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机关一级巡视员 李大方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受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委托,现就《黑龙江省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条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草案修改稿)作修改情况的汇报。
2024年4月22日上午,本次常委会会议对草案修改稿进行了分组审议。组成人员认为,草案修改稿已经比较成熟,建议进一步修改后,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同时,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会后,常委会法工委会同省人大社会委和省司法厅、省民政厅认真研究组成人员提出的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4月22日下午,经法制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形成了草案表决稿。现将有关修改情况汇报如下:
一、根据组成人员意见,将草案修改稿第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县级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改建、购买、置换、租赁等方式,对已经建成的城镇住宅小区按照每百户(不足百户的按照百户计算)建筑面积十五至二十平方米的标准,集中配置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用房。多个邻近已经建成城镇住宅小区组成的小型社区,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求,依照本条例规定标准集中配置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用房。”(草案表决稿第十一条第二款)
二、根据组成人员意见,恢复关于支持中医执业医师开展多机构执业活动的内容。(草案表决稿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三、根据组成人员意见,将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五条修改为:“从事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的组织和个人应当依照建筑、消防、医疗、食品安全、卫生健康、特种设备、应急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开展服务活动。从事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的组织和个人应当在养老设施建筑的公共活动用房、居住用房及卫生间、沐浴间等场所设置紧急呼叫装置。从事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的组织和个人应当制定突发事件处置和消防安全应急预案,开展经常性安全检查,定期组织应急演练和安全培训。突发事件发生后,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落实应急处置措施,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草案表决稿第二十五条)
四、建议将条例施行日期确定为2024年7月1日。
此外,根据组成人员意见,对部分文字表述作了修改。
以上汇报及草案表决稿,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