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8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安徽省新能源汽车产业集群发展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将于2024年3月1日起施行。现将《条例》制定的有关情况介绍如下:
一、《条例》制定的背景
一是贯彻落实中央及省委战略部署的重要举措。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习近平总书记多次作出重要部署、提出重要要求,强调“发展新能源汽车是我国从汽车大国迈向汽车强国的必由之路”。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率先确立了发展新能源汽车国家战略,制定面向2020年和2035年产业发展规划,推动我国新能源汽车产业快速发展。今年6月,省委书记韩俊在全省新能源汽车产业集群建设推进大会上强调,强化创新引领推动安徽加快向新能源汽车强省迈进。制定《条例》,是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及省委战略部署的重要举措,也是我省在新能源汽车领域率先立法、先行示范的积极实践和有益探索。
二是进一步强化我省新能源汽车产业优势的现实需要。随着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加速演进,汽车产业面临前所未有的大变局。近年来,我省深入实施制造强省战略,汽车产业已成为引领发展的优势产业,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走在了全国前列,掌握了电池、电机、电控核心技术,在智能化技术上取得了突破,培育了一批有较强竞争力的龙头企业,成为了汽车出口大省。同时,我省新能源汽车产业存在明显短板,如零部件产业规模小、整体竞争力不高,研发方面创新能力不够强、人才培养跟不上,产业集聚能力尚需进一步增强等问题。制定《条例》,有利于进一步强化创新引领,营造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的良好生态,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集群建设,推动新能源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
二、《条例》制定的过程
根据省委的决策部署和要求,省人大常委会报经韩俊书记同意,新增《条例》为今年的立法项目。省人大常委会党组副书记、副主任陶明伦多次提出明确要求,并带队开展省内外相关立法调研。财经委把协助常委会做好《条例》制定工作作为年度重要任务,及时制定工作方案、成立起草专班,起草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在广泛听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经多次修改,形成了《条例(草案)》。9月12日,经常委会第15次主任会议讨论,决定将《条例(草案)》提请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
2023年9月20日上午,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将《条例(草案)》和说明在安徽人大网公开征求意见,书面征求了省直有关单位、设区的市及有关县级人大常委会和基层立法联系点的意见,赴北京、上海、深圳和合肥、芜湖进行了调研,并多次召开研究修改会议,集思广益,提高条例制定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12月27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第二次审议,并于28日表决通过。
三、《条例》的主要内容
《条例》共设7章43条,包括总则、创新引领、产业链提升、场景拓展、开放合作、支撑保障及附则。作为全国首部省级层面的新能源汽车产业专项立法,《条例》从我省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实际需要出发,进行探索创新,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明确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的总体要求
为了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集群发展,《条例》规定:一是明确新能源汽车产业集群的范围,主要是依托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国家级和省级开发园区以及省人民政府认定的县域特色产业集群(基地)等。二是坚持创新引领、错位发展、优势互补、产业协同、开放发展;坚持强化企业主体地位,以强促大,发挥政府在战略规划引导、标准规范制定、质量安全监管、市场秩序维护、绿色消费引导等方面作用。三是各地政府应当因地制宜,根据新能源汽车产业集群发展需要开展相关工作,营造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的良好环境。四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部门或者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五是鼓励和支持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组织和个人参与新能源汽车产业集群发展的相关活动。六是省人民政府应当推动长三角地区共建新能源汽车产业链联盟,推动充换电等基础设施协调应用,鼓励开展新能源汽车产业集群发展的多层次全方位对接合作。
(二)强化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的科技创新
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为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提供动力支持。《条例》规定:一是鼓励、支持组建新能源汽车产业创新联合体、创新联盟等方式,开展新能源汽车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研发服务;支持建设国家级和省级汽车领域实验室等创新平台。二是系统部署新能源汽车领域原创性引领性科技攻关。支持市场主体承担或者参与国家级、省级、市级重大科技项目。通过竞争性遴选、安排指令性任务等方式组织开展涉及公共利益的新能源汽车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项目。三是鼓励开展与新能源汽车相关的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跨学科交叉领域的研究;开展新能源汽车关键共性技术攻关,支持开展氢内燃机、甲醇制氢、甲酸制氢、固态电池、碳化硅半导体、滑板底盘等新技术研发应用。四是建立有利于促进新能源汽车先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激励机制,鼓励社会资本设立新能源汽车科技成果转化专业服务机构。五是加大新能源汽车领域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完善新能源汽车领域知识产权的协同保护和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制度。六是完善新能源汽车领域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开放共享激励机制。七是推动科研项目立项和组织管理方式改革,赋予新能源汽车创新团队和领军人才更大技术路线决定权和经费使用权;建立以质量、绩效、贡献为导向的项目评价制度。八是统筹推进新能源汽车和智能网联汽车相关标准体系建设,支持新能源和智能网联汽车企业牵头或者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区域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制定修订。九是提升新能源汽车及零部件的检验检测能力,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集团可以试点开展道路机动车辆产品自我检验。
(三)加快优化升级新能源汽车产业链
为进一步优化产业布局,提升企业竞争力,推动新能源汽车产业链的绿色发展。《条例》规定:一是省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公布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导向目录,统筹协调新能源汽车产业链补链延链强链。二是支持新能源汽车龙头企业发展,培育“链主”企业。推动新能源汽车产业质量品牌提升建设,建立健全品牌培育、发展、壮大的促进机制和支持制度。三是推动绿色低碳理念贯穿新能源汽车产业全链条;鼓励、支持新能源汽车企业开展电池碳足迹和绿色低碳技术研发应用。四是建立网络完善、规范有序、循环高效的动力电池回收利用和处理体系,鼓励整车企业、动力电池领域企业开展废旧产品梯次回收利用。五是开展综合性或细分领域的整零对接活动,鼓励新能源汽车企业入驻整零对接平台。六是支持新能源汽车企业和动力电池供应商设计协同,优化整车与动力电池的安全性匹配以及热管理策略,提高动力电池安全防护能力。
(四)推动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的场景应用
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促进和带动充换电设备、智能网联汽车等产业发展。《条例》规定:一是推动在港口、码头、工矿企业等固定路线和城市渣土运输、垃圾清运等场景推广使用新能源重型卡车,加快公共领域老旧车辆报废更新为新能源汽车。二是开展智能有序充电、新能源汽车与可再生能源融合发展、城市基础设施与城际智能交通、异构多模式通信网络融合等综合示范。三是支持具备条件的设区的市争创智能网联汽车示范区,建立面向用户的基于危险场景和特殊气象环境的智能汽车测评体系,引导智能汽车技术进步。四是选择道路基础设施较为完善的行政区域全域开放道路测试、示范应用,支持智能网联汽车测试。支持选择具备支撑自动驾驶及网联功能实现的适当路段、区域、时段,供智能网联汽车开展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五是智能网联汽车管理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对不同发展阶段的智能网联汽车采取相适应的管理措施。六是支持汽车生产企业和使用主体组成联合体,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促进智能网联汽车产品的功能、性能提升和产业生态的迭代优化。
(五)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的开放合作
加强国际合作,以开放合作促发展、促创新,培育新能源汽车产业新优势,增添共同发展新动力。《条例》规定:一是打造融入全球的开放生态,支持新能源汽车企业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推动建立与国际贸易投资通行规则相衔接的制度和监管服务模式。二是围绕新能源汽车及零部件产业国际化发展,布局智能网联、新能源电池、电机电控等配套项目,构建智能网联汽车技术创新和推广应用体系。三是加快铁路专用线建设、港口改造,推动加密铁海联运、中欧班列、中亚班列,提高运输新能源汽车产品的能力;鼓励航运企业新建滚装运输船,完善水路运输网络。四是建设新能源汽车产业展示、交易、交流、合作平台,支持举办新能源汽车产业领域的展览、赛事等活动。
(六)深化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的要素保障
聚焦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中的难点堵点,强化基本要素保障,构建新能源汽车产业的良好生态。《条例》规定:一是优化公共充电网络建设布局,加强公路沿线、郊区乡镇、老旧小区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和城际快充网络。二是引导企业合理布局加氢基础设施,提升安全运行水平;鼓励建设集油、气、氢、电等多位一体的综合能源服务站。三是优先将道路基础设施智能化建设纳入相关城市道路规划,结合需要配套建设、完善智能网联汽车通用的通信设施、感知设施、计算设施等车路协同基础设施。四是完善新能源汽车产业的人才培养、引进、使用、激励和保障制度,鼓励新能源汽车企业引进高端领军人才和高层次人才、团队及其创新创业项目。五是保障新能源汽车产业的用水、用电、用气、用地需求,统筹用好能耗指标、排放容量、用地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