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4日下午,自治区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在广西人民会堂闭幕,会议表决通过了《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经济工作监督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决定》共三十二条,主要内容包括指导思想、总体要求、经济工作监督内容和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要求等,旨在更好地履行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法定监督职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和自治区党委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经济工作监督,切实增强监督实效,推动高质量发展。
《决定》指出,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开展经济工作监督,应当通过多种方式充分听取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不断扩大人民群众参与人大经济工作监督的途径和渠道,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落实到人大经济工作监督各方面全过程。
《决定》明确,常务委员会依法对自治区人民政府的下列经济工作开展监督:中央经济工作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和自治区党委经济工作部署的贯彻实施;经济方面法律法规的实施和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相关决议、决定的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五年规划纲要及中长期规划纲要的编制、执行和调整;重要政策、重大决策的出台和执行;重要专项规划、区域规划的编制和实施;重大项目的安排和建设;预算的编制、执行、调整以及决算情况;预算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地方政府债务管理情况;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地方金融工作;其他经济工作。
在专项工作监督方面,《决定》明确,将重点关注参与共建“一带一路”、西部陆海新通道建设、打造国内国际双循环市场经营便利地、建设沿边临港产业园区和中国—东盟产业合作区等情况;优化营商环境、发展实体经济、加强科技创新、推动区域协调发展、坚持绿色低碳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共同富裕、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提高国有企业投资经营效益、维护经济安全等方面工作落实情况;常务委员会会议研究确定的其他专项工作: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听取和审议自治区人民政府专项工作报告、开展专题询问或者作出决议、决定。
(廖志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