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企业技术改造条例(草案)》已经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初次审议。根据《山东省地方立法条例》规定,现将《山东省企业技术改造条例(草案)》全文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
社会各界人士可以直接将意见和建议发送至fagongwei@126.com,也可以寄送山东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济南市历下区院前街1号,邮编:250011),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山东省企业技术改造条例(草案)》征求意见”字样。
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17年10月31日。
山东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2017年9月30日
关于《山东省企业技术改造条例(草案)》的说明
——2017年9月27日在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上
山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主任 钱焕涛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省人民政府的委托,现就《山东省企业技术改造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立法的必要性
企业技术改造是指现有企业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新模式,对生产设施、技术工艺、管理服务等进行改造提升,实现内涵式发展的投资活动。技术改造是我国在工业发展中形成的一项重要制度,是推动我国工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一条行之有效的宝贵经验。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支持企业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降低企业债务负担,创新金融支持方式,提高企业技术改造投资能力。
一直以来,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企业技术改造工作,始终把其作为促进工业转型升级、提质增效的重要举措,全省技术改造工作成效显著,走在了全国前列。“十二五”期间,全省工业累计完成技术改造投资5.4万亿元,每年增长均在15 %以上,共更新改造设备100余万台(套),建设了2万多条先进生产线。2016年,全省规模以上工业完成技改投资1.52万亿元,占全国的16.4%,居各省区市首位。但是,随着经济发展形势变化,我省技术改造工作中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逐步显现。一是对技术改造的重要性认识有待深化。一些地方和企业对技术改造的重要意义仍认识得不深、把握得不透,推进内涵发展的理念和推动新旧动能转换的自觉性亟需巩固和加强。二是对技术改造的投资方向缺乏有效引导。2012年9月,国务院印发了促进企业技术改造的指导意见,但我省在推进产品、技术、行业、组织和区域结构调整的具体技改活动中,仍存在一些薄弱环节,新形势下引导和促进技术改造的政策措施有待进一步加强,需进一步明确细化技术改造重点领域,加强对技术改造方向的引导。三是技术改造的管理和服务需要进一步强化。一些地方对企业技术改造管理和服务的职责分工仍不明确,政府“放管服”改革与先进地区相比还存在一定差距,企业技改投资主体地位还没完全落实到位,个别地方和一些企业的违规技改项目损害社会利益。四是支撑企业技术改造的法律制度还不完善。政府的支持鼓励措施、企业技改的合法权益等缺乏必要的法律保障,推动企业技术改造的长效机制亟待建立。在资源、人力、土地、区位等传统优势趋弱,新动能培育爬坡过坎的新形势下,企业技术改造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愈加凸显。因此,尽快制订一部符合我省企业技术改造实际的地方性法规十分必要。
二、《条例》的起草过程
2011年,按照中央领导指示精神和省政府部署,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成立了起草小组,着手《条例草案》的调研起草工作。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起草了《条例草案》,并分别征求了工业和信息化部规划司、省直有关部门、行业协会、地市政府及经信部门、有关企业等各方意见。去年底,省政府要求结合新形势加快推进企业技术改造地方立法工作,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将《条例》列入2017年一类立法计划。
今年以来,省人大常委会财经委、法工委和省法制办、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分别到济宁市等省内4市实地调研,组织20多个市县相关部门和40余家企业座谈交流,充分了解企业需求和基层诉求;先后两次征求24个省直部门和17市经信委的意见,并召开立法专家论证会,累计收集意见、建议60余条。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新旧动能转换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开拓视野、解放思想,6月份,省人大常委会财经委带队分别赴浙江、广东两省及深圳市考察学习,推动技改立法进一步创新和突破。7月份,省法制办发17市人民政府征求意见,通过网络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送省发展改革委、科技厅、国土资源厅、环保厅等24个单位会签。8月初,省法制办会同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在认真研究各部门和单位会签意见,并充分吸收17市政府和社会各界建议的基础上,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全面审查修改。2017年9月1日,经省政府第11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形成了提请本次会议审议的《条例草案》。
三、需要说明的几个主要问题
(一)关于《条例草案》的起草思路。《条例草案》共6章36条,依据《国务院关于促进企业技术改造的指导意见》,结合我省实际,从企业技术改造推进、企业技术改造实施、鼓励措施等几个方面设定了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一是突出引导促进性。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有关精神,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条例草案》定位于“引导促进”,弱化“管理约束”方面的内容。针对制约企业技术改造的不利因素,提出引导促进措施,形成条例架构;对目前运行机制通畅的常规性、具体性工作,则仅提出原则性的规定,避免成为传统的管理条例。二是注重一致性。结合我省实际,严格在国家现有规章框架下适度创新、细化延伸;审慎研究部门意见,确保技术改造与财税、金融、土地等相关领域工作协调配合。三是体现针对性。紧扣新旧动能转换、转型升级、绿色发展等问题,研究制定促进举措,着力解决回应基层和企业集中反映的问题矛盾。四是强化全局性。技术改造工作涉及到工业各领域以及企业生产经营的各个层面。《条例草案》除了明确各级经信部门的主要职责以外,还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规划编制、政策引导、“放管服”改革、倒逼升级、产业布局、绩效管理、统计监测、公共服务、要素保障等方面的职责。
(二)关于技术改造的内涵及重点领域。《条例草案》中关于技术改造的概念定义基本沿用国务院文件精神,增加了以“四新”促“四化”的相关内容,阐述了新旧动能转换与技术改造的内在有机联系,并围绕许可、环评、倒逼、方向、政策等5个不同层面,通过简政放权、正向激励、反向倒逼等措施,推动新旧动能转换战略落到实处、产生实效。关于企业技术改造的重点领域,国务院文件规定了9大领域,考虑到军民融合是一项战略性、全局性工作,公共服务平台是推进技术改造的一项具体措施,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我们在《条例草案》中将其整合并聚焦为7大领域,重点突出了两化融合、制造业和服务业融合、新业态、新产业、新模式、绿色发展等方面内容。
(三)关于技术改造的推进和实施。开展技术改造,企业是主体,但需要政府及社会各方面的支持。《条例草案》从政府责任、企业责任、实施主体、项目管理、资金使用等层面,进一步明晰企业、政府、服务机构在技术改造工作中的角色定位,明确了各方职责和权利义务。《条例草案》围绕“推进”和“实施”各列一章,并将“推进”章节置前,突出“引导促进”意义。第二章“技术改造推进”主要是明确了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行业协会、中介组织在技改重点领域、重点项目推进、投资管理、简政放权、倒逼升级、产业集聚、绩效管理、统计监测、公共服务等方面的措施要求,着力为企业投资营造良好外部环境。第三章“技术改造实施”明确了企业在投资规划、企业责任、技术创新、技改方向、项目管理、专项资金管理和统计信息报送等工作中的权利和义务,重点引导企业完善措施、创新机制、规范行为,促进企业技术改造健康良性发展。
(四)关于企业技术改造的鼓励措施。《条例草案》从强化政府扶持行为的角度,单列第四章“鼓励措施”。从财政安排扶持资金、优先保证重点技改项目合理用地需求、落实国家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引导金融机构提供多元服务、鼓励企业积极开展直接融资等方面,提出了鼓励支持企业技术改造的多方措施。这些措施主要是围绕贯彻国务院指导意见的要求,做了进一步细化,通过做好全方位要素保障来促进企业技术改造的实施。
(五)“放管服”改革实现创新和突破。针对基层和企业集中反映的问题矛盾,借鉴浙江、广东等先进地区经验,《条例草案》着力围绕“放管服”改革进行了创新和突破。一是实行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许可目录清单管理制度和企业承诺制度,对不新增建设用地,且属于清单以外的技改项目,由企业公开做出承诺后实施,验收时一并办理项目相关手续。二是简化项目环评手续,对国家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外的建设项目,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再需要履行环评手续;已经进行了环境影响评价并且按照环境影响评价要求建设的项目,企业开展技术改造未发生国家规定的重大变动的,不再需要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三是建立以单位土地面积实际产出效益为导向的企业分类综合评价制度,通过价格等手段限制低效产业的土地、能源、资源等要素供应,倒逼促使企业加快技术改造。
(六)关于法律责任。为促使上述规定措施贯彻执行,《条例草案》第五章明确了企业和政府部门的相关法律责任。主要是针对企业骗取优惠政策、政府部门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设定了法律责任,确保权责统一。
以上说明和《条例草案》请予审议。
山东省企业技术改造条例(草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技术改造推进
第三章 技术改造实施
第四章 鼓励措施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企业技术改造,优化投资结构,推进新旧动能转换,加快创新发展、转型升级、提质增效,推动山东制造强省建设,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企业技术改造的推进、实施及其相关管理与服务,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企业技术改造,是指现有企业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新模式,对生产设施、技术工艺、管理服务等进行改造提升,实现内涵式发展的投资活动。
第三条 企业技术改造应当以企业为主体,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实行市场主导和政府引导相结合、改造提升传统动能与发展壮大新动能相结合、高效优质增量要素投入与淘汰化解低效落后产能相结合,全面提升产业发展质量和效益。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企业技术改造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促进企业技术改造的工作机制,制定促进企业技术改造的政策措施,协调解决技术改造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企业技术改造的推进工作。
发展改革、科技、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税务、统计、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地方金融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与企业技术改造相关的推进工作。
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海关特殊监管区等功能区管理委员会按照批准的职责和权限,负责本辖区内企业技术改造的推进相关工作。
第二章 技术改造推进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产业政策,科学制定重点行业和领域发展规划,完善和落实支持企业技术改造的财政、金融、土地、节能、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和品牌建设等政策,引导企业开展下列技术改造:
(一)提高产业核心竞争力,进行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产业化应用;
(二)推进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制造业和服务业融合,培育发展新业态、新产业;
(三)提高技术装备水平和劳动生产率,对生产工艺、技术、装备和配套设施进行更新改造;
(四)提高供给质量和水平,进行品种、品质提升改造;
(五)淘汰落后产能、化解低效过剩产能、发展先进产能,进行兼并重组、转型升级改造;
(六)提高能源资源利用效率、防治环境污染、加强安全生产,进行节能、节水、节地、环境保护和安全设施改造;
(七)推动产业协作和集聚发展,对布局分散的产能进行整合改造;
(八)国家和省鼓励的其他技术改造活动。
第七条省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省产业政策、重点领域和产业发展规划,制定并发布年度企业技术改造投资指南和重点项目导向目录,引导社会资金等要素投向,激发企业自主升级改造的动力。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省发布的年度企业技术改造投资指南和重点项目导向目录,确定重点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并组织实施。
第八条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属于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目录的,依法实行核准管理;其他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核准、备案手续,由核准机关、备案机关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统一使用国家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办理。但是,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除外。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发展改革、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简化许可手续,优化服务流程,制定并发布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许可目录清单,为企业技术改造提供高效便捷服务。
实行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承诺验收制度。不新增建设用地且属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许可目录清单以外的项目,实行企业承诺验收制度。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承诺验收制度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执行国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对名录外的建设项目,除环境影响或者环境风险较大的新兴产业外,不需要履行环评手续。
已经进行了环境影响评价并且按照环境影响评价要求建设的项目,企业开展技术改造未发生国家规定的重大变动的,不需要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能源消耗、污染排放、安全生产等控制指标和约束措施,建立以单位土地面积实际产出效益为导向的企业分类综合评价制度,限制低效产业的土地、能源等要素供应,促使企业加快技术改造。
第十二条省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要求逐步建立能源消耗、污染排放市场化有偿交易制度,鼓励高耗能、高污染行业通过有偿交易进行整合重组和技术改造。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海关特殊监管区等功能区的公共配套设施建设,引导企业、项目、要素向区内集中,促进产业协作配套、集约高效、生态环保发展。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会同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加强技术改造相关资金项目绩效管理,开展绩效评价,优化资金投向,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应当会同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加强企业技术改造投资统计工作,做好企业技术改造投资的监测、分析和发布,为政府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第十六条 鼓励和支持行业协会、中介机构和其他社会组织发挥专业优势,建立并完善研发设计、技术转移、知识产权、科技金融、质量认证、产品检测、电子商务、信息服务、人力资源培训、管理咨询、融资担保等公共服务平台,为企业技术改造提供服务。
第三章 技术改造实施
第十七条企业应当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省产业发展规划,发挥技术改造主体作用,结合实际确定本企业的技术改造目标和措施。
规模以上企业应当制定技术改造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建立完善技术改造工作机制,组织技术改造项目实施。
第十八条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产业、能源、土地、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的规定,坚持开放、共享,注重对人才、技术、知识、数据等新生产要素的运用,减少对能源资源、土地空间等传统生产要素的利用,保护生态环境。
第十九条鼓励和支持企业加大技术创新投入,加强人才培养和引进,与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开展多种形式合作,提高技术创新能力,为技术改造提供先进技术支持。
第二十条 鼓励和支持企业运用关键核心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加强对生产全过程的改造,注重向研发、设计、营销、服务等领域延伸,向产业链协作的专业化、规模化、集聚化转变,推进新模式、新业态跨界融合发展。
第二十一条企业实施技术改造应当严格执行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标准,依照土地利用、环境保护、能源和资源节约、安全生产、城乡规划等法律、法规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二条企业实施技术改造应当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度,依法执行项目资本金、招标投标、工程监理、合同管理等规定。
第二十三条企业实施财政扶持资金技术改造项目,应当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严格按照计划进度实施,及时向主管部门报送施工进度,确保按时建成投产。
财政扶持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四条企业实施技术改造项目申请财政、税收、融资等政策优惠,应当如实提供信息资料,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第二十五条企业应当依法如实向统计部门报送技术改造投资统计情况或者信息,并对提供的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第四章 鼓励措施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发挥政府投资的引导作用,安排资金支持企业技术改造,创新和优化资金使用及管理方式,支持产业转型升级和新旧动能转换重点领域、关键环节的技术改造。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通过设立产业引导基金、科技投资风险补偿资金等方式,引导社会资本参与企业技术改造。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土地供应上优先支持企业技术改造,通过优化增量、盘活存量,统筹安排项目用地,保障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合理用地需求。
第二十八条企业实施技术改造,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专用设备抵免等税收优惠政策。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产业政策与信贷政策的统筹协调,引导金融机构和地方金融组织加大对企业技术改造的融资支持力度,通过财政贴息、创新抵质押模式、提高授信额度等方式加大对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的信贷投入。
第三十条 鼓励、支持金融机构和地方金融组织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模式,对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提供多元化融资支持。
第三十一条鼓励、支持保险机构通过债权投资、股权投资、股债结合等方式,为企业技术改造提供多元化融资支持。
第三十二条 支持企业通过发行股票和各类债务融资工具、私募股权、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等方式募集资金,实施企业技术改造。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依照其规定执行;法律、行政法规未规定法律责任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政策优惠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收回或者追缴其获得的财政资金、税款或者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负有企业技术改造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企业技术改造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本条例自2017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