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5日下午,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对自治区水污染防治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审议中,有18位常委会组成人员和1名列席会议的同志对草案提出了29条意见建议,常委会组成人员普遍认为,制定条例是形势所需,很有必要,并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建议。现将审议意见汇总如下:
一、总体意见建议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水污染防治是一个系统工程,怎么把条例草案修改完善,提高可操作性,该硬的要硬。需要政府落实、制定配套规定的,应在条例草案中明确。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生态环保和水污染防治都是互相联系的,广西的山青水秀在全国都是金不换的招牌,“桂林山水甲天下”是在全国闻名、世界闻名的,这说明广西的生态环境特别是水的问题很重要,对制定水污染防治条例表示同意。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制定出台水污染防治条例是形势所需,很有必要。今后还应多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尤其是听取专业部门和公众的意见,使之进一步完善。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制定条例很有必要也很及时。条例出台后,重点在于实施,要加大宣传力度。条款要有刚性约束,管用实用。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这个条例非常重要,青山绿水是广西的宝贵财富。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对于自治区水污染防治条例草案,原则同意,修改完善后尽快实施。
二、对具体条文的意见建议
(一)关于草案第十条奖励措施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该条规定指代不明确,建议明确由谁来给予奖励。
(二)关于草案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第四十六条排污总量控制违规后果、重点排污单位和节水农业建设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条例草案有些规定写得太繁琐,如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第四十六条,把政府部门职责程序性的工作写进法规不合适。
(三)关于草案第二章水污染防治措施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单独设定一个条款,对餐饮、洗涤、洗车、医院等服务行业水污染防治作出规定。
(四)关于草案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人大监督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人大加强监督,可以听取有关工作报告,但规定水污染突发事件发生后要向人大报告,人大无法处理。
(五)关于草案第三十条实验室等废液排放要求
有列席会议的同志提出,该条中“水体”这个词的表述是否有偏差,是不是用“环境”或者什么词?企业、学校产生的污染物,只是列举了简单的酸、碱和有毒物品,一些有机污染物和重金属污染物是否需要列举?此外,“安全处理”的表述比较笼统,是否有必要强制性交由有资质的企业处理,防止一些单位变通打擦边球。
(六)关于草案第三十五条禁止新建项目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把“小型”两个字删掉,不管大型中型小型只要是严重污染的项目都要禁止新建。
(七)关于草案第三章城镇水污染防治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增加保障污水处理厂运行的内容。因为实践中,已建成的乡镇污水处理厂没有运行或者没有正常运行的情况比较多,至少在工作层面上应该要有所要求。
(八)关于草案第四章第四节农业和农村水污染防治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增加乡村旅游水污染防治的内容。我区把旅游作为重点支柱产业,大力发展全域旅游,尤其这两年乡村旅游发展非常迅速,可以说遍地开花,各地政府非常重视,但在旅游发展的过程中也存在不少问题,水污染防治相对来说重视得不够,像餐饮、民宿的排污等,都需要通过立法加以规范。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水污染防治最大的问题还是在农村,比如养猪、养家禽的无序,生活污染物未经处理直接排入河流,有毒垃圾、无法降解的垃圾向河流丢弃,所以要加大对农村的普法宣传和管控力度,建议条例予以规定。同时,条例的实施,需要一支强有力的执法队伍,使条例的内容落到实处。
(九)关于草案第四十五条农村环境基础设施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不仅要对建设作出规定,还要对乡镇污水处理厂的运行作出规定,才能确保达到防治水污染的效果。
(十)关于草案第四十六条节水农业建设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在“……调整不合理的种植业结构与布局”之前增加“引导”两字。
(十一)关于草案第四十九条畜禽养殖污染防治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草案对水产养殖、畜禽养殖等农村高污染养殖方面没有规定,对不履行责任如何处罚没有明确要求,不利于条文的落实;同时对随意乱丢死畜的行为没有设置处罚规定,建议完善。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水污染的一个重要源头是畜禽养殖中的粪土污染。建议在第四十九条中,增加规定加大对畜禽养殖管理力度。对市县人民政府和养殖户提出明确要求,县乡人民政府要合理规划和建设病死畜禽无害化集中处理场所和设施,接收、处理动物尸体和动物产品。养殖业专业户应当依法对染疫病畜禽尸体和病害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深埋、化制、焚烧等无害化处理。在法律责任设置上,对于畜禽养殖的粪污的管理不到位的,加大处罚力度。
(十二)关于草案第五十三条口岸水污染防治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该条规定指代不清晰,“口岸水污染防治”能否修改为“近岸海域水污染防治”?同时,建议在该条中增加海上浮动船坞污染防治的内容。
(十三)关于草案第五十八条流域生态保护机制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生态补偿金制度没有形成可操作的制度,缺乏顶层设计,草案能否考虑出台可操作性的规定,彻底解决生态补偿争议多年问题,而不是下游应该对上游进行补偿的泛泛表述,也无法操作。
(十四)关于草案第六十条交界断面水质考核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增加交界断面水质的公开制度。既然要建立交界断面水质考核,那么交界断面水质要公开。是一年公开一次,还是一个季度公开一次,还是一个月公开一次?生态环境部门可以研究,水质考核也是对河长制的一个考核。
(十五)关于草案第七章法律责任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法律责任规定避重就轻,不够刚性,对条例的执行和落地不力。后续修改要进行科学论证,科学设置法律责任。
三、其他意见建议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由于该条例草案提请审议时间比较急,尽管自治区人大环资委提前介入,但是对照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要求,还有很多工作要做。环资委在审议报告中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建议,供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审议时参考。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条例出台后加大宣传力度,让群众了解条例,普及法律知识。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水污染防治立法值得学习,柳州正在草拟柳江生态流域环境保护条例。水污染防治,城市之间要联动,省际之间要联动。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政府提请审议的自治区水污染防治条例草案,应该按照广西立法条例的要求准备和提供草案文本及说明、立法指引、立法参阅材料等材料。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对于运行的资金投入机制,特别乡镇政府它不是一级财政,但是我们现在不少截污的污水处理厂都在乡镇,运行保障很关键,所以要有一个机制来保障水质不反弹。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有些地方发生非洲猪瘟病,死的猪被遗弃到河流里,对水污染很大,负责处理的部门却无法确定,建议条例加以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