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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建议重视金融机构破产问题 加强金融机构破产法治化建设

发布时间:2021-08-29 作者:佚名 来源:贵州人大网

  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企业破产法实施情况的报告在谈及企业破产法实施存在的问题和困难时,提到金融机构等市场主体的退出存在困难。

  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郭庆平在参与金融机构破产问题专题调研过程中了解到,金融机构破产案件数量偏低,效率低下,而且多为一事一议。

  在郭庆平看来,主要有两方面原因。一方面,金融机构不同于普通企业,具有特殊性,表现在涉众性和风险外溢性。正是因为金融机构的特殊性,对问题严重的金融机构,一般都是由金融监管部门先行采取行政措施处置风险,然后再进入法律的破产程序。

  另一方面就是风险处置与破产程序衔接不畅。由于金融机构的特殊性而先行采取行政性的风险处置措施在进入破产程序之后能不能被法院认可,目前的企业破产法没有规定。这就使得行政性的风险处置工作与金融机构进入破产程序的有效衔接和有序过渡缺乏法律保障,影响了金融机构破产的效率。

  “在推进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过程中,应为金融机构有序退出提供更加完善的法律保障。”报告专门提出要加快法律修改工作,完善破产法律制度体系,对于自然人破产、金融机构破产、上市公司破产等问题,在修法中作好研究论证,积极回应实践需要。郭庆平建议加快企业破产法的修法进程,对金融机构破产存在的突出问题和困难,在修法过程中给予足够的重视,使这个问题能够得到解决。

  李钺锋委员同样关注到了金融机构破产问题。在调研中,他了解到,目前金融机构破产存在困难,除了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作为依据,在实践中也面临其他困难。由于金融机构参与市场经济活动的程度较深,与各行业关联度较高,金融机构能“立”能“退”不能“破”的思想以及等国家兜底的惯性思维仍然比较普遍。

  报告提出要完善金融机构破产相关修法研究,李钺锋觉得这为加强金融机构破产法治化建设指明了方向。在针对金融机构破产的专门法律法规出台之前,他建议政府有关部门、法院、行业协会等进一步加强联动协作,转变思想认识,做好政策法律等方面的沟通衔接,对确需实行破产的金融机构,稳妥做好破产工作,及时化解金融不良资产带来的风险,从而推动我国金融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赵晨熙)


原文链接:http://www.gzrd.gov.cn/xwzx/mtgz/4547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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