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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经济工作监督的决定(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发布时间:2023-12-01 作者:佚名 来源:广西人大网

  ——2023年11月22日在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上

  

  自治区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林金文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自治区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对《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经济工作监督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了一些意见和建议。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对审议意见进行了梳理、研究;前往柳州市、贺州市开展立法调研并召开座谈会,听取当地人大、政府有关部门以及基层人大代表的意见和建议;召开立法论证会、区直有关部门座谈会;发函征求自治区人民政府意见;多次与自治区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等有关部门深入研究、反复修改。法制工作委员会于10月30日召开审稿会,在认真研究各方面意见建议的基础上,提出了草案建议修改稿。10月31日,法制委员会召开有自治区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有关同志列席的会议,认真研究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和其他有关方面意见建议,对草案进行了审议,形成了草案二次审议稿。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一、具体条文的修改

  (一)关于经济工作监督内容

  草案第四条规定经济工作监督内容。有常委会组成人员、部门提出,经济工作监督范围很广,包括对预算、审计、地方政府债务、国有资产等工作的监督,虽然法律法规对上述经济工作监督专门作出规定,但为使草案内容更加完整,并符合经济工作监督实际,建议在该条中增加预算、审计、地方政府债务、国有资产等工作监督的内容。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该意见,建议在该条中增加四项内容,分别对预算的编制、执行、调整、决算情况,以及预算审计查出问题整改、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国有资产管理等情况的监督作出规定;同时,为明确对预算、审计、地方政府债务、国有资产等工作的监督,适用其他法律法规,建议在草案第一条增设一款衔接性规定:“法律法规对经济工作监督已经作出规定的,从其规定。”(见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一条第二款、第四条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

  (二)关于经济运行分析

  草案第十一条规定经济运行分析。有常委会组成人员、部门提出,一年召开三次经济形势分析会议,频次较高;同时,建议应当充分运用经济形势分析报告,增强监督实效。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该意见,建议将该条第一款中“每年四月、七月和十月分别召开经济形势分析会议”修改为“一般在每年七月和次年一月分别召开经济形势分析会议”,并增加“将分析报告送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内容。(见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一条第一款)

  (三)关于专项工作监督

  草案第二十一条规定专项工作监督。有常委会组成人员、部门提出,该条第一款第一项与第二项均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自治区党委部署、国家区域发展战略,建议合并,并增加“沿边临港产业园区”的内容;对专项工作监督重点内容不必列举太具体,建议删除该款第一项关于“北部湾经济区建设”的规定;同时,经济安全是保障高质量发展的前提,建议增加“维护经济安全”作为专项工作监督的重点。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该意见,建议将该条第一款的第一项与第二项合并后增加“沿边临港产业园区”的内容,删除第一项中“北部湾经济区建设”的规定,并在第三项中增加“维护经济安全”的内容。(见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

  (四)关于监督方式

  草案第二十六条规定监督方式。有常委会组成人员、部门提出,该条规定的内容过于庞杂、条款逻辑及排序不够合理;第三款关于工作方法、加强智库建设、大数据技术利用等内容之间,不属于同一层面的内容,大数据技术是建立健全数字化经济工作监督平台的重要手段,建议将该款大数据技术利用的规定与第五款数字化经济工作监督平台建设的内容合并;同时,鉴于智力支撑对经济工作监督的重要性,建议将智库建设单设一款进行规定。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该意见,建议将该条第四款、第五款修改完善后依次移至第一款之后,分别作为第二款、第三款。同时借鉴区外立法经验,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专门对智库建设作出规定:“常务委员会加强经济工作监督的智库建设,完善筛选、动态调整以及激励机制,为开展经济工作监督提供智力支撑。”(见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

  (五)关于跟踪监督

  草案第二十七条规定跟踪监督。有常委会组成人员、专家顾问提出,为增强经济工作监督的实效,建议该条第一款增加对跟踪监督事项列举清单和制定整改时间表的内容;另外,该条第二款未体现加强监督的要求,自治区本级其他地方性法规已对第二款的内容作出规定,建议删除该款。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该意见,建议在该条第一款中明确“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认真研究落实常务委员会在经济工作监督中作出的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提出分类处理整改清单,制定整改时间表”,同时删除该条第二款的规定。(见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十八条)

  二、需要说明的问题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部门提出,为便于设区的市、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参照本决定执行,应当在草案中明确“设区的市、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开展经济工作监督,可以参照本决定执行”。法制委员会研究后,建议不采纳该意见。理由:一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职权。二是参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经济工作监督的决定》的做法,不对参照执行作出规定,并且从目前区外已出台经济工作监督决定的省份来看,大部分省份也未对参照决定执行作出规定,是否参照执行由其根据工作需要作出决定。

  此外,还作了一些文字修改和条文顺序的调整。

  法制委员会认为,草案二次审议稿已经比较成熟,经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后,如无原则性分歧意见,建议交付表决。

  草案二次审议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

  

  


原文链接:http://dhzt.gxrd.gov.cn/html/art17999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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