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7日,安徽省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修订后的《安徽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与《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办法》《安徽省家庭教育促进条例》《安徽省学校安全条例》等法规,构筑起我省未成年人保护的法治网络。现将《条例》修订的有关情况介绍如下:
一、《条例》修订背景
未成年人是国家的未来、民族的希望,党和国家历来高度重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提出:“加强家庭家教家风建设,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全社会都要了解少年儿童、尊重少年儿童、关心少年儿童,服务少年儿童,为少年儿童提供良好的社会环境。”现行《安徽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于1994年制定、2009年修订,为我省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2020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进行了全面修订。为做好与上位法的衔接,解决本省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总结固化有效经验,有必要对《条例》进行全面修订。
二、《条例》修订过程
根据省人大常委会2023年立法计划,省民政厅会同省司法厅,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社会建设工委,认真研究各方意见、建议,反复修改送审稿,并于2023年7月4日经省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通过。7月上旬,省政府将《条例(修订草案)》报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省人大常委会于7月下旬、11月中旬进行了两次审议,并于11月17日表决通过。
三、《条例》修订的主要内容
修订后的《条例》共十章六十四条,主要内容包括以下九个方面:
(一)关于总则
一是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相关经费纳入本级政府预算,予以足额保障(第四条)。二是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协调机制,明确其依法履行的具体职责(第五条)。三是规定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其他成年人以及有关方面的职责(第六条)。四是规定有关部门接到涉及未成年人的检举、控告或者报告后的处理,实行首接负责制(第七条第四款)。五是规定对保护未成年人有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八条)。
(二)关于家庭保护
一是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共同生活的其他成年家庭成员应当协助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履行监护责任(第十条)。二是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知情权、受教育的权利,教育和引导未成年人养成良好的生活和学习习惯,鼓励、支持未成年人参加与其年龄相适应的家务劳动、社会公益劳动以及各类积极健康的文体活动、社会活动,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和心理健康状况,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知识教育(第十一条至第十五条)。
(三)关于学校保护
一是规定学校应当建立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管理制度,定期开展学生心理健康测评筛查,做好心理或者行为异常学生的信息保护工作(第十七条)。二是规定学校应当建立未成年学生体质监测制度(第十八条)。三是规定学校和校外培训机构落实“双减”相关要求(第十九条)。四是规定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第二十条)。五是规定学校应当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工作制度(第二十一条)。六是规定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预防性侵害、性骚扰未成年人工作制度(第二十二条)。七是规定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家校联系机制(第二十三条)。八是规定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早期教育服务机构、校外培训机构、校外托管机构等应当依法开展与未成年人相关的服务和培训业务(第二十四条)。
(四)关于社会保护
一是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未成年保护工作相关职责(第二十五条)。二是规定公共文化设施建设,应当考虑未成年人需要(第二十六条)。三是规定公共场所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当优先救护未成年人(第二十七条)。四是规定媒体应当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公益宣传(第二十八条)。五是规定住宿经营者接待未成年人入住,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的情形(第二十九条)。六是规定剧本娱乐场所与未成年人相关的经营要求(第三十条)。七是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未经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医疗美容服务(第三十一条)。八是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第三十二条)。九是规定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开展未成年人保护相关专业服务的具体内容(第三十三条)。
(五)关于网络保护
一是规定网信等相关部门在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工作中的职责(第三十四条)。二是规定学校和有关方面应当加强网络安全、网络文明、反电信网络诈骗和防止沉迷网络的教育(第三十五条)。三是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加强对未成年人使用网络行为的引导和监督(第三十六条)。四是规定信息处理者和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与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相关义务(第三十七条)。五是规定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与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相关义务(第三十八条)。六是规定鼓励和支持医疗卫生机构、高等学校等,开展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相关问题的研究(第三十九条)。
(六)关于政府保护
一是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未成年人保护相关工作职责(第四十条)。二是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纳入城乡公共服务体系(第四十一条)。三是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发展托育事业(第四十二条)。四是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促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科学的教育评价制度(第四十三条)。五是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卫生健康部门在未成年人心理健康方面的职责(第四十四条)。六是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民政部门的监护职责(第四十五条)。七是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儿童友好城市、儿童友好社区建设(第四十六条)。八是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未成年人保护热线,及时受理、转介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投诉、举报;发挥青少年服务热线、妇女维权公益服务热线的作用,为未成年人提供咨询服务(第四十七条)。九是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培育、引导和规范有关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参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第四十八条)。
(七)关于司法保护
一是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联合网信、教育、民政等部门以及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人民团体,建立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工作机制(第四十九条)。二是规定法律援助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依法为未成年人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第五十条)。三是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指派符合条件的工作人员担任学校法治副校长、校外法治辅导员(第五十一条)。四是规定未成年人的抚养人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未成年人暂时无人照料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其进行适当安置(第五十二条)。
(八)关于特别保护
一是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留守未成年人关爱保护和困境未成年人保障工作体系,并对民政等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相关职责作出规定(第五十三条)。二是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残疾人康复服务体系(第五十四条)。三是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委托监护中的职责(第五十五条)。四是规定学校应当加强留对守未成年学生、困境未成年学生、残疾未成年学生社会生活指导和心理健康教育;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等应当为留守未成年人、困境未成年人、残疾未成年人提供服务;鼓励有条件的救助保护机构、儿童福利机构为留守未成年人、困境未成年人、残疾未成年人提供服务;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个人等社会力量为留守未成年人、困境未成年人、残疾未成年人提供帮助和支持(第五十六条)。五是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困境未成年人医疗康复保障制度;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加强未成年人重大疾病救治管理工作(第五十七条)。六是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困境未成年人医疗康复保障制度;教育、民政、财政等部门应当加强事实无人抚养未成年人等困境未成年人教育保障;医疗保障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对孤儿和符合条件的事实无人抚养未成年人实施医疗救助(第五十八条)。七是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残疾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特殊教育学校的办学条件,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举办特殊教育学校(第五十九条)。八是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残疾未成年人康复救助制度(第六十条)。
(九)关于法律责任
一是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律责任(第六十一条)。二是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法律责任(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