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大常委会:
本次会议对《贵阳市推进文明城市建设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和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决定》的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意本次会议予以批准,同意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对这些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提出了修改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1.将第三条中“坚持党委领导、文明委协调、政府主导、部门负责、社会参与的工作格局”修改为“构建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负责、社会参与的工作格局”。
2.将第六条第四款修改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文明城市建设推进相关工作,开展文明行为的宣传、教育和引导。”
3.删除第七条第三款中“其他国家机关”。
4.将第九条第二款修改为:“管理单位应当加强相关基础设施的日常维护和管理,保证其正常使用。”
5.将第十二条第一款中“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修改为“并推动实施”。
6.将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并进行随机抽查”修改为“并督促整改达标”。
7.《规定》的施行日期明确为“2021年10月1日”。
此外,建议对《决定》部分条款作文字技术处理。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
2021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