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机关一级巡视员 李大方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受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委托,现就《黑龙江省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作审议结果的报告。
2023年12月22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组成人员认为,条例草案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积极发展养老服务业的重要指示精神,将一些成功经验做法固化下来,对于依法推进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工作具有重要意义,制定这部条例是必要的。同时,组成人员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会后,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会同省人大社会委和省司法厅、省民政厅,对组成人员意见和有关方面意见进行了认真梳理、研究,形成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见稿,向省直有关单位、全省13个市(地)人大常委会(工委)征求意见,通过相关工作平台向立法联系点征求意见,在东北网和省人大常委会门户网站公开征求意见。组成调研组赴哈尔滨、牡丹江、鸡西、七台河等地补充调研,召开专家论证会深入论证。推进民主立法,在省政协召开座谈会,开展立法协商,凝聚社会共识。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政部沟通汇报。在此基础上,结合征求意见、立法调研、专家论证和立法协商情况,对征求意见稿作了进一步修改。4月1日,省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专题办公会议听取了条例草案修改情况汇报,提出重要指导意见。4月8日,经法制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形成了草案修改稿。条例草案共7章48条,修改43条。现将主要修改情况报告如下。
一、提高条例的可操作性
有的组成人员提出,应当结合农村养老服务工作提高可操作性,确保条例符合我省实际情况,能够得到有效贯彻施行。据此,在省人民政府制定养老扶持政策,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养老服务义务,构建“一刻钟”助老服务圈,布局建设城乡区域性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站)等方面进行修改完善。(草案修改稿第四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十条第二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五款)
二、强化家庭成员养老义务
有的组成人员和部分政协委员提出,应当通过法治方式倡导家庭成员常回家看望老年人,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孝老的传统美德。据此,补充相关条文,表述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子女等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草案修改稿第七条第二款)
三、完善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相关规定
(一)有的组成人员和部分政协委员提出,应当完善对农村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的规定。据此,修改相关条文,表述为:“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依规使用集体资产为本组织成员建设公益性养老服务设施。”(草案修改稿第十二条第二款)
(二)有的组成人员提出,在适老化改造中,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用房应当安排在多层住宅的一层,方便老年人出入。据此,增加了“鼓励将多层住宅的一层以调换的方式调整为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用房”的表述。(草案修改稿第十四条第一款)
四、补充养老服务内容
(一)有的组成人员和部分政协委员提出,应当结合老年人需求,根据我省老年人冬季去南方养老的实际情况,进一步补充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内容。据此,补充了“老年助餐、医疗管理、识骗防诈、法律咨询”等内容,并增加一款,表述为:“鼓励和支持本省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组织与省外养老服务组织合作,结合老年人的需求和健康状况,探索提供‘旅居式’‘候鸟式’‘度假式’等个性化养老服务模式。”(草案修改稿第十六条)
(二)有的组成人员和部分政协委员提出,应当推动社会力量运用现代化技术探索建立志愿养老服务信息系统,为老年人提供服务。据此,补充相关内容,表述为:“探索建立志愿养老服务信息系统,运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区块链、人工智能等现代化技术自动匹配、对接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并记录志愿者服务时间和项目。”(草案修改稿第二十条第四项)
(三)有的组成人员提出,紧急呼叫装置是老年人重要的求助手段,建议条例对此作出刚性规定。据此,增加一款,表述为:“从事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的组织和个人应当在养老设施建筑的公共活动用房、居住用房及卫生间、沐浴间等场所设置紧急呼叫装置,并及时处置突发事件。”并在法律责任部分作出相应规定。(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二款)
五、增强养老服务支持保障
(一)有的组成人员提出,应当充分发挥市场作用,支持公益慈善力量、各类组织和个人参与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据此,补充相关条文,表述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发挥市场作用,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养老服务需求状况,通过购买服务、合同外包、委托等多种形式,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的建设和运营,鼓励物业服务企业探索开展物业服务和养老服务相结合的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鼓励和支持公益慈善力量、各类组织和个人以投资、捐助、捐赠等方式参与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壮大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市场,实现居家和社区养老事业与产业协同发展。”(草案修改稿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
(二)有的组成人员提出,为了破解养老服务人才发展瓶颈,畅通职业上升通道,应当对相关技能人才职业水平评价、职业技能等级等作出规定。据此,补充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养老服务技能人才职业水平评价、职业技能等级制度”的表述。(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九条)
此外,还根据省人大社会委及有关方面提出的意见,对条例草案部分文字表述作了修改。
以上报告及草案修改稿,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