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大常委会:
本次会议对《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乡村清洁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省人大民族宗教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进行了认真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条例》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自治州实际,具有可操作性,同意本次会议予以批准,同意省人大民族宗教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对这些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提出了修改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1.将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乡(镇)人民政府”改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2.第二十条第二款“不可降解塑料袋”改为“塑料袋”;
3.第二十五条“村(居)民代表会议”改为“村民代表会议”;
4.将第五章中“……根据省级人民政府的决定……”改为“……根据省的决定……”;
5.《条例》施行日期明确为“2021年10月1日”。
此外,还对《条例》部分条款作了文字技术处理。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
2021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