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7月27日在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上
省人大民族宗教委员会主任委员金安江
省人大常委会:
2021年4月28日,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乡村清洁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
《条例》起草、审议过程中,省人大民宗委提前介入,加强指导,提出意见建议,并协助黔东南州人大常委会召开论证会,征求省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法工委和省直有关部门的意见。《条例》报请批准后,省人大民宗委再次组织征求意见,并对《条例》进行初步审查,提出修改建议。
7月6日,省人大民宗委召开第十九次委员会会议,邀请省人大法制委、财经委、农委、环资委和常委会法工委参加,对《条例》进行了审议。民宗委认为,乡村清洁是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重要内容和基础性工作,黔东南自治州人大常委会从自治州乡村清洁治理的客观实际和需要出发制定《条例》,对于改善乡村人居环境、建设美丽宜居乡村、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推动提升旅游产业化水平等,具有重要意义。《条例》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村(居)、自然村寨、社区的职责权限以及家庭、村(居)民、生产经营者等的权利义务,规定了乡村清洁设施、设备、场所等的规划、建设、配备、管理、使用等标准规范,建立完善了城乡统筹的乡村生产生活垃圾收集、处理、转运等制度机制,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自治州实际,具有可操作性,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予以批准。同时,建议对《条例》部分条款作文字技术处理。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