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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修正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发布时间:2024-05-19 作者:佚名 来源: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黑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 时鹏远

  大会主席团:

  2024年1月25日,各代表团审议了《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修正草案)》(以下简称修正草案)。代表们普遍认为,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法治思想,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重大理念,维护国家法治统一,进一步规范我省地方立法活动,推动提升地方立法质效,对立法条例及时修改是非常必要的。修正草案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对标衔接和贯彻实施新修改的立法法、地方组织法,总结吸收近年来我省地方立法实践新经验新成果,结合我省实际作出了细化和补充,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较强,已经比较成熟。同时,代表们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会后,省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对代表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对修正草案作了修改。1月25日晚,经法制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形成了《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修改决定草案),法制委员会建议提交本次大会予以表决。现将有关修改情况报告如下。

  一、有的代表提出,应当对修正草案中关于公开相关立法文件的规定进行细化,以进一步增强操作性和执行性。据此,将该条修改为:“地方性法规公布后,法规文本以及草案的说明、修改情况的汇报、审议结果的报告等,应当及时在常务委员会公报、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网站上全文刊载,并上传至省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数据库。法规文本应当自通过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网站、《黑龙江日报》等媒体上刊载。”(修改决定草案第二十一条)

  二、有的代表提出,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配套规定的相关表述应当更加规范和严谨,建议对相关规定进行修改。据此,将相关内容修改为:“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被授予的权力不得转授给其他机关、组织,其制定的规定不得同省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修改决定草案第二十八条第三项)

  三、建议将决定施行时间确定为2024年3月1日。

  此外,还根据代表的审议意见,对部分文字表述进行了修改。

  修改决定草案及以上报告,请审议。


原文链接:https://www.hljrd.gov.cn/content.html?id=64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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