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9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对种子法修正草案进行分组审议。
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普遍认为,修正草案扩大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范围及保护环节,建立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完善侵权赔偿制度,完善法律责任,具有很强的时代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同时,与会人员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
曹建明副委员长说,种子法第九十一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刑法对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犯罪尚无条款规定。实践中,一些案件是以“非法经营罪”定罪,也有值得商榷的问题。对侵权植物新品种权犯罪的认识和打击,要真正提升到与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同等高度,一些全国人大代表和有关方面都建议将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犯罪入刑,建议加强研究和明确种子法与刑法的衔接。
李钺锋委员说,修正草案建立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有利于激励育种原始创新,从源头上解决种子同质化严重问题。建议对修正草案进一步作出完善,引导种业企业运用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开展育种创新的相关规定,调动企业研发动力,从而打好种业翻身仗。
刘修文委员建议,进一步加强对种业创新的支持。与种业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种业创新的整体水平不高。本次修法主要是对种业权利保护方面的修改,激励种业创新的内容有待进一步加强。建议在育种平台与基地建设、育种理念和技术、育种机制和模式、育种政策资金支持等方面进一步总结经验,及时修改完善相关规定。
李锐委员建议,进一步加大种业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更好支持种业公益性和基础性研究,加强源头创新,提升我国种业核心竞争力,加强多部门沟通协调,加强国际法律条约研究,畅通种质资源引进交换渠道,为良种培育提供资源基础支撑。同时,建议建立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推动品种由“多乱杂”向“多专优”转变。狠抓品种审定监管。研究提高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标准。强化技术支撑,加快建立分作物分子指纹库,严格和规范品种审定和登记“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测试,推动种子行业有序发展,打击多乱杂现象。
王宪魁委员说,加强作物知识产权保护,鼓励创新和公平竞争。要防止对院士创新成果模仿、修饰、造假、窃取,营造鼓励创新和公平竞争的良好环境。对吸纳、创新、派生研发成果应积极推广,使其充满生机活力。
鲜铁可委员建议,对国外品种或材料在国内受保护时,增加一个限定条件,即要求这类品种或材料必须是在我国申请并被批准了的品种或材料,以防止额外给国内研究机构或企业增加负担。
吕薇委员指出,中央深改委通过的种业振兴行动方案以及“十四五”现代种业提升工程建设规划中的种业,已经扩展到包括畜禽种业、水产种业等。因此,建议明确本法的种子范围为农作物、林木良种。(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蒲晓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