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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齐齐哈尔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的说明

发布时间:2024-05-19 作者:佚名 来源: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齐齐哈尔市人大常委会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现就《齐齐哈尔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作如下说明:

  一、立法必要性

  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意见》明确要求,“要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贯彻到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实践中,落实到立法、执法、司法、普法和依法治理各个方面”。制定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是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的具体体现。同时,由于人们在生产生活和工作中一些不文明行为的发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制定一部专项法规,依法规范人们的文明行为十分必要。

  二、需要说明的内容

  条例分为总则、倡导与规范、促进与保障、附则等四章,共二十一条。

  (一)坚持与时俱进。按照《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党和国家机关机构改革精神,条例明确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主管部门,明确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承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职责,对精神文明建设创建等内容作出明确规定。

  (二)坚持以人为本。在维护公共秩序方面,规定“不在室内公共场所以及幼儿园、中小学校、妇幼保健机构等以未成年人、孕妇为主要服务对象的场所室外区域吸烟,不在公共交通工具内吸烟”“网络直播、广场舞、露天演唱等活动,应合理使用场地、设施,控制音量”。

  (三)坚持问题导向。在维护交通秩序方面,规定驾驶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应减速并礼让行人,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不浏览手持电子设备;在维护公共卫生方面,规定“参加集会、观看赛事和演出,保持现场整洁,离开时随身带走垃圾”。

  三、论证过程

  条例(草案)由市文明办负责起草,市人大教科文卫委组织立法调研、进行论证并提出法规案。2023年9月一审完成,11月二审通过。立法中,坚持全过程人民民主,科学认真地进行研究论证。通过齐齐哈尔日报和市人大网站发布公告向全社会征求意见;向市委、市政府22个有关部门,5个驻齐中省直单位和73名立法咨询专家发送两轮征求意见函;专门征求了市四个班子所有成员意见。对反馈意见中涉及部门职责等内容,与市文明办、市委编办面对面进行研究;对涉及招录、聘用等内容,向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专门征求意见;对小区楼道堆放杂物影响消防安全等意见建议,深入住宅小区了解情况,并同应急、城管、住建等部门认真研究。论证中,就条例全部条款内容专题征求了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省文明办意见,并得到了精心指导、全力支持。现提请本次会议审查批准。

  以上说明以及法规文本,请予审议。

  



原文链接:https://www.hljrd.gov.cn/content.html?id=65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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