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大常委会近日表决通过了关于加强对审计查出的突出问题整改监督的决定,明确对于被责成整改的,被审计单位不按期报告、不如实报告或者整改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人大常委会将对部门主要负责人提出撤职案。这标志着人大监督与审计监督在河北已形成合力,对审计方面的监督有了更有力的法制保障。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相关负责人表示,尽管监督法等法律法规对审计整改监督的程序、方式、方法都有所规定,但相对比较原则,缺乏规范化、程序化的制度,加上有些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整改工作认识不够高,对审计查出突出问题的整改存在不认真、不到位的现象,部分问题甚至屡审屡犯。因此,结合河北实际,立法加强对审计查出的突出问题的整改监督十分必要。
以往被审计单位整改情况报告一般都是由河北省审计厅代替被审计单位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针对这一情况,决定明确了三类审计整改报告的报告人:省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查出的突出问题整改情况,由省人民政府省长或者其委托的副省长报告。此举解决了代替报告容易产生的整改情况责任不清的问题,提高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整改报告的重视程度。
为保障对审计查出的突出问题的整改效果,提高决定的可操作性,决定规范了审计整改报告监督流程,对整改的内容、时间、程序、措施等方面都作出了具体规定。其中明确,河北省人民政府应当在省人大常委会作出关于审计工作报告的决议或者提出审议意见的4个月内,向省人大常委会提出审计查出的突出问题整改情况的专题报告;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审议审计工作报告和审计查出的突出问题整改报告时,省审计机关和选定的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列席会议,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为确保审计监督取得实效,决定还明确了被审计单位的整改责任,作出了硬性规定,被审计单位不按期报告、不如实报告或者整改不力的,依法追究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对本级政府组成部门主要负责人提出撤职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