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今年全国人大会议期间,有多名代表提出关于修改旅游法的议案,建议以立法充分激发旅游业市场活力,促进旅游业高质量发展。
2013年10月1日起,旅游法施行,我国旅游业发展开启了依法兴旅、依法治旅的新阶段。旅游法施行10余年来,对规范旅游市场秩序、维护旅游者合法权益、调动旅游经营者积极性、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然而,随着时代的发展,旅游者、旅游业经营者和旅游业都发生了许多重大的变化,旅游法已不能适应旅游业高质量发展要求,修法势在必行。
议案认为,目前旅游业方面存在诸多问题。比如,旅游者的权利和责任规范不够完善,突出表现为:旅游者个人信息权需完善,未明确规定旅游者的评价权,对旅游者实施欺诈的惩戒力度不足,旅游者不文明旅游的法律责任不够明确等。
此外,议案提出,实践中还存在新兴旅游业态的发展缺乏法律规范和保障、旅游发展规划与国土空间规划衔接不足以及“大旅游,大管理”的格局尚未形成等问题。
鉴于此,议案建议,建立更加完备的旅游法律权责制度。明确旅游者对个人信息使用的知情同意权,完善对旅游经营者惩罚性赔偿的规定,增加对旅游者不文明行为的信用惩戒机制;规范和进一步激活旅游业市场主体活力。以责任保险制度代替质量保证金制度,建立更加合理的导游委派和管理制度,对“不合理低价游”作出更加明确合理的规定;为新兴类型的旅游发展提供法律制度空间,坚持审慎包容监管原则;注重旅游规划与其他规划的衔接与协调;支持行业协会通过行业自律发挥对旅游业的监督作用;增加对旅游纠纷调解的司法确认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