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刘红岩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2024年4月8日,法制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对齐齐哈尔市人大常委会报请省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的《齐齐哈尔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行了审议。此前,法制工作委员会就该条例征求了省委宣传部,省人大教科文卫委,省司法厅等相关部门的意见,各部门均没有提出合法性问题的意见。
法制委员会认为,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提升公民文明素质,齐齐哈尔市人大常委会制定该条例是必要的。条例注重以人为本,在维护公共秩序、交通秩序、公共卫生和社区秩序等方面做出了具体规范。立法中坚持全过程人民民主,面向全社会广泛征集意见,进行科学论证。条例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省本级地方性法规不相抵触,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查批准该条例。
以上报告,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