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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广西北部湾经济区条例》实施情况的报告

发布时间:2023-12-01 作者:佚名 来源:广西人大网

  ——2023年11月22日在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上

  

  自治区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主任委员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副组长范世祥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广西北部湾经济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保障、推动和引领北部湾经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地方性法规。《条例》于2010年3月1日起施行、2020年7月修订,修订后的《条例》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经济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对广西工作系列重要指示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和自治区党委关于加快北部湾经济区建设的决策部署,推动加大《条例》的贯彻实施力度,促进北部湾经济区进一步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根据自治区人大常委会2023年度监督工作计划,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组织执法检查组对《条例》实施情况开展了检查。现将执法检查的主要情况报告如下。

  一、开展《条例》执法检查是促进北部湾经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

  习近平总书记对广西开放发展和北部湾经济区开放开发给予亲切关怀、寄予厚望。2017年4月,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广西时强调,要重点发挥北部湾经济区龙头作用,带动全区在更高层次、更宽领域参与国际合作和竞争。2021年4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广西视察时强调,要主动对接长江经济带发展、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等国家重大战略,融入共建“一带一路”,高水平共建西部陆海新通道,大力发展向海经济,促进中国—东盟开放合作,办好自由贸易试验区,把独特区位优势更好转化为开放发展优势。2022年10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参加党的二十大广西代表团讨论时,对广西提出“五个更大”重要要求。习近平总书记对广西工作系列重要指示要求,为北部湾经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指明了前进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

  2008年,国家批准实施《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发展规划》,北部湾经济区的开放开发纳入国家战略;2017年,国家批准实施《北部湾城市群发展规划》。为使《条例》符合北部湾经济区开放开发新形势、新要求,充分发挥保障、推动和引领作用,解决北部湾经济区发展当中管理体制不顺、统筹不力、权力下放不彻底、同质化竞争、先行先试和创新不足等问题,2020年对《条例》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条例》更加鼓励改革创新、先行先试,进一步明确了自治区有关部门、各设区的市的职责,赋予园区更大的自主权,重点解决管理体制不顺的问题,有效促进区域协调发展,为北部湾经济区统筹空间布局、推进产业园区改革发展、加快北部湾国际门户港建设、促进北钦防一体化发展等方面提供了重要法制保障。

  自治区第十二次党代会明确提出,要“突出抓好开放合作,以更加开放的眼光和胸怀全方位开放,东西协作、南北互济,向海而兴、向海图强”“坚持将北部湾经济区作为优先方向”;要努力实现“北部湾经济区与粤港澳大湾区‘两湾’联动实现重大突破,面向东盟、RCEP和‘一带一路’的国际合作和竞争新优势加快形成,‘大湾区—北部湾经济区—东盟’跨区域跨境产业链供应链加快构建,开放型经济水平明显提高”的发展目标。当前,北部湾经济区正处于加快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实现跨越式高质量发展的战略机遇期和重要窗口期,贯彻实施好《条例》具有重要意义。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这次执法检查工作,成立由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黄伟京担任组长,自治区人大财经委主任委员、常委会预算工委主要负责人担任副组长,联系财经委工作的副秘书长,部分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委员、财经委组成人员,部分自治区人大代表为成员的执法检查组,于2023年9月至11月对《条例》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本次执法检查有以下特点:一是谋划部署到位。2023年9月12日,印发《条例》执法检查方案,明确执法检查组的人员、检查重点内容等事项。2023年10月8日,执法检查组在南宁召开《条例》实施情况汇报会暨执法检查组全体会议,听取自治区人民政府和24个区直、中直部门的汇报,并对执法检查工作作出部署,提出明确要求。二是坚持依法监督。执法检查组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经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切实增强贯彻《条例》及做好此次执法检查的思想自觉、政治自觉和行动自觉。执法检查组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条例》的规定,紧扣《条例》条文开展检查。三是全面实地检查。执法检查组分成四个小组分别赴北部湾经济区各设区的市开展执法检查,执法检查工作覆盖了北部湾经济区。四是坚持全面检查与重点检查相结合。在对《条例》实施情况进行全面检查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对社会关注度高、与市场主体息息相关的部分规定进行重点检查。针对《条例》重点规定形成实施情况表(详见附表1)。五是认真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包括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财经委组成人员在内的15名自治区人大代表参加了此次执法检查。在广西人大网发布了《条例》执法检查公告。执法检查过程中,执法检查组深入县(市、区)、基层、园区、企业了解情况和听取意见。六是注重创新方式方法。设计了《条例》实施情况调查问卷,组织六市180家企业填写,累计收回112份调查问卷(问卷统计情况详见附表2)。委托3名自治区人大常委会财经咨询专家组成考察组,通过实地走访、座谈、暗访等方式对南宁市、崇左市贯彻实施《条例》的情况进行实地考察并出具考察报告,为起草执法检查报告提供了重要参考。

  二、《条例》实施取得积极成效

  从执法检查情况来看,在自治区党委的坚强领导下,自治区人民政府、北部湾经济区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高度重视《条例》实施工作,认真履行《条例》明确的职责,成效明显。近年来,北部湾经济区综合实力不断增强,经济总量不断扩大,高质量发展扎实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主要经济指标较快增长,地区生产总值(GDP)占全区比重不断提高,在引领全区发展、高水平共建西部陆海新通道、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等方面做出了积极贡献。2022年,北部湾经济区创造了广西近二分之一的经济总量、约二分之一的财政收入和超过80%的外贸总量。

  (一)北部湾经济区管理体制更加顺畅。一是出台“1+N”政策文件。落实《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出台《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新时代广西北部湾经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以及系列规划、意见、方案、行动计划、管理办法等政策文件。二是成立专门管理机构。落实《条例》第八条的规定,南宁、北海、钦州、防城港、玉林、崇左等6个设区的市均已成立北部湾经济区管理机构,并专门下发文件,对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作出明确规定。三是积极下放园区管理机构履行职能所需的管理权限。落实《条例》第十条的规定,2022年自治区人民政府出台《关于印发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的通知》,对711项行政许可事项实行清单化管理全覆盖。同时新增19项自治区级行政许可事项下放设区的市级、县级实施,其中13项为涉海行政许可事项。

  (二)北部湾经济区开放开发水平有效提升。一是对外开放合作平台建设持续推进。落实《条例》第十一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的规定,举办12届泛北部湾经济区合作论坛、6次中国—东盟港口城市合作网络工作会议,搭建了40多个领域的部长级沟通机制。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防城港国际医学开放试验区、中马“两国双园”、东兴国家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凭祥国家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等重点平台建设取得积极进展。2021年、2022年广西自贸试验区外贸进出口额占全区比重分别为33.7%、42.3%。截至2023年6月,广西自贸试验区累计入驻企业超9万家。成立产业园区改革发展办公室,印发实施《中国—东盟产业合作区建设实施方案》,优化整合南宁、玉林、北海、钦州、防城港、崇左、百色等地现有产业园区,积极承接产业转移。二是招商引资政策不断完善。落实《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完善招商引资优惠和激励政策,围绕项目到位资金总量、增速和新引进强优企业数量分类进行激励。2020年至2022年,自治区共奖励北部湾经济区的招商引资重大项目11个。北部湾经济区6个设区的市均已建立招商引资项目代办平台,2020年以来受理代办服务事项委托申请14000多项。畅通企业投资诉求反映渠道,在“12345政府服务热线”开设投资投诉受理事项,北部湾经济区各县(市、区)均已完善投资投诉工作机制。三是产业集群不断发展壮大。落实《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北部湾经济区形成冶金精深加工、粮油和食品加工、石油化工、林浆纸与木材加工、电子信息、能源、装备制造、生物医药和健康产业等8个重点产业集群。2022年,北部湾经济区8个重点产业集群总营收突破万亿元,达10816.3亿元,同比增长9.7%,是2020年的1.4倍。四是生态环境保护成效明显。落实《条例》第六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条的规定,印发《广西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办法(试行)》,强化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破坏问题监管。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生态补偿管理办法》,对海洋生态保护补偿管理、海洋生态损害补偿管理以及监督检查等作出规定。北部湾近岸海域水质优良比例(一、二类)达到95.5%,居全国领先水平。北部湾经济区各设区的市城市环境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率达到98.7%。近岸海域水质优良比例达90%以上,连续8年稳居全国前三名。

  (三)北部湾经济区改革创新取得积极进展。一是先行先试取得积极成效。落实《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广西自贸试验区设立以来,目前已累计形成134项制度创新成果,其中48项为全国首创。南宁、防城港获批开展数字人民币试点,全国首例以人民币结算的民营企业铁矿石交易、全国首创通过银行间区域交易市场平盘的双边本币结算新模式等多项跨境人民币创新业务在防城港、钦州等市落地。二是营商环境不断改善。落实《条例》第五条、第十九条的规定,2022年广西优化营商环境第三方评估结果显示,自2020年以来,北海、南宁、玉林市均位列我区优化营商环境第一梯队,防城港、钦州市持续位列中游。崇左市进步较快,排名比2021年上升3位。落实《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行政审批更加便捷,北部湾经济区设置“一窗受理”综合窗口数量超800个,2023年新增45个“全链通办”主题集成服务清单。三是创新承载能力不断提升。落实《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围绕产业链部署创新链,打造了一批创新平台。推动国家海洋四所落户北部湾经济区,并签署战略合作协议。玉柴集团在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评价中获得全国第一,广西建工集团建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获评第29批国家企业技术中心。2022年,北部湾经济区新增自治区级创新平台34家。四是多式联运体系持续完善。落实《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打造西部陆海新通道陆路跨境多式联运服务品牌和精品线路项目。截至2023年10月31日,西部陆海新通道海铁联运班列通达我国18省(自治区、直辖市)、69市、139站。

  (四)北钦防一体化稳步推进。一是协同发展机制更加完善。落实《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2019年,自治区印发实施《关于推进北钦防一体化和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北钦防一体化发展规划(2019—2025年)》,成立北钦防一体化指挥部,从自治区层面将北钦防三市作为一个整体进行统一规划建设管理。指挥部成立以来,统筹实施重点项目(事项)370个,有力推动沿海三市高质量发展,成为全区发展重要增长极。二是北部湾国际门户港快速发展。落实《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北部湾港货物吞吐量、集装箱吞吐量均跻身全国前十,增速近年连续居全国主要沿海港口前列。北部湾港集装箱航线通达北美、南非、中东,开行东盟航线36条,实现与东盟和国内主要港口全覆盖,通达全球10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200多个港口。截至2023年10月,西部陆海新通道海铁联运班列自2017年首开以来累计已突破3万列。三是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加快转型升级。落实《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统筹推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转型升级和协同联动发展。目前,广西共有5个综合保税区,其中北部湾经济区内共有钦州、凭祥、北海、南宁4个综合保税区,2023年1—9月,4个综合保税区共实现进出口总值1592.46亿元,同比增长31.05%,占同期广西外贸总值(4981.5亿元)的31.97%。

  (五)保障措施不断强化。一是专项资金保障有力。落实《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2020年以来,自治区财政每年安排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发展专项资金13亿元,用于支持北部湾经济区建设,重点用于支持北部湾经济区基础设施建设、产业发展、人才培育等方面工作。二是人才激励政策不断优化。落实《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2020—2023年,获自治区专项资金支持的26个人才小高地中,有20个位于北部湾经济区。北部湾经济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积极优化人才激励机制,例如,南宁市印发《南宁市教育局关于做好南宁市高层次人才及海外人才子女教育保障工作的通知》《南宁市高层次人才认定实施办法》等文件;北海市出台“向海人才1+1+6”系列人才新政。三是基础设施水平持续提升。落实《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贵阳至南宁高铁、南宁至崇左高铁等关键项目建成运营,截至2022年底,我区与湖南、贵州、云南3省的省际高速公路通道达12条。南宁机场综合交通枢纽建成运营,南宁机场改扩建工程全面开工建设。世纪工程平陆运河实现实质性开工、持续性建设。建成运营全国首个20万吨级海铁联运自动化集装箱码头,建成30万吨级油码头、20万吨级航道等一批大能力泊位和深水航道。

  三、存在的主要困难和问题

  《条例》实施取得积极成效的同时,也还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

  (一)管理体制有待进一步健全。落实《条例》第八条的规定不够到位,北部湾经济区六市设立北部湾经济区管理机构、职能配置和发挥作用不统一,部分市管理机构有的下设,有的单列,存在着机构职能弱化、职责划分不清等问题,难以形成合力。落实《条例》第十条的规定不够到位,产业园区体制机制尚待优化,受管理体制、营商环境、要素保障等多方面因素制约,未形成有序承接产业转移新优势。

  (二)开放开发仍需持续加力。一是《条例》第十六条关于推动国际国内合作平台建设的规定落实不够到位。自由贸易试验区作用有待增强,制度创新方面,在全国具有引领性的创新成果较少,对标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开放压力测试有待进一步加强;“单兵突进”类改革较多,集成式和引领性改革偏少;程序化和便利化制度创新占比多,聚焦重点产业发展改革创新偏少。产业发展方面,龙头企业、重大项目带动作用不够。开放型经济方面,围绕主导产业精准招商特别是外资招商有待进一步加强,实际使用外资总量仍然偏小。防城港国际医学开放试验区建设仍需加快,园区基础设施比较薄弱,生物医药产业还处于起步阶段,医学院校还没有实现零的突破,医学高层次人才仍然紧缺。中马“两国双园”建设仍需加力,中马钦州产业园区国际合作园区的雏形已初步显现,但距离习近平总书记赋予中马“两国双园”的发展定位还有较大差距,主要是“两国双园”交流互动、产业合作不够深入,构建跨境产业链供应链合作有待进一步加强。二是落实《条例》第十三条关于招商引资的规定不够到位。招商引资部分政策未能与时俱进,政策灵活度有待提升,部分地方配套未能及时兑现。沿边地区普遍存在地处偏远、边境基础设施落后、口岸物流效率低的情况,如果没有特殊的支持政策,招商引资困难很大。

  (三)产业发展还存在明显短板。《条例》第十五条关于产业发展的规定落实不够到位。一是三次产业结构仍需优化。北部湾经济区六市第二产业特别是工业占GDP比重有待进一步提高。二是工业产业结构尚需优化。北部湾经济区传统产业占比过高,产业数字化转型仍需加快;战略性新兴产业占比过低。三是绿色低碳发展仍需加力。北部湾经济区发展方式仍较粗放,节约集约利用水、土地、矿产等资源仍不够。

  (四)营商环境仍需不断优化。一是落实《条例》第五条、第十九条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规定不够到位。整体营商环境仍有提升空间,各地营商环境水平参差不齐。政策落地仍需加力,企业反映,已出台的一些政策文件难以落实。政策的宣传、推介、解读、培训还需加强,政策宣传推介机制还需进一步完善。政务服务体验感有待提升,在政务信息化建设、数据赋能方面还有所欠缺,仍存在部分数据不共享、信息难推送、业务不协同等问题。二是落实《条例》第三十条关于发展多式联运体系的规定不够到位。不同运输方式的运单互认存在困难,交通运输部制定的多式联运单证没有统一格式,使用时仍需要换单,增加企业时间及成本。铁路和海运两种运输方式对于货物分类标准不同,数据信息未实现真正的对接互换。

  (五)科技创新能力亟待提高。落实《条例》第二十二条关于创新的规定不够到位。一是创新载体布局不够合理。分布不均衡。二是科研经费投入增长依然困难。当前,北部湾经济区研究与试验发展(R&D)经费投入强度总体不高。2022年,南宁、北海、防城港、钦州、玉林、崇左市研究与试验发展(R&D)经费投入强度分别为1.25%、0.47%、1.61%、0.37%、0.44%、0.60%,只有两个市高于全区水平(0.83%)。三是科技创新主体少且创新能力弱。创新发展内生动力不足,创新主体有待进一步培育壮大,北部湾经济区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瞪羚企业仍不多。四是创新链的构建存在短板。例如,校地合作不紧密。

  (六)北钦防一体化发展不够充分。一是落实《条例》第十四条、第三十七条关于产业协同发展的规定还不够到位。由于缺乏有效的北钦防产业协同合作机制,在招商引资、税收、土地等方面没有形成利益分享机制,相互间的支持较少,三市尚未形成错位发展格局。主导产业存在同质化问题,部分产业交叉重叠、相互竞争且链条短。二是落实《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八条关于交通一体化和互联互通的规定不够到位。连通北钦防三市的滨海高速公路尚在规划中,制约三市东西向联通。三是落实《条例》第三十四条关于公共服务一体化的规定不够到位。北钦防三市交通、物流、商贸领域的信息缺乏市与市之间、部门与部门之间、行业与行业之间的共享。四是落实《条例》第三十八条关于加快建设西部陆海新通道国际门户港的规定不够到位。北部湾港基础设施服务能力不足,港口结构性矛盾突出,大型化、专业化泊位和深水航道不足,不具备30万吨级散货船通航靠泊作业条件,不适应船舶大型化发展趋势。港口集疏运体系不够完善,服务保障能力有待加强。

  (七)保障措施有待完善。一是落实《条例》第四十七条关于用地保障的规定不够到位。不少项目的开工需要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但“十四五”期间指标安排较为紧张。二是落实《条例》第四十五条关于人才政策的规定还不够到位。人才政策跟不上高质量发展的需要;高层次人才效能仍需进一步提高,人才培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有待提升;人才服务环境还需进一步优化,与发达地区相比还有较大差距。

  (八)《条例》的宣传解读不够到位。执法检查组组织的问卷调查显示,通过政府培训和会议、新闻报道等途径了解到《条例》的企业分别仅占28.57%、25%。

  四、对进一步贯彻实施《条例》的建议

  (一)进一步理顺北部湾经济区管理体制。认真落实《条例》第七条、第八条关于管理体制的规定,进一步理顺各市设立的北部湾经济区管理机构、职能配置,配强配足管理机构人员。积极落实《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加快统筹推进园区体制机制改革,通过法定程序向北部湾经济区园区管理机构下放履行职能所需且能够下放的管理权限。不断探索高效的园区管理模式,扎实推进管理体制、运行机制、人事薪酬等改革措施,理顺权责、强化职能,完善考核评价体系,全面激发园区活力。认真落实《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不断创新与东盟国家园区合作新模式,优化监管机制和监管流程,积极推进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先行探索“告知承诺函+事中事后监管”模式。

  (二)大力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认真落实《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高水平共建西部陆海新通道,高标准高质量推进平陆运河建设,加快打造平陆运河经济带。积极落实《条例》第十六条关于支持和推动各类国际国内合作平台建设的规定,加快打造国内国际双循环市场经营便利地。以建设中国—东盟产业合作区为契机,增创北部湾经济区开放开发平台综合优势。大力实施自由贸易试验区提升战略,在更广领域、更深层次开展探索,高标准对接国际经贸规则,深入推进制度型开放,加强改革整体谋划和系统集成。加力推动中国—东盟经贸中心提质升级发展,加快建设中国—东盟大宗商品交易平台,构建大宗商品“交易中心、结算中心、交收中心、定价中心”和“有色金属全产业生态”体系。积极落实好《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统筹综合保税区布局规划,按照综合保税区发展绩效评估指标的要求,加快补短板强弱项,用好用足综合保税区特殊政策,吸引更多的优质企业和项目入区发展。加力落实好《条例》关于招商引资的规定,不断提升北部湾经济区招商引资质量和水平。瞄准京津冀、长三角、大湾区等重点区域,找准切入点、结合点、交融点,聚焦重点产业链持续开展招商攻坚。推进沿边临港产业园区建设,不断提升产业转移承接能力。

  (三)加快推进产业振兴。加力落实《条例》第十五条等关于产业发展的规定,坚持向海图强,充分利用沿海、沿边优势,加快构建以先进制造业为骨干的现代化产业体系,加快发展壮大临港、沿边产业集群。积极发展壮大《条例》明确的电子信息、石油化工、金属新材料、食品、造纸等产业,推动全面提升产业基础高级化和产业链现代化水平,加快迈向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加强在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海洋产业、清洁能源、生物医药和健康养老等领域谋划布局,强化产业发展支持,积极引导优质要素流向新兴产业,依托各类产业园区,建设一批创新能力强、特色鲜明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基地。

  (四)大力优化营商环境。加力落实《条例》第五条、第十九条的规定,加快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大力推动《广西提质增效优化营商环境若干措施》落地见效。加快推进数字政府建设,深化“互联网+政务服务”改革,开展推进部门间信息互联互通攻坚。加大政策宣讲力度,以多种形式和渠道增进民营企业与政府之间的沟通交流,扩大政策宣传覆盖范围。强化惠企政策直达快兑,依托广西惠企惠民政策兑现平台,优化兑现程序,加快推行惠企政策“免申即享”、政策兑现“一键即享”。加强重点领域政务诚信建设,进一步畅通企业诉求反映渠道,建立健全企业诉求督办机制。常态化开展“新官不理旧账”专项治理工作,增强干部队伍诚信意识,减少政务失信现象,提升政府公信力。积极落实《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提升金融供给服务水平,优化政银企对接平台,帮助民营企业精准融资。认真落实《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完善外商投资优惠政策及具体实施细则,不断提升北部湾经济区利用外资的规模和质量。认真落实《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大力发展多式联运,加快培育壮大多式联运主体,丰富多式联运服务产品,补齐多式联运短板。

  (五)不断提升科技创新能力。认真落实好《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围绕产业基础高级化和产业链现代化,积极布局引领性技术攻关,吸引集聚高层次科技创新人才,加快突破一批关键核心技术。加强科教资源的优化组合和科技创新协同配合,切实推动企业与高校、科研机构加强合作,围绕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等关键环节、重点领域,开展联合攻关、协同攻关。积极落实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推进北部湾经济区在科技成果转化方面的先行先试,出台吸引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在北部湾经济区进行成果转化的针对性政策。拓展对外科技合作空间,积极推进面向东盟科技创新合作区建设。加力落实《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加强创新平台建设,优化创新平台布局,积极争取国家在北部湾经济区建设一批国家级创新平台。大力引导支持企业申报国家和自治区级实验室、重点实验室和企业技术中心。

  (六)大力推动北钦防一体化发展。认真落实《条例》第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大力优化北钦防一体化发展空间布局,推动北钦防三市实现协调有序、错位分工、集约高效发展,促进广西北部湾经济区联动发展和北部湾城市群协作水平明显提升。加力落实《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大力推动北部湾国际门户港建设,不断提升北部湾国际门户港综合服务能力和竞争力。积极推动北部湾国际门户港与新加坡、香港等国际大港和海南自由贸易港合作发展,加密钦州港至东盟国家港口的班轮航线,培育至欧洲、美洲等远洋航线,拓展沿海内贸航线等运输网络。

  (七)强化北部湾经济区开放开发保障措施。积极落实好《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适度加大对北部湾经济区开放开发的财政支持力度。加力落实好《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围绕推动产业和消费升级,加强北部湾经济区基础设施建设,推进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的共建共享和互联互通,高标准高质量建设环北部湾广西水资源配置工程。按照《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优先保障北部湾经济区新增建设用地指标。通过推动重大港航项目列入国家“十四五”规划102项重大工程项目库等方式,争取国家支持重大港航项目新增围填海指标。积极争取国家尽快批复《北部湾港总体规划(2035年)》。建立完善自治区和北部湾经济区各设的区市项目建设协调机制,加大项目土地、环评、资本金等要素落实工作力度,优化项目审批流程,提升审批效率。认真落实好《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根据形势变化和发展需要,及时优化人才激励机制、健全容错纠错机制,完善人才“引育留用”政策,强化人才平台建设。

  (八)加强《条例》的宣传解读。通过电视、报纸、杂志、网站等新闻媒体加强对《条例》的宣传解读,针对企业开展《条例》专项宣传活动。通过举办专题讲座、培训班等方式推动有关主体深入领会《条例》的条款内容,增强贯彻执行《条例》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形成推动北部湾经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的强大合力。

  以上报告,请审议。

  

  


原文链接:http://dhzt.gxrd.gov.cn/html/art17993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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