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7月27日在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上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路良
省人大常委会:
贵阳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于2020年12月25日审议通过了《贵阳市推进文明城市建设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并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
《规定》起草、论证过程中,法制委、法工委提前介入,加强指导,提出修改建议,并协助贵阳市人大常委会书面征求有关单位的意见建议。2021年6月17日,法工委召开论证会,邀请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省直有关部门和省人大常委会咨询专家对《规定》的合法性等进行论证。7月9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会同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对《规定》进行审议,并对有关方面提出的修改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法制委员会认为,贵阳市为了引导和促进文明行为,提升城市文明水平,推进文明城市建设,结合地方实际制定《规定》是必要的;《规定》的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有可操作性,建议本次会议审议后予以批准。同时,提出如下修改建议:
1.第三条中“坚持党委领导、文明委协调、政府主导、部门负责、社会参与的工作格局”修改为“坚持统一领导、政府主导、部门负责、社会参与、协同推进的工作格局”。
2.第六条第四款修改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文明城市建设推进相关工作,开展文明行为的宣传、教育和引导。”
3.删除第七条第三款中“其他国家机关”。
4.第九条第二款修改为:“管理单位应当加强相关基础设施的日常维护和管理,保证其正常使用。”
5.第十二条第一款中“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修改为“并推动实施”。
6.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并进行随机抽查”修改为“并督促整改达标”。
此外,还对《规定》部分条款作了文字技术处理。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