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民政厅厅长 董濮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受省政府委托,现就《黑龙江省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立法背景
习近平总书记十分重视养老服务工作,强调“要积极发展养老服务业,推进养老服务业制度、标准、设施、人才队伍建设,构建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医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截至2022年末,全省60周岁及以上人口达到了793万,占全省总人口的25.59%,居全国第三位,人口老龄化呈现基数大、增速快的发展趋势。据调查,其中有98.9%的老年人依托居家和社区养老,且对改善和提升服务愿望强烈。近年来,我省先后制定实施了一系列规划、方案和政策文件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推进落实养老服务工作,但实践中仍存在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供给不足、均衡性可及性不够、服务标准质量不高、政策落实不到位等问题,亟需通过地方立法将成功的做法经验固化下来,从法律层面为我省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工作提供保障,更好地发挥政府保基本、兜底线职能,激发市场主体参与养老服务积极性,支持家庭承担养老责任,保障广大老年人过上有品质、有尊严的晚年生活。
二、起草过程
省民政厅牵头成立起草小组,专班推进。省司法厅提前介入,采取“边起草、边审查、边修改”方式,全程参与。起草工作本着“坚持问题导向、突出开门问策、注重集思广益”的原则,完成了立法调研、公开征求意见、听证会、组织法律、舆情、宣传方面专家论证评估等程序。先后4轮征求56个中省直单位意见,有4个单位提出5条修改建议,全部采纳。2次征求民政部意见,得到充分肯定。省司法厅先后组织集中修改10次,严格履行审查程序,形成《条例(草案)》。
省政府领导高度重视《条例》制定工作,惠玲省长就《条例》修改作出批示,余建副省长召开专题会议,逐条研究落实惠玲省长批示要求,对城镇服务设施标准、适老化改造、养老助餐、医养结合、智慧养老等条款内容提出了10条20处修改意见。省民政厅与省司法厅再次对《条例(草案)》进行修改完善,各有关部门已达成一致意见。并于2023年12月5日经省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三、主要内容
《条例(草案)》共7章48条,主要在以下方面做出规定。
(一)明确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工作原则。专章对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的内容和标准进行规范,明确提出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家庭尽责、社会协同、市场运作的原则,明确政府、市场、社会、家庭、个人的责任。
(二)规范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加强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布局,明确城镇新建小区和已建成小区配套用房标准,明确国有闲置且适宜用于开展养老服务的场所,优先改造为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支持符合条件的公共场所和已经建成的多层住宅加装电梯。
(三)明确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的内容与标准。明确规定开展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活动应当依法办理登记,公示服务制度、服务流程以及收费标准。确定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实施标准、细化服务内容,丰富服务形式,明确医养结合、康养结合、社区康复等内容。
(四)明确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的支持与保障措施。结合我省实际,明确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经费保障机制,保障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规定了一次性入职补贴和一次性从业补贴,重申老年人子女陪护假,将高龄津贴制度写入法规。
(五)明确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的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建立协同监管机制,确定监督措施,开展信用监管,由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对本条例新增且没有上位法规定的禁止性行为,设定了法律责任。
请对《条例(草案)》予以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