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却经常缺席常委会会议;会议审议中,只开会不发言、只点头不建议……今后,这样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或将职务不保。河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日前审议通过了《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守则》共18条,在履职能力、作风建设以及出席常委会会议等方面,给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立下规矩。
《守则》专门提出常委会组成人员需要具备的业务素质,规定“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努力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熟悉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掌握履行职责必备的知识。”同时,《守则》提出建立常委会组成人员“履职档案制度”。履职档案将记录常委会组成人员出席常委会会议,会议审议发言,参加执法检查、视察和调查研究等履职情况,并作为换届时推荐常委会组成人员连任人选的重要依据。
由于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身兼社会职务,如果遇到常委会工作和其他工作“撞车”怎么办?《守则》明确: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认真履行职责,其他社会活动应当服从常委会工作需要,优先履行常委会组成人员职务。
《守则》对常委会组成人员严重违反规定、应当辞去组成人员职务的行为进行了规范,明确提出“应当辞去组成人员职务的4种情形”:一是,未经批准一年内两次以上不出席常委会会议,或者缺席常委会会议天数超过全年会议总天数三分之一以上的;二是,未经批准一年内未参加一次常委会执法检查、视察、调查研究等活动的;三是,因身体健康、其他工作和社会活动等原因,难以履行常委会组成人员职责的;四是,其他严重违反本守则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