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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经济工作监督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发布时间:2023-12-01 作者:佚名 来源:广西人大网

  ——2023年9月20日在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上

  

  自治区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主任委员范世祥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受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委托,现就《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经济工作监督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决定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本决定的必要性

  一是贯彻落实党中央有关精神的重要体现。经济工作监督是人大监督的重要内容之一。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对人大经济工作监督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中央人大工作会议明确要求,“加强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的审查,进一步规范审查程序,明确审查重点,增强工作实效。加强对规划、计划执行情况特别是重大决策部署、宏观经济政策、重大项目落实情况的跟踪监督,规范规划、计划调整的条件和程序。”这是当前和今后开展人大经济工作监督的重要指引和遵循,需要及时体现到自治区人大经济工作监督中去。

  二是依法加强人大经济工作监督的重要举措。一直以来,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及财经委依照宪法、监督法等认真履行经济工作监督的职责,但有关经济工作监督的一些现行规定比较原则,比如计划规划初步审查和执行实施监督、计划规划调整、重大项目监督、监督工作机制等内容都亟需进一步细化和明确。2021年12月,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修订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经济工作监督的决定》(以下简称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为依法加强人大经济工作监督、推动政府更好履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职责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法治支撑,也为制定本决定奠定了基础。

  三是总结提炼相关工作经验的现实需要。全区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履职,在加强经济工作监督方面做了一些有益探索和创新,形成了一些好的做法和经验,比如开展重大项目建设、重大政策落实、重点产业发展等监督工作,这些成熟做法和经验需要转化为法规制度加以巩固。

  二、决定草案的起草过程和基本原则

  根据自治区人大常委会领导要求,财经委成立起草专班,参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立足我区经济工作监督实际,借鉴兄弟省份做法,组织起草决定草案,常委会法工委提前介入、全程参与。2023年6月底,形成了决定草案的初稿。7月中旬,就决定草案初稿发函征求29个区直中直部门、14个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自治区人大其他各专工委和常委会研究室的意见建议。8月,对决定草案征求意见稿修改完善后,征求了6个立法研究评估与咨询服务基地的意见,在广西人大网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并召开专家论证会。根据各方面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决定草案形成送审稿,并征求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意见后,最终形成决定草案。

  决定草案在起草过程中主要遵循以下原则:一是坚持党对经济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深入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确保党中央决策部署及自治区党委工作要求通过法定程序转化为全区人民的共同意志,以法治力量保障党的经济工作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得到有效贯彻落实。二是坚持围绕中心、突出重点。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及自治区十二次党代会精神。强化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聚焦主要目标、重点任务、重大政策、重大项目工程的落实,明确经济工作监督重点和要求。三是坚持正确监督、有效监督、依法监督。立足我区实际,认真总结实践创新成果,健全完善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经济工作监督的内容和机制等,进一步推动经济工作监督规范化。四是强化与相关法律法规的衔接。加强与地方组织法、监督法及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自治区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自治区预算审查监督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的决定等相衔接,现行法律法规和其他决定中已作具体规定的,不再重复规定。

  三、决定草案的主要内容

  决定草案总体参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体例结构,共三十一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明确经济工作监督的指导思想和监督内容(第一条至第四条)。一是明确了经济工作监督的职责(第一条)和指导思想(第二条),明确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保障和促进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积极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二是规定了总体要求,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坚持正确监督、有效监督、依法监督(第三条)。三是结合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的职权范围,明确八个方面的经济工作监督内容(第四条)。

  (二)细化和明确计划和规划审查监督的有关规定(第五条至第二十条)。一是细化年度计划初步审查的程序、重点(第五条、第七条),明确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提交的材料、审查结果报告的主要内容等(第六条、第八条)。充分发挥有关专门委员会的作用,有关专门委员会可以开展专项审查,提出专项审查意见(第五条)。二是明确年度计划执行和经济运行监督的方式和重点(第九条至第十一条)。三是规范规划初步审查、审查和实施监督的程序、重点及需要提交的材料(第十二条至第十七条)。同时,总结了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开展规划纲要审查监督的一些创新做法,明确在规划纲要批准前一年,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组织有关专工委围绕纲要编制工作开展专题调研(第十二条)。四是明确计划、规划调整的条件、程序以及时限要求(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五是明确可以就自治区级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实施情况开展监督(第二十条)。

  (三)明确对重点工作、重点任务和重大建设项目依法开展监督(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五条)。围绕贯彻落实党中央和自治区党委关于经济工作重大决策部署,聚焦全方位推进高质量发展,依法加强对重点工作、重点任务和重大建设项目落实情况的监督。一是明确经济工作监督的重点(第二十一条),主要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和自治区党委重大决策部署、国家区域发展战略、参与共建“一带一路”、西部陆海新通道建设、北部湾经济区建设、打造国内国际双循环市场经营便利地、建设中国—东盟产业合作区、优化营商环境、发展实体经济、加强科技创新、推动区域协调发展、坚持绿色低碳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共同富裕、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等。二是界定重大经济事项报告范围(第二十二条),明确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报告的四类重大决策或重大事项。三是明确特别重大项目决定和重大项目决定、重大项目监督的内容(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在自治区人大或者常委会决定特别重大建设项目及其有关专项规划时,由财经委会同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并报告审查情况(第二十三条)。四是明确加强对地方金融工作的监督以及监督的重点内容等(第二十五条)。

  (四)健全完善经济工作监督有关工作机制(第二十六条至第三十一条)。一是明确开展经济工作监督的方式(第二十六条)。二是加强对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经济工作监督中作出的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的处理情况的跟踪监督(第二十七条)。三是自治区人大常委会行使经济工作监督职权的情况,应当向代表大会报告(第二十八条)。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开展经济工作监督的情况,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向社会公开(第三十一条)。四是充分发挥人大代表的主体作用,围绕认真听取代表意见建议、健全联系代表工作机制、邀请代表参加有关监督工作等方面作了规定(第二十九条)。五是对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自觉接受人大监督提出要求,建立经济工作监督的部门联络员机制(第三十条)。

  决定草案和以上说明是否妥当,请审议。

  

  


原文链接:http://dhzt.gxrd.gov.cn/html/art17999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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