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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土地监督检查 加强土地资源及耕地保护

发布时间:2024-05-19 作者:佚名 来源:安徽人大

  2023年11月17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安徽省土地监督检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将于2024年1月1日起实施。现将条例制定情况介绍如下:

   一、条例制定的背景和意义

  (一)是贯彻落实中央关于节约集约用地战略部署的重要举措。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对耕地保护工作作出重要指示批示,强调要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像保护大熊猫一样保护耕地,严防死守18亿亩耕地红线;提出了以“长牙齿”的硬措施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坚持最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等要求。为了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将近年来落实土地监督检查一系列政策纳入法治轨道,有必要制定条例。

  (二)是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的必然要求。近几年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作了修订,对土地监督检查作了专章规定,建立了土地监察制度。1997年11月制定的《安徽省土地监察条例》自施行以来,对规范我省土地执法工作,保护土地资源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与修订后的上位法规定,如土地监督检查的主体职责、范围等,存在不一致的情况,有必要以立新废旧的方式,制定土地监督检查条例替代土地监察条例,保障土地管理法律、行政法规在我省实施,维护国家法制统一。

  (三)是有效解决实际问题,推进国土资源保护和查处的现实需要。条例对健全土地监督检查管理体制,加强土地执法监管,规范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健全土地督察制度等作出规定,是以解决我省当前存在的问题作为立法导向,对保证土地管理各项法律法规实施,维护土地权利当事人合法权益,防止国家土地资产流失,维护土地管理和土地市场秩序,促进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具有重要意义。制定《安徽省土地监督检查条例》,是必要的。

  二、条例的制定过程

  省人大常委会将制定条例作为2022年立法调研论证类项目和2023年立法审议类项目。2021年6月9日,省自然资源厅形成《条例(送审稿)》,上报省政府。省司法厅承办后,经研究修改,形成了《条例(草案)》。2023年9月11日,省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条例(草案)》。2023年9月20日、2023年11月15日,省人大常委会先后两次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期间,法制工作委员会通过安徽人大网征求社会各界意见,书面征求省直有关部门、设区的市和省直管县人大常委会、基层立法联系点意见,并赴部分地市开展立法调研和实地考察,召开多次研究修改会议,集思广益,提高条例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三、条例的主要内容

  条例采取小切口的立法方式,不设章节,共27条,对土地监督检查作了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关于明确土地监督检查工作机制

  为了加强土地监督检查工作,条例规定:一是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土地监督检查工作的领导,建立土地监督检查协调机制,并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做好本辖区土地监督检查工作。二是界定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土地监督检查职责范围,明确发展改革、公安、财政、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审计、林业等有关部门加强协调配合,依法做好土地监督检查有关工作。

      (二)关于突出耕地保护

  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有利于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推动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保障粮食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条例要求,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国土空间规划和土地年度利用计划,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耕地保护执法监督,严格查处耕地违法行为,守住耕地保护红线。

  (三)关于土地监测和监管

  为了加强土地监测与监管,条例规定:一是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农业农村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土地违法行为的监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可以聘任信息员、协管员,协助及时发现土地违法行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土地日常巡查制度,及时发现和制止土地违法行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发现其经营管理的土地范围内存在土地违法行为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农业农村部门报告。二是建立网格化土地监管制度,县级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分级划分网格,明确管理责任和人员,及时发现并依法制止土地违法行为。三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托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加强国土空间规划、耕地保护、土地开发利用、不动产登记等事项的信息化管理,对土地利用状况和管理情况进行动态监测。

  (四)关于土地违法案件管辖和查处

  为了规范土地违法案件管辖和查处,条例规定:一是分别明确省、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管辖土地违法案件的范围,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省赋权承接事项清单内的土地违法案件。二是规定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正在实施的土地违法行为应当采取的措施;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核查发现的涉嫌土地违法行为,以及对于土地违法行为的立案条件和期限;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有对土地违法案件进行调查取证的权力,被调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予以配合;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土地违法案件调查情况分别依法作出处理。三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重大违法案件挂牌督办和公开通报制度,可以会同有关部门联合挂牌督办和公开通报。四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土地执法巡查、抽查制度,以及土地执法查处案卷评查制度和违法案件统计制度。

  (五)关于土地督察制度

  根据我省实际,条例规定了土地督察制度:一是明确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土地督察制度,以及土地督察的形式包括例行督察、专项督察。二是规定省人民政府授权的机构可以通过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督察事项有关情况、下达督察意见书、约谈有关负责人、依法向有权机关提出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的建议等方式行使土地督察权。三是省人民政府授权的机构开展土地督察工作,相关人民政府应当予以配合;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土地督察工作,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有关材料。


原文链接:http://www.ahrd.gov.cn/article.jsp?strId=17010520327798261&strColId=3caa6ac7bd204b4589e55bbb341fdb15&strWebSiteId=1448865560847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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