订的必要性,水路运输的发展、安全管理、从业人员管理等方面的内容。现将审议意见汇总如下:
一、总体意见建议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我区河流纵横、干支相连,具有通江达海、承西启东的区位优势,水运资源得天独厚。随着形势的不断变化,特别是伴随着我区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水路运输面临着新的发展机遇和挑战,现有条例已不能完全适应发展的需要,对条例进行及时修订,是十分必要的。怎么样将我区水运资源的比较优势转化为发展优势,这里面大有文章可做,也应该是条例需要涉及的一个重要方面。条例的修改,不仅是要规范管理,更要着眼于发挥好引领和促进作用。特别要在条例中明确支持和保障的措施,比如各级财政在航道港口等公共基础设施上加大投入,等等。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自治区水路运输管理条例早在1999年就出台了,到现在为止,国家层面已对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作了两次修订,但是广西的条例自1999年实施以来一直没有作修订,在这期间情况发生了比较多的变化,比如说有些范围扩展了,还有一些原来没有考虑到的出现一些新的情况,且修订条例的上位法依据也比较明确,所以根据发展和现实的需要对这个条例进行修订,很有必要。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条例修订草案显得有些凌乱,逻辑层次不清。一是“水路运输管理条例”题目很大,但是内容都很小,主要是针对“十二人以下的客运船舶运输、乡镇客运渡船运输”进行规定的。二是条例从第二条至第六条,讲的是自治区水路运输管理,而从第七条开始怎样进行管理,都是针对从事载客十二人以下的客运船舶运输、乡镇客运渡船运输经营等,使人看了后觉得有些“词不达意”,似乎“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只管“十二人以下的乡镇渡船”。建议进一步修改完善。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条例核心的问题还是一个从业人员管理,建议考虑加强对从业人员的管理。同时建议运输工具的管理,要明确由哪个部门来管,取消了前置审批以后怎么样去管,要在这个条例里明确,否则的话安全得不到保障。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修订自治区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很有必要。修订草案根据2016年以来我区水上交通迅猛发展的客观情况和推进“放管服”改革的实际需要,规定不再保留一些行政许可,同时加强了事中事后监管的规定,十分必要。
二、对具体条文的意见建议
(一)关于修订草案第二条适用范围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明确海岸线水路的管理是否在条例调整的范围之内,增加对休闲渔业、休闲旅游这些新业态的规范,避免发生安全事故。
(二)关于修订草案第十条乡镇客运渡船运输经营规范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加强小河流上的小渡船等的安全管理。
有列席会议的同志建议将该条第四项“具备渡船停靠……”改为“具备渡船运行、停靠……”。
三、其他意见建议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立法一个重要目的是维护水运安全,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最近开展渔业法执法检查,发现“三无”船舶对水运安全构成很大威胁,据了解,南宁市水路运输交通事故中90%是由“三无”船舶引起的,建议修订草案对“三无”船舶影响水运安全的行为作出规定。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鉴于水路运输事故多发,建议增加关于水路运输安全的相应条款。比如规定客运船舶应配备救生衣等救生设备,船舶驾驶员应接受安全生产培训等。

  


原文链接:https://dhzt.gxrd.gov.cn/html/art16653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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